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学生申诉制度

来源 :吉林画报·新视界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ohn062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我国高校依法治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权利救济机制,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主体、时限、管辖、程序及结果处理等方面都作了规定,但没有从根本上对申诉制度做出具体且可操作的规定,笔者将围绕申诉委员会的设立、人员比例、受理范围等问题,论证现行高校申诉制度的不足,并尝试提出合理的制度构建。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申诉;制度建构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1-0019-2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大学生在接受教育及管理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版)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但在高校的实际工作中,处理学生的程序通常是:先由系或院里给出一个情况说明,上报给教务处,教务处再汇报给校长办公室及有关领导,然后经讨论做出处罚决定,这中间学生本人几乎没有参与的机会。使得申诉制度一直以来在高校学生管理中“有名无实”,致使诸多学生被推向法院,选择更为艰辛的诉讼程序。
  令我们欣慰的是,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从55条至64条)与90版《规定》相比,对学生申诉权做了更加详尽的规定,明确高校必须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规定了申诉范围、确立了申诉的程序和时限,为《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申诉权的实现提供了基本保障。然而任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都有一个漫长的过程,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同样如此。新《规定》凸显申诉制度的同时,没有从根本上对申诉制度做出具体且可操作的规定:如申诉委员会如何设立?委员会成员如何产生?各身份人员比例多少?受理申诉范围是否狭窄?申诉委员会是否享有变更决定权?现实困境有哪些?都欠缺具体明确的说明。下文,笔者将围绕上述疑问,论证现行高校申诉制度的不足,并尝试提出合理的制度构建。
  一、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委员产生办法、比例结构
  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没有明确各类人员的具体参与比例,致使实践中学生代表人数远少于其他身份代表。以苏州大学为例,该校《关于受理对学籍处分申诉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学籍处分申诉受理委员会委员由校团委3人、校学生会2人、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各1人共计7人组成;学籍处分申诉委员会主任由校团委书记担任;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校团委。”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多过学生,处分处理部门与申诉处理部门合而不分,严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实效。
  上例情况在很多高校都不鲜见,有的高校甚至将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成学校行政机构的“微缩版”。学生处与教务处作为高校处理、处分学生的主要职能部门,由其负责人担任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将使申诉委员变为高校新的职能部门。如此安排有悖自然正义原则,其行为中立性将无法保证,因此必须排除或减少上述部门人员在学生申诉委员会中的出现。在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学生申诉的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奖惩委员会和训育委员会的委员不得担任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另外,从处理公正性、公信力角度考虑,需要有专业人员参加申诉委员会,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律师、心理专家等可以作为选任代表参加委员会,并有权出具专家意见。(为避免偏私,聘请校外人员的报酬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不是高校承担。)如果退一步说,即使高校学生管理专业性要求必须有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参加委员会,也必须严格控制人数比例。尤其要控制职能部门行政工作人员比例,笔者建议行政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同时要保证普通学生的委员数额,实现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各类委员都应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由学生选举产生。另外,为了避免委员设置流于形式,处理学生申诉之前应该提前告知委员,以便于委员对申诉事项做充分、全面的调查。
  二、扩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而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违规处分的申诉。”两者相比较,新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教育法》规定的受理申诉范围明显缩小,使学生无法对学校管理中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产生“申诉无门”的尴尬。笔者认为,高校生活犹如社会生活缩影,学校管理涉及学生各项权利,如果学生的某些权益受损却得不到妥善解决,则既不利于学生权益维护,也有损学校的管理秩序。从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注重学生权益保护的立法精神分析,这不应是其立法原意,应为立法疏漏。况且,从法律优位原则分析,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本无权缩小《教育法》所规定的学生权益受保护范围。因此,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受理的申诉案件不应限于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之范围,而应扩大到学生在校生活各方面的权利保护。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管辖问题
