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法典中若干新罪名罪过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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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修订后的新刑法典增加了许多新的犯罪,这些新增加的犯罪,有的明确了罪过性质,有的没有明确罪过性质。对于没有明确罪过性质的犯罪,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常常得出不同的结论。比如刑法第186条规定的徇私放贷罪和渎职放贷罪,由于条文中没有明确罪过性质,以至于有的认为是故意犯罪,有的认为是过失犯罪;这些不同的认识,不利于对新刑法的贯彻和执行,而且影响刑事执法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而所以会得出这些不同的认识,又是由于大家对认定犯罪性质的基本方法的不一致所造成的。因此,认真研究认定罪过性质的基本方法,对于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新刑法,统一认识新增犯罪的构成要件,增强刑事执法的严肃性和科学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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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地方行政首长,即在地方行政区域内对地方行政负主要责任的长官,是地方行政事务的主要领导者和执行者。对各国地方行政首长的职能、产生方式、作用及主要类型作一比较研究,将有助于探讨不同国家地方行政首长在这些方面的特点。一、地方行政首长的职能
<正> 一、前言近年来,经济改革,发展工商业,推动国际贸易,形成开放的工商社会结构,虽然促进社会的繁荣与国家经济的成长,但也养成人民追求功利与物质享受之习性,因而导致新兴犯罪型态之产生,以非法手段利用经济活动,来谋取不法利益,即所谓之经济犯罪。台湾地区近年来由于经济的高度发展,也因此发生许多重大新型的经济犯罪案例,例如:地下投资公司案例、内线交易案例、利益输送案例、侵害智慧财产权案例、伪造金融卡盗领存款案例、洗钱案例等。其中洗钱案例,因法务部调查局最近破获一件股市大户炒作股票案件,发现提供
<正> 全国8所院校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及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于1996年3月26~30日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是在国家教委指导下,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组织召开的。与会者有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的校长、法学院院长或法律系主任及各校负责招生的同志。全国法律专业硕士学位专家指
<正> 一、关于公司的语源公司是舶来品,而公司一词,究竟源于何时? 有的公司法著作称,"公司"语出庄子,但查无实据。经查《庄子》原文,是为"丘山积卑而为高,江河合水而为大,大人合并而为公"。此处的"公",系用以解释包容、协调天地阴阳万物的"道",而非指世俗人事;文中更没有"公"、"司"二字之合用。所以,公司一词,并非中国所固有。
<正>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有水平和实际需要出发,对经济领域中表现比较典型或随着经济发展可能日益突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在法律责任制度上,该法采取了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手段综合运用的方法。对于民事、行政责任,该法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
<正> 绑架勒索罪是《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下称《决定》)为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两高"为适用《决定》而公布的专项司法解释(下称《解答》)中,对该罪亦有专条解答。但在实践中、理论上对绑架勒索罪的一些问题尚有争议,笔者拟就此略述管见,以求教同仁。
<正> 香港刑法是由香港政府立法局制定、并经香港总督批准后颁布的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即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犯了罪之后应给予何种刑罚以保护社会免受侵害的法律。其宗旨是维护香港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宁。总体上看,香港刑法并不是一个单一系统的法典,而是一个在长达一百多年的时间里颁行的许多刑事条例组成的庞大法规体系,其中大多数是针对某一特定的罪行或者某一诉讼程序制定的法令。在英国对香港进行殖民统治的一百五十多
<正> 前段我国第二届国家图书奖揭晓,著名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刑法学原理》(三卷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获奖,这是本届国家图书奖获奖书籍中唯一的法学著作。国家图书奖是我国最具权威、最高等级的图书奖,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评定。《刑法学原理》是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的重点项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刑法研究的14位教授、学者通力合作,潜心调研与写作十年而完成。该书是我国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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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问题的提出电力企业是专门从事电力生产和销售的经济组织。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电力企业正从计划经济的行政束缚中解脱出来,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民事主体,其生产经营活动也广泛受到民事立法的规范和调整。众所周知,电力在造福社会的同时也极易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伤害,需要在民事立法中对电力企业侵权民事责任予以特别规定。但由于民法理论界对电力企业侵权民事责任的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