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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不“遵循先例”,着眼于个案分析,造成类似事实不同的裁决结果,难以平衡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原因在于国际投资仲裁基础理论存在缺陷、缺乏统一裁决标准、环境条款不明确。分析总结当前涉环境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经验,建议引入环境评估机制,在投资协定中赋予环保条款强制力,细化例外条款,维护我国环境管制权和海外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