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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是县委书记们讨论较为激烈的问题,是分歧意见最多的问题,也是普遍感到挑战最严峻的问题。
2008年是《村委会组织法》颁行20周年。此前,中央党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课题组与参加培训的县委书记进行多次座谈,并走访上百个来自不同地区的学员,还组织了一次较大规模的问卷调查。
其中,如何将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是县委书记们讨论较为激烈的问题,是分歧意见最多的问题,也是普遍感到挑战最严峻的问题。
对基层民主及
村民自治的评价
大多数县委书记们认识到,发展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广泛的实践,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有的县委书记甚至认为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经济体制改革都从农村开始;“农村包围城市”、“农村家庭联产承包”都获得成功;当前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也要从农村开始,从村民自治开始,这是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的伟大实践。
但是,也有县委书记对村民自治的方式和重点有不同看法。有的县委书记认为基层民主应该从日常的管理活动中逐渐发展,村民自治的重点应该放在建立村务公开、村民议事制度上,更多体现在群众参与方面,而不应该把农村“直选”作为评价村民自治绩效的唯一标准,更不应该将直选的层级提升到乡镇,否则会动摇乡镇人大的权威,影响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农村基层的贯彻落实。
当然,也有县委书记存有质疑,认为民主改革应该自上而下,从高层开始。他们不同意中国民主化的起点设定在农村的理由是:第一,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村民自治必然受到农村较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第二,农民较低的文化素质等必然成为村民参与自治活动的制约因素。特别是免除农业税以后,农民集体意识、公共意识、社会意识、国家意识有所削弱,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很少考虑。第三,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严重滞后。民主思想的传播依赖于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邮电通讯、公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发展,而农村这些设施远远落后于城市。第四,几千年封建传统深深影响着村民参政的行为模式。家族操纵村民直选现象在不少地方有蔓延之势,党组织在农村的领导地位受到动摇。第五,两委关系、乡村关系等还没有理顺。村委会选举是一个开放式的平台,各种资源都在这儿交汇,党组织在农村选举过程中的协调功能不强,一些地方出现否定党的领导、否定任何约束的“大民主”倾向。第六,作为村民自治组织载体的村委会所承受的社会责任太大。第七,少数当选者素质不高。有些违反计划生育的、受家族控制的人也选进村委会班子,甚至有些犯过罪的、受过劳教的、打家劫舍的“村霸”也混入了村委会班子。这不仅对村民自治产生负面影响,而且阻碍民主政治改革的进程。
我们认为,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发展方向,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基层民主建设。这既可以使农民群众直接享受到当家作主的权利,又可以在实践中提高民主的素质。目前的基层民主状况与过去相比无疑有很大进步,但也的确存在许多问题。正因为如此,我们既要看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政治民主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更要看到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基层政治民主建设的紧迫性。
对村民选举制度
的评价和建议
在农村实行村委会直选是实现管理民主的一个集中体现。但由于农民个人素质普遍较低,农村家族、现实利益等原因影响较大,往往造成一些村委会选举难以进行,上访事件频繁发生,牵涉了县、乡两级政府的大量精力。具体来说:一是有些村委会选举重过程不重结果,谁也没办法控制结果。甚至有县委书记认为,这种海选的民主是在最不适合民主的群体中进行的,脱离中国国情。二是村民自治法没有对贿选作出明确界定。哪些手段是贿选,哪些手段不是贿选,人们难以判断。有人举例说,某村搞选举,竞选者拿出10万元钱,承诺如果选上马上用这10万元修路,选不上拿起钱就走人。这种情况算不算贿选?还有人反映说,选举时作出了许多承诺,当选后承诺兑现不了,而罢免他的职务却很难,村民告状多也有这个原因。三是选举任期问题。现行的选举制度设定任期为三年,造成了选举频繁进行,往往使当选者出现“一年争、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的现象,不利于工作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不少县委书记建议修改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必要时制定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具体意见还有:(1)建议修改选举的程序。(2)改任期三年为五年。(3)采用间接选举,先选村民代表,再由村民代表选村委会主任;还有县委书记建议,实行两推一选,或先预选,后选举,或乡镇党委确定候选人。(4)对违法违纪的村委会主任,在无法召开村民大会进行罢免时,可以召开乡镇人代会,对其撤职处理。(5)加大对选举过程违法违纪行为、包括破坏选举会场、诱选、抢票箱、打骂选举干部等的处置力度,对情节轻者治安拘留,情节严重者依法判刑。
对两委关系的
看法和建议
