论情势变更原则下再交涉权利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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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增设当事人就合同履行可以重新协商的规定。对于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如何具体行使再交涉权利,如何规制滥用再交涉权利的行为,再交涉过程中,合同的履行是否应当继续等问题,《民法典》没有给出明确回应,也没有对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的再交涉行为进行限制。为使《民法典》在适用过程中更清晰地指引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解决纠纷,加强对合同编第五百三十三条的理解和适用,有必要进一步厘清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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