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险公司业务员在银行从事保险业务,给储户提供了不明确的信息,导致存款“稀里糊涂”变成了保险,事件的背后究竟是谁的责任?
最近一段日子,周永梅一直在以交涉、投诉的方式为自己讨要说法。事情源于她本意是要去银行存钱,结果存款被“稀里糊涂”地变成了保险。对金融知识欠缺的她开始不以为然,当急等用钱去银行支取却遂不了她的意愿了,被告知如果坚持取款,三个月前存的两万元立马会“瘦身”变成1.3万,7000元莫名“蒸发”。几天的奔波她已心力憔悴:“我感觉自己是被忽悠了,怎么也想不通他们是怎样将我的存款变成保险的。”像周女士这样的境遇并不是孤立的,还有无数储户也遭遇了与她类似的情况,究竟他们是被忽悠了还是因为自己的过失出现的结果呢?
存款“稀里糊涂”变保险
周永梅2008年9月10日去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红山路支行存钱,她本来是想将自己的两万元现金存个一年的定期,她说:“在银行,一个态度热情的女士主动接待了我,在得知我是办理存款业务时,她热情地向我推荐了一个分红型存款品种,说这个产品会让储户获得高出一般存款利息很多的收益。当时她穿的是和银行职员一样的工装,唯一有区别的是没有佩戴银行职员的胸牌,当时我有一丝疑惑,她说你放心,我天天在银行上班。”
周永梅在她的指点下完成了一份表格的填写,然后跟随她在银行交由柜员办理了最后的手续,手里多了一个红色的小本以及一叠资料夹。
对于金融知识很欠缺的周女士到现在也没弄明白自己办理的业务究竟是什么,只知道是存款。2008年11月中旬,因临时急需用钱,她又去银行想提前支取,在她的印象中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是允许的,损失的只是利息,她能接受。但在银行她被工作人员告知,她手里的小红本是保险凭证,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业务。
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她办理的是10年期的保险业务,单据上明确显示保险费是两万元,缴费期是五年,也就是说在五年内每年都要缴纳两万元保费。而保险的年限是10年。从200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10日,提前支取保费是违约行为,要被扣除保费本金做违约金。
经过计算,周女士现在要提前支取只能获得1.3万元,7000元会“消失”。
周永梅这才意识到自己办理的“存款”利益高但不是符合自己初衷的普通存款,而是保险。这时她苦恼了,每年交两万元对于打工族的她而言并非易事,她没有稳定的收入,每年交两万元很困难。她坦陈:“我的文化程度不高,对于金融知识更是少得可怜,当时我就认为那个业务员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假如知道她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办理保险业务,我是说什么也不会做这个选择的,我的本意就是一般存款,对于业务员所介绍的内容就是稀里糊涂的,只知道利息高就办理了,谁知道会是这样的结果啊!”
她开始与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交涉,然后又去新疆银监局和保监局投诉。
正常业务,没有违规
接待周女士办理业务的陈红(化名)正是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08年11月14日,在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红山路支行她告诉记者:“我是说明了我的身份然后向周女士解释业务的,当时她是自己做出的判断和选择,然后办理相关手续的,手里有我们公司的合同文本。实际上我们保险公司的操作流程非常严谨规范,在客户办理了手续后,还有10天的犹豫期,在这10天里,如果自己有变更想法是可以办理合同中止业务的。我们公司也有回访程序,回访是公司业务人员办理,在这期间均没得到周女士变更合同意见,那么现在的合同就是一个在法律意义上生效的合同,提前中止合同自然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红山路支行的理财经理刘雪(化名)说:“我们支行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有着正常的业务关系,陈红在我们这里属于她的工作范畴,因为她对我们的柜员也可以随时给予保险业务上的帮助。”
当记者问:“为何储户本来就是要在银行存钱,银行是可以显示发生这笔业务的,为什么要将这笔业务转与保险公司做,是否代理保险业务的利益回报率要远远高于一般储蓄,以至于银行在默许甚至是支持这样的业务存在?”
刘雪解释说:“现在的金融业务早都呈现投资多元化,传统业务模式已被打破,各银行在办理传统存贷业务的同时都在经营中间业务,比如代理基金、保险、债券等,这些业务都是国家金融政策允许被鼓励发展的,所以银行代理这方面的业务很正常,当然,代理业务是有手续费收益的,至于多少是上级行掌握的。”
对于周女士目前的尴尬困境,刘雪解释:“保险业务的特点实际上就是一种长期投资,保险公司出于规避风险的目的,是对短期行为做了严格限定,对于生效合同的随时变更是有严格限定的,这和银行的定期存款制约手段是不一样的,像周女士提前取款属于单方面违约,损失保险本金是合同条款有明确标示的。”
银行,保险公司没有责任?