两委关系,即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其实质是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问题。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组织载体,负有村级集体经济保值增值、社会稳定的职责,享有办理农村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的权力。但党组织又是村级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享有指导、支持各项自治事业的权力。
那么,谁是村级公共权力的最高享有者呢?两委权力之争在某些地方表现得十分突出。有的县委书记反映,有些村委会主任选举出来后,不服从党支部的领导,不发给党支部书记的工资,党支部也无法领导村委会。
造成两委矛盾和冲突,书记们认为根源在于制度和程序滞后。有书记反映,两委关系问题,不仅仅在于它们之间的关系有没有规范可依,更重要的是还要看这些规范是不是具体、有没有可操作性。目前中国村级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缺少的恰恰就是规范的具体性。二者之间权限缺乏明确而具体的划分。这在实践中必然造成村两委关系的矛盾和摩擦。有的县委书记提出,村党支部对村委会和其他村级组织如何进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以何种方式实现领导核心地位?对于一个村来说,什么样的事情应该由村支部决策?什么样的事情应该村委会决策?决策的程序如何实施?如何体现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产生问题以后应该如何追究责任?等等,这一切问题,都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这一问题的存在,已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也影响到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两委关系问题,目前各地都在探索,而且有多种解决办法正在试验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大多数地方采用的,也较有可行性的办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有的地方倡导村党支部参与村委会主任的竞选,做到书记、主任“一肩挑”,以此来化解两委关系的矛盾和冲突。另一种做法是村支部推荐候选人参与村委会主任的竞选,要使村委会主任意识到自己的当选与党支部的支持是分不开的。这样就能够使村委会自觉地与村党支部保持一致。在我们进行的问卷调查中,86.3%的受访者主张“党支部书记竞选村委会主任,实行一肩挑”。77%的人主张“党支部书记由党员选举,村委会主任由村民选举,村委会主任服从支部书记领导”。69.1%的人主张“党支部推荐合适党员竞选村委会主任,接受支部领导”。
另外,也是值得重视的一个实践探索。在山东一些农村,两委意见不一致时,如重大村务问题,实行全村“公决”,即通过“民意纸”形式由全村村民投票决定。结果出来后,不管是村委会还是村党支部必须执行。从推进民主政治发展的角度看,这种方式是一种进步。但是,这毕竟是个别地区的实验探索,远没有变成共识,离上升到法律法规还有更远的距离。
对乡(镇)村关系
的看法和建议
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而乡镇政府是一级政府。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在历史上,乡镇一直是村的上级领导机关,长期形成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很难通过一纸法令加以改变。某些乡镇领导不适应村民自治的新形势,仍然坚持对村委会自治活动的种种干涉。而一些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尤其是不为乡镇领导看好的人上台后,凭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支持,屡屡与乡镇发生冲突。
从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目前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教育培训的方法使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认识到,虽然他们是基层群众选上来的当家人,但这些自治组织也有义务协助乡镇政府完成国家任务、执行国家政策。另一方面也告诫有关的乡镇领导不能再像过去那样采取完全的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做法,而应按照一定的规则行使乡镇的公共权力,从而使乡村能够保持和谐、稳定、有序。对此,县委书记们认为,这些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至多只能在一段时间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真正的根本的办法是彻底改革,建立县乡村一体化的治理结构。
针对一些学者提出的改革意见,许多县委书记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对于有的学者提出废除乡镇这个层级的意见,绝大多数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这完全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但也有人认为其出发点不无可取之处,这样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行政管理层级、减少行政成本。对于有的专家提出参照城市居委会成员公务员化,居委会正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向街公所转化的做法,主张把村级自治提高到乡镇。乡镇政府同时也是乡镇自治机构,实行乡镇行政自治;行政机构延伸到最基层,在村一级建立村公所;乡镇根据需要选聘村干部,由乡镇支付报酬,从事乡镇委托的工作,由此将主要村干部纳入公务员系统,实现“村官合法化”。这种调整不触动乡镇和村的架构、不改变行政层级与区划,只改革治理方式,对村进行的是渐进的改造。对此,有人认为既然村一级实行自治搞不好,如果提高到乡镇这个层次实行地方自治,有可能把乡镇搞坏了。但有人说,情况正好相反,乡镇在人力、财力方面要充分多了,如果实现乡镇自治,效果一定会好些,作用一定更大些。有人对村级设立村公所,对给村干部发工资明确表示反对。认为这是村级行政化,如果把村干部改为国家公务员,将会使国家财政难以承受。但有人认为,全国60多万个村,以每村3-5名政府公务员计算,将增加210-350万政府公务人员。按每人每年5000元计,国家最多需支付工资175亿元。
