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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关于"民商合一"的观点,还是人们在所谓的"商法公法化"趋势下对商法是否日益接近于经济法的担忧,都不能否认商法具有其独立的价值和地位.无论最早传说:"罗的海法"分析,还是从大多数学者所认同的真正产生独立商事规范的中世纪进行追溯,我们都可以发现商法在其起源、调整对象的确定、调整方法的超强技术性以及具体商事制度的设计等方面所表现出的独特性来讲,都不能也不应湮没于其他法律部门,它应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发挥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