像周女士这样的境遇并不是孤立的,还有无数储户也遭遇了与她类似的情况,储户在农行、建行、工商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里都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原意是去银行存款却被“指导”着办理成了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五家渠市的吴先生说:“我怎么会在瞬间做出一个和自己初衷完全不同的选择?就是因为我相信这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办理的银行业务,从传统概念上银行的信誉度最高,他们的业务最让老百姓放心。但谁想到这是保险业务人员在银行推销,如果没有他们先入为主的意识,我肯定不会贸然选择保险投资呀!”
新疆银监局办公室的一位负责同志介绍:“银行发展中间业务,与保险公司合作代理其业务是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通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办理业务前是要向客户尽告知义务的,这里也不排除一些储户因为金融知识的缺乏只听见有很高的利率回报就盲目签名的现象。”
储户对保险公司以及业务人员的身份认同没有异议,疑义出现在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明确告知,有意以模糊概念的方式引导储户改变初衷做出了本意相反的抉择,而银行方面也存在着因为利益关系的原因在默许甚至配合着这种方式。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工作人员介绍:“目前银行是乐于与保险公司做代理产品业务的,通常银行方面为了消化储蓄余额,化解余额沉淀,愿意主动与保险公司接洽代理其业务,办理中间业务的手续费最低有2%,高的能达到4%~5%,对于银行来说是一笔可观的创收收益,自然愿意发展这样的业务。”
一位银行的职员说:“办理这样的中间业务对于我们柜员来说没有定量的指标考核,也就是说银行不会因为我们手里没有保险代理业绩就影响我们的工资。但是保险代理有工作量的考核,这方面的业务额高会有提成,当然愿意做这样的业务。”
一家著名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春花(化名)说:“保险公司都有银行部,负责银行部的业务员主要时间在银行驻点是惯常方式,一般保险公司的员工工装和银行工装几乎相同,别说普通人,我的一位同事从我们单位辞职后和我在一银行偶遇,也让我以为她调到银行了,聊起来才知道她跳槽到另一家保险公司的银行部,大部分时间就在银行驻点。”
新疆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卯新存说:“尽管有客户权益告知书,但保险业务员在程序上对客户还是没有充分告知,如果客户在充分了解了他将做出选择的全部信息后会有如此多的事后争议吗?”
他表示:一般人在金融知识上与专业人员有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对于在短时间弄懂复杂的保险说明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那么在短时间他就能做出一个有违初衷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业务员的引导。
卯新存说:“我们相信大部分保险业务员有着很好的职业道德,但有没有一些人有意将信息模糊化、暧昧化,从而使客户出现对信息误读的情况?”
他认为银行也有责任,因为银行提供了场地。假设保险公司业务员不是在银行对客户做产品推介,换一个场合会让周永梅轻易做出这样的决定么?
对于储户事后的维权,卯律师认为很难:“此类情况的过错责任很难明确,没有形成证据化,但从道义的角度上保险公司和银行都有义务事前明确向储户告知所有的真实信息。”<<
最近一段日子,周永梅一直在以交涉、投诉的方式为自己讨要说法。事情源于她本意是要去银行存钱,结果存款被“稀里糊涂”地变成了保险。对金融知识欠缺的她开始不以为然,当急等用钱去银行支取却遂不了她的意愿了,被告知如果坚持取款,三个月前存的两万元立马会“瘦身”变成1.3万,7000元莫名“蒸发”。几天的奔波她已心力憔悴:“我感觉自己是被忽悠了,怎么也想不通他们是怎样将我的存款变成保险的。”像周女士这样的境遇并不是孤立的,还有无数储户也遭遇了与她类似的情况,究竟他们是被忽悠了还是因为自己的过失出现的结果呢?
存款“稀里糊涂”变保险
周永梅2008年9月10日去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红山路支行存钱,她本来是想将自己的两万元现金存个一年的定期,她说:“在银行,一个态度热情的女士主动接待了我,在得知我是办理存款业务时,她热情地向我推荐了一个分红型存款品种,说这个产品会让储户获得高出一般存款利息很多的收益。当时她穿的是和银行职员一样的工装,唯一有区别的是没有佩戴银行职员的胸牌,当时我有一丝疑惑,她说你放心,我天天在银行上班。”
周永梅在她的指点下完成了一份表格的填写,然后跟随她在银行交由柜员办理了最后的手续,手里多了一个红色的小本以及一叠资料夹。
对于金融知识很欠缺的周女士到现在也没弄明白自己办理的业务究竟是什么,只知道是存款。2008年11月中旬,因临时急需用钱,她又去银行想提前支取,在她的印象中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是允许的,损失的只是利息,她能接受。但在银行她被工作人员告知,她手里的小红本是保险凭证,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业务。
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她办理的是10年期的保险业务,单据上明确显示保险费是两万元,缴费期是五年,也就是说在五年内每年都要缴纳两万元保费。而保险的年限是10年。从200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10日,提前支取保费是违约行为,要被扣除保费本金做违约金。
经过计算,周女士现在要提前支取只能获得1.3万元,7000元会“消失”。
周永梅这才意识到自己办理的“存款”利益高但不是符合自己初衷的普通存款,而是保险。这时她苦恼了,每年交两万元对于打工族的她而言并非易事,她没有稳定的收入,每年交两万元很困难。她坦陈:“我的文化程度不高,对于金融知识更是少得可怜,当时我就认为那个业务员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假如知道她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办理保险业务,我是说什么也不会做这个选择的,我的本意就是一般存款,对于业务员所介绍的内容就是稀里糊涂的,只知道利息高就办理了,谁知道会是这样的结果啊!”