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的看法和建议
多数书记认为,农村基层最好实行支部 协会的组织结构。这是一些地方为切实加强党对农民的领导,探索出的新的基层组织架构。县委书记谈论最多的是农民要不要建立协会,建立什么样的协会,怎样建立协会。
有书记说,农村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农民至今没有自己的组织,缺乏与政府对话的管道,无法运用集体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利益。
有书记说,现在应该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叫做农村中介组织。实践证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把分散的农户小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连接起来,不仅拓宽了农产品销售市场,有效缓解了农产品“卖难”问题,而且促进了农民思想观念的转变,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推动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有书记指出,全国人大通过农村合作经济法,农村各种形式的经济组织得到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有利条件。
但是,有县委书记反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缺少政策上的引导和政府的有力支持,遇到问题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指导和服务。这些问题包括:(1)规范性程度较低。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多自发形成,缺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效的指导和管理,普遍存在内部机制不健全、运行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松散型的专业合作社等,与农民的关系多是订单形式的买卖契约关系,没有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因而凝聚力和带动功能较差,抵御风险能力也不强。(2)外部环境依然不够宽松。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影响,农村许多要素市场发育不健全,如土地、技术、人才、资金、市场等。(3)内部制度尚不完善。(4)社员和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5)缺乏统一的价值评估系统,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影响分配的公正性,从而难以更好地调动入股人的积极性。
谈到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问题,还有的书记指出,要理顺党组织与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关系。尤其是青年、妇女团体、各种农民协会等都是党在农村的重要基础。目前农民的组织程度较低,建立农民组织的呼声较高,要认真研究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把农民组织起来这个重大问题,不能再让农民游离于组织之外。要把农村每个居民纳入与他们利益相关的组织中去。从思想上消除对农民组织的恐惧,从制度上消除对农民组织的不合理限制。
对“一事一议”问题
的看法和建议
一些县委书记反映,农村“一事一议”基本实行不下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村民由于种种原因,对“一事一议”热情不高,议不起来。(2)“一事一议”筹措的资金太少,办不了大事。许多村民认为,新农村建设要求“要办事、多办事、办大事”,本质上是积极的;“一事一议”是用“不办事、少办事、办小事”的方法让农民休养生息。“一事一议”在形式、内容、本质等方面和新农村建设不相适应。因此,许多地方干脆放弃“一事一议”的筹资方式。(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容易突破上级规定。如按照“村村通”工程的要求,政府只负责路面浇筑,而路基补强、土地征用等由村集体负责。一些省规定村内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资金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和10个工。而农民为路基工程所花费用往往超过此限额。这样一来,农民的自愿行为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冲突,以致许多农民自愿筹资被视为加重农民负担,挫伤了基层干部和农民建设自己家园的良好愿望。
对村组干部待遇
的看法和建议
上边千头线,下边一根针。村级干部在党的农村工作中,肩负责任大、承担任务重。但他们的工作待遇相对不高,一般干部工资难以养家,优秀干部政治上也难“出头”,甚至几十年如一日担任村干部的优秀老党员离任后还会受困于养老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各地都探索了一些旨在改善农村干部工作环境、提高农村干部工作待遇的“土办法”。许多县委书记建议,上级应在政策上对农村干部的经济报酬,特别是政治待遇、进步出路等问题给予明确规定。这既是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也是建立保持党的先进性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
