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弱者权利保护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健康权是社会弱者行使其他人权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人权,国际人权公约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从健康权的权利属性和给付行政下行政权行使的目的分析,政府负有促进社会弱者健康权实现的义务。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政府应主导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并通过行政给付诉讼为社会弱者健康权的实现提供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