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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对"交付执行"的认识存在分歧,导致罪犯在看守所投监过渡期存在或者突发严重病情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审批)职责不清。这既会侵害罪犯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将损害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社会形象,并降低司法公信力。为此,各司法机关应当站在刑事执行一体化的高度,重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转变办案思维,促进有关司法实践真正回归制度设计初衷,推动行刑人道化理念进一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