2008年是《村委会组织法》颁行20周年。此前,中央党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课题组与参加培训的县委书记进行多次座谈,并走访上百个来自不同地区的学员,还组织了一次较大规模的问卷调查。
其中,如何将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是县委书记们讨论较为激烈的问题,是分歧意见最多的问题,也是普遍感到挑战最严峻的问题。
对基层民主及
村民自治的评价
大多数县委书记们认识到,发展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广泛的实践,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有的县委书记甚至认为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经济体制改革都从农村开始;“农村包围城市”、“农村家庭联产承包”都获得成功;当前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也要从农村开始,从村民自治开始,这是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的伟大实践。
但是,也有县委书记对村民自治的方式和重点有不同看法。有的县委书记认为基层民主应该从日常的管理活动中逐渐发展,村民自治的重点应该放在建立村务公开、村民议事制度上,更多体现在群众参与方面,而不应该把农村“直选”作为评价村民自治绩效的唯一标准,更不应该将直选的层级提升到乡镇,否则会动摇乡镇人大的权威,影响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农村基层的贯彻落实。
当然,也有县委书记存有质疑,认为民主改革应该自上而下,从高层开始。他们不同意中国民主化的起点设定在农村的理由是:第一,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村民自治必然受到农村较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第二,农民较低的文化素质等必然成为村民参与自治活动的制约因素。特别是免除农业税以后,农民集体意识、公共意识、社会意识、国家意识有所削弱,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很少考虑。第三,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严重滞后。民主思想的传播依赖于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邮电通讯、公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发展,而农村这些设施远远落后于城市。第四,几千年封建传统深深影响着村民参政的行为模式。家族操纵村民直选现象在不少地方有蔓延之势,党组织在农村的领导地位受到动摇。第五,两委关系、乡村关系等还没有理顺。村委会选举是一个开放式的平台,各种资源都在这儿交汇,党组织在农村选举过程中的协调功能不强,一些地方出现否定党的领导、否定任何约束的“大民主”倾向。第六,作为村民自治组织载体的村委会所承受的社会责任太大。第七,少数当选者素质不高。有些违反计划生育的、受家族控制的人也选进村委会班子,甚至有些犯过罪的、受过劳教的、打家劫舍的“村霸”也混入了村委会班子。这不仅对村民自治产生负面影响,而且阻碍民主政治改革的进程。
我们认为,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发展方向,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基层民主建设。这既可以使农民群众直接享受到当家作主的权利,又可以在实践中提高民主的素质。目前的基层民主状况与过去相比无疑有很大进步,但也的确存在许多问题。正因为如此,我们既要看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政治民主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更要看到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基层政治民主建设的紧迫性。
对村民选举制度
的评价和建议
在农村实行村委会直选是实现管理民主的一个集中体现。但由于农民个人素质普遍较低,农村家族、现实利益等原因影响较大,往往造成一些村委会选举难以进行,上访事件频繁发生,牵涉了县、乡两级政府的大量精力。具体来说:一是有些村委会选举重过程不重结果,谁也没办法控制结果。甚至有县委书记认为,这种海选的民主是在最不适合民主的群体中进行的,脱离中国国情。二是村民自治法没有对贿选作出明确界定。哪些手段是贿选,哪些手段不是贿选,人们难以判断。有人举例说,某村搞选举,竞选者拿出10万元钱,承诺如果选上马上用这10万元修路,选不上拿起钱就走人。这种情况算不算贿选?还有人反映说,选举时作出了许多承诺,当选后承诺兑现不了,而罢免他的职务却很难,村民告状多也有这个原因。三是选举任期问题。现行的选举制度设定任期为三年,造成了选举频繁进行,往往使当选者出现“一年争、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的现象,不利于工作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不少县委书记建议修改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必要时制定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具体意见还有:(1)建议修改选举的程序。(2)改任期三年为五年。(3)采用间接选举,先选村民代表,再由村民代表选村委会主任;还有县委书记建议,实行两推一选,或先预选,后选举,或乡镇党委确定候选人。(4)对违法违纪的村委会主任,在无法召开村民大会进行罢免时,可以召开乡镇人代会,对其撤职处理。(5)加大对选举过程违法违纪行为、包括破坏选举会场、诱选、抢票箱、打骂选举干部等的处置力度,对情节轻者治安拘留,情节严重者依法判刑。
对两委关系的
看法和建议
