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弱者健康权的实现

来源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vensen_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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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弱者权利保护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健康权是社会弱者行使其他人权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人权,国际人权公约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从健康权的权利属性和给付行政下行政权行使的目的分析,政府负有促进社会弱者健康权实现的义务。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政府应主导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并通过行政给付诉讼为社会弱者健康权的实现提供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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