  根据《教育法》和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因高校学生管理而产生的申诉可以分为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教育行政申诉)。《教育法》对学生申诉的管辖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原国家教委1995年印发的《关于实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学生申诉管辖问题做出了规定:“学生的行政申诉,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各级各类学校应该建立和健全校内的申诉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可以看出,高校学生申诉可以由所在高校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受理,也可以依法由高校内专门处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来受理。然而,按照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规定,学生对处分有异议,必须先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如对结果仍有异议,才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笔者认为,在学生的申诉管辖问题上,应该考虑到高校与学生的隶属关系,赋予学生管辖选择权:学生可以根据侵权者的不同身份而选择不同的管辖机构,对学校工作人员,可以向校内的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本身,则可直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权限
  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可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校决定仅有建议权没有更改权,认为需要更改的,只能提交学校某些部门重新研究决定。笔者认为,如果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仅是“复查权”而无“变更权”,则该组织将形同虚设,学生的权益保护将成为“空中楼阁”。因此,必须赋予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校管理决定的“有限变更权”,因为当发生高校管理决定显失公正时,如果委员会只能维持决定,则学生的申诉目的无法实现;如果仅有撤销或要求学校重新做出处理的权力,则难免学校重新做出的决定仍旧维持原状,使学校与学生的争议回到申诉起点。为何界定为“有限”的变更权,因为如果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权限过大,可以随便变更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或处分决定,会造成高校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降低,也容易使申诉委员会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紧张化。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逾期处理申诉的责任
  法谚“迟到的正义非正义”。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便有类似疏漏,即没有对申诉处理委员会逾期做出复查结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维权责任的最终落实是任何一项救济制度的核心所在,因此有必要在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申诉委员会逾期不做出复查结论,以及对学校不履行申诉处理委员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复查决定等情形,做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以保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学校及时、高效地履行各自职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综上,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申诉也必将成为学生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尽管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与完善之处,但笔者认为,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一个完善健全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黄传慧.“学生申诉制度”实践中可以多元化——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副教授解读新《规定》[J].人民政协报·教育在线周刊,2005-04-27.
  [2]沈岿.公立高等学校知何走出法治真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纬度[J].行政法论丛,(5).
  [3]张小芳,徐军伟.法理视野下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5(2).
  [4]尹小敏.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研究[J].高教探索,2005(4).
  【作者简介】潘泽军(1982- ):男,湖南汨罗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艺术设计学院辅导员。
其他文献
余剑锋:以独立姿态捍卫环保rn“我的家乡在美丽的大山林场,依山托水,河流两岸水草丰美,虾鱼成群,大自然在我心中从来就与家土乐园息息相关.然而不到20年光景,这里发生了触目
建筑工程施工要素多、涉及面广,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和促进施工企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充分认识现场管理重要性和现有问题的前提下,制定
摘 要 目前我国医药行业发展较为迅速,药品营销渠道优势是众多医药企业赢得竞争的关键。本文从药品营销渠道模式入手,分析了现阶段我国药品营销渠道发展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药品渠道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 药品营销渠道 药品营销渠道模式 发展对策  一、药品营销渠道的涵义  药品营销渠道是指企业生产的药品从该企业向消费者转移过程中取得药品所有权或使得所有权转移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实质上是为促使药品顺利
岭南乡村中的种种风俗,好多都快失传了.可是,风俗背后隐藏的生命的遍地开花严和生活的欢乐,却是让人忘不了的.比如说,舂糍粑.
公路工程施工效率的快慢不仅仅指的是工人的工作效率,机械设备工作的好坏也占有很大比例.因为,在很大程度上机械设备使用时的工作效率是工人不可比拟的,但是工作效率的提升是
【摘要】本文给出了电梯视频干扰的主要成因,并结合线缆布设的实际情况给出了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视频干扰;原因;排除方法  【作者简介】戴慧江,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工程学院教师,工程师,硕士研究生,从事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  一、电梯视频监控的电缆选择  视频监控在电梯中的应用必须考虑电梯在不断进行上下运动的特殊性,体现在布线上就是要采用有别于固定点监控的穿管(槽)的方式
美容祛痘藕有养阴清热、润燥止渴、清心安神的作用。花生含有维生素E和一定量的锌,能增强记忆,抗老化,延缓脑功能衰退,滋润皮肤。莲藕与花生两大食物原料相结合,味道鲜美、营
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作为我国制造业在生产过程当中所不可或缺的重要部门。可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制造企业在发展的历史因素和自身经营情况的影响之下,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工作在
借打手机为名,趁机占为己有,其性质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混乱。要想对此类案件进行合理定性,必须以行为人之间是熟人还是陌生人为判断基础,以行为手段是秘密逃跑还是公然逃跑
他是越南归国华侨,一位普普通通的兴隆农场工人,看上去个头高挑,精神矍铄。他身材瘦小,皮肤黝黑,穿戴朴素,平时显得沉默寡言。他制作泥塑手脚轻快,思维敏捷,构思独特,一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