两委关系,即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其实质是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问题。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组织载体,负有村级集体经济保值增值、社会稳定的职责,享有办理农村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的权力。但党组织又是村级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享有指导、支持各项自治事业的权力。
那么,谁是村级公共权力的最高享有者呢?两委权力之争在某些地方表现得十分突出。有的县委书记反映,有些村委会主任选举出来后,不服从党支部的领导,不发给党支部书记的工资,党支部也无法领导村委会。
造成两委矛盾和冲突,书记们认为根源在于制度和程序滞后。有书记反映,两委关系问题,不仅仅在于它们之间的关系有没有规范可依,更重要的是还要看这些规范是不是具体、有没有可操作性。目前中国村级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缺少的恰恰就是规范的具体性。二者之间权限缺乏明确而具体的划分。这在实践中必然造成村两委关系的矛盾和摩擦。有的县委书记提出,村党支部对村委会和其他村级组织如何进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以何种方式实现领导核心地位?对于一个村来说,什么样的事情应该由村支部决策?什么样的事情应该村委会决策?决策的程序如何实施?如何体现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产生问题以后应该如何追究责任?等等,这一切问题,都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这一问题的存在,已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也影响到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两委关系问题,目前各地都在探索,而且有多种解决办法正在试验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大多数地方采用的,也较有可行性的办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有的地方倡导村党支部参与村委会主任的竞选,做到书记、主任“一肩挑”,以此来化解两委关系的矛盾和冲突。另一种做法是村支部推荐候选人参与村委会主任的竞选,要使村委会主任意识到自己的当选与党支部的支持是分不开的。这样就能够使村委会自觉地与村党支部保持一致。在我们进行的问卷调查中,86.3%的受访者主张“党支部书记竞选村委会主任,实行一肩挑”。77%的人主张“党支部书记由党员选举,村委会主任由村民选举,村委会主任服从支部书记领导”。69.1%的人主张“党支部推荐合适党员竞选村委会主任,接受支部领导”。
另外,也是值得重视的一个实践探索。在山东一些农村,两委意见不一致时,如重大村务问题,实行全村“公决”,即通过“民意纸”形式由全村村民投票决定。结果出来后,不管是村委会还是村党支部必须执行。从推进民主政治发展的角度看,这种方式是一种进步。但是,这毕竟是个别地区的实验探索,远没有变成共识,离上升到法律法规还有更远的距离。
对乡(镇)村关系
的看法和建议
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而乡镇政府是一级政府。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在历史上,乡镇一直是村的上级领导机关,长期形成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很难通过一纸法令加以改变。某些乡镇领导不适应村民自治的新形势,仍然坚持对村委会自治活动的种种干涉。而一些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尤其是不为乡镇领导看好的人上台后,凭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支持,屡屡与乡镇发生冲突。
从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目前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教育培训的方法使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认识到,虽然他们是基层群众选上来的当家人,但这些自治组织也有义务协助乡镇政府完成国家任务、执行国家政策。另一方面也告诫有关的乡镇领导不能再像过去那样采取完全的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做法,而应按照一定的规则行使乡镇的公共权力,从而使乡村能够保持和谐、稳定、有序。对此,县委书记们认为,这些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至多只能在一段时间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真正的根本的办法是彻底改革,建立县乡村一体化的治理结构。
针对一些学者提出的改革意见,许多县委书记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对于有的学者提出废除乡镇这个层级的意见,绝大多数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这完全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但也有人认为其出发点不无可取之处,这样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行政管理层级、减少行政成本。对于有的专家提出参照城市居委会成员公务员化,居委会正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向街公所转化的做法,主张把村级自治提高到乡镇。乡镇政府同时也是乡镇自治机构,实行乡镇行政自治;行政机构延伸到最基层,在村一级建立村公所;乡镇根据需要选聘村干部,由乡镇支付报酬,从事乡镇委托的工作,由此将主要村干部纳入公务员系统,实现“村官合法化”。这种调整不触动乡镇和村的架构、不改变行政层级与区划,只改革治理方式,对村进行的是渐进的改造。对此,有人认为既然村一级实行自治搞不好,如果提高到乡镇这个层次实行地方自治,有可能把乡镇搞坏了。但有人说,情况正好相反,乡镇在人力、财力方面要充分多了,如果实现乡镇自治,效果一定会好些,作用一定更大些。有人对村级设立村公所,对给村干部发工资明确表示反对。认为这是村级行政化,如果把村干部改为国家公务员,将会使国家财政难以承受。但有人认为,全国60多万个村,以每村3-5名政府公务员计算,将增加210-350万政府公务人员。按每人每年5000元计,国家最多需支付工资175亿元。
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的看法和建议
多数书记认为,农村基层最好实行支部 协会的组织结构。这是一些地方为切实加强党对农民的领导,探索出的新的基层组织架构。县委书记谈论最多的是农民要不要建立协会,建立什么样的协会,怎样建立协会。
有书记说,农村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农民至今没有自己的组织,缺乏与政府对话的管道,无法运用集体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利益。
有书记说,现在应该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叫做农村中介组织。实践证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把分散的农户小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连接起来,不仅拓宽了农产品销售市场,有效缓解了农产品“卖难”问题,而且促进了农民思想观念的转变,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推动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有书记指出,全国人大通过农村合作经济法,农村各种形式的经济组织得到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有利条件。
但是,有县委书记反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缺少政策上的引导和政府的有力支持,遇到问题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指导和服务。这些问题包括:(1)规范性程度较低。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多自发形成,缺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效的指导和管理,普遍存在内部机制不健全、运行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松散型的专业合作社等,与农民的关系多是订单形式的买卖契约关系,没有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因而凝聚力和带动功能较差,抵御风险能力也不强。(2)外部环境依然不够宽松。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影响,农村许多要素市场发育不健全,如土地、技术、人才、资金、市场等。(3)内部制度尚不完善。(4)社员和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5)缺乏统一的价值评估系统,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影响分配的公正性,从而难以更好地调动入股人的积极性。
谈到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问题,还有的书记指出,要理顺党组织与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关系。尤其是青年、妇女团体、各种农民协会等都是党在农村的重要基础。目前农民的组织程度较低,建立农民组织的呼声较高,要认真研究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把农民组织起来这个重大问题,不能再让农民游离于组织之外。要把农村每个居民纳入与他们利益相关的组织中去。从思想上消除对农民组织的恐惧,从制度上消除对农民组织的不合理限制。
对“一事一议”问题
的看法和建议
一些县委书记反映,农村“一事一议”基本实行不下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村民由于种种原因,对“一事一议”热情不高,议不起来。(2)“一事一议”筹措的资金太少,办不了大事。许多村民认为,新农村建设要求“要办事、多办事、办大事”,本质上是积极的;“一事一议”是用“不办事、少办事、办小事”的方法让农民休养生息。“一事一议”在形式、内容、本质等方面和新农村建设不相适应。因此,许多地方干脆放弃“一事一议”的筹资方式。(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容易突破上级规定。如按照“村村通”工程的要求,政府只负责路面浇筑,而路基补强、土地征用等由村集体负责。一些省规定村内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资金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和10个工。而农民为路基工程所花费用往往超过此限额。这样一来,农民的自愿行为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冲突,以致许多农民自愿筹资被视为加重农民负担,挫伤了基层干部和农民建设自己家园的良好愿望。
对村组干部待遇
的看法和建议
上边千头线,下边一根针。村级干部在党的农村工作中,肩负责任大、承担任务重。但他们的工作待遇相对不高,一般干部工资难以养家,优秀干部政治上也难“出头”,甚至几十年如一日担任村干部的优秀老党员离任后还会受困于养老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各地都探索了一些旨在改善农村干部工作环境、提高农村干部工作待遇的“土办法”。许多县委书记建议,上级应在政策上对农村干部的经济报酬,特别是政治待遇、进步出路等问题给予明确规定。这既是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也是建立保持党的先进性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