她开始与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交涉,然后又去新疆银监局和保监局投诉。
正常业务,没有违规
接待周女士办理业务的陈红(化名)正是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08年11月14日,在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红山路支行她告诉记者:“我是说明了我的身份然后向周女士解释业务的,当时她是自己做出的判断和选择,然后办理相关手续的,手里有我们公司的合同文本。实际上我们保险公司的操作流程非常严谨规范,在客户办理了手续后,还有10天的犹豫期,在这10天里,如果自己有变更想法是可以办理合同中止业务的。我们公司也有回访程序,回访是公司业务人员办理,在这期间均没得到周女士变更合同意见,那么现在的合同就是一个在法律意义上生效的合同,提前中止合同自然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红山路支行的理财经理刘雪(化名)说:“我们支行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有着正常的业务关系,陈红在我们这里属于她的工作范畴,因为她对我们的柜员也可以随时给予保险业务上的帮助。”
当记者问:“为何储户本来就是要在银行存钱,银行是可以显示发生这笔业务的,为什么要将这笔业务转与保险公司做,是否代理保险业务的利益回报率要远远高于一般储蓄,以至于银行在默许甚至是支持这样的业务存在?”
刘雪解释说:“现在的金融业务早都呈现投资多元化,传统业务模式已被打破,各银行在办理传统存贷业务的同时都在经营中间业务,比如代理基金、保险、债券等,这些业务都是国家金融政策允许被鼓励发展的,所以银行代理这方面的业务很正常,当然,代理业务是有手续费收益的,至于多少是上级行掌握的。”
对于周女士目前的尴尬困境,刘雪解释:“保险业务的特点实际上就是一种长期投资,保险公司出于规避风险的目的,是对短期行为做了严格限定,对于生效合同的随时变更是有严格限定的,这和银行的定期存款制约手段是不一样的,像周女士提前取款属于单方面违约,损失保险本金是合同条款有明确标示的。”
银行,保险公司没有责任?
像周女士这样的境遇并不是孤立的,还有无数储户也遭遇了与她类似的情况,储户在农行、建行、工商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里都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原意是去银行存款却被“指导”着办理成了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五家渠市的吴先生说:“我怎么会在瞬间做出一个和自己初衷完全不同的选择?就是因为我相信这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办理的银行业务,从传统概念上银行的信誉度最高,他们的业务最让老百姓放心。但谁想到这是保险业务人员在银行推销,如果没有他们先入为主的意识,我肯定不会贸然选择保险投资呀!”
新疆银监局办公室的一位负责同志介绍:“银行发展中间业务,与保险公司合作代理其业务是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通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办理业务前是要向客户尽告知义务的,这里也不排除一些储户因为金融知识的缺乏只听见有很高的利率回报就盲目签名的现象。”
储户对保险公司以及业务人员的身份认同没有异议,疑义出现在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明确告知,有意以模糊概念的方式引导储户改变初衷做出了本意相反的抉择,而银行方面也存在着因为利益关系的原因在默许甚至配合着这种方式。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工作人员介绍:“目前银行是乐于与保险公司做代理产品业务的,通常银行方面为了消化储蓄余额,化解余额沉淀,愿意主动与保险公司接洽代理其业务,办理中间业务的手续费最低有2%,高的能达到4%~5%,对于银行来说是一笔可观的创收收益,自然愿意发展这样的业务。”
一位银行的职员说:“办理这样的中间业务对于我们柜员来说没有定量的指标考核,也就是说银行不会因为我们手里没有保险代理业绩就影响我们的工资。但是保险代理有工作量的考核,这方面的业务额高会有提成,当然愿意做这样的业务。”
一家著名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春花(化名)说:“保险公司都有银行部,负责银行部的业务员主要时间在银行驻点是惯常方式,一般保险公司的员工工装和银行工装几乎相同,别说普通人,我的一位同事从我们单位辞职后和我在一银行偶遇,也让我以为她调到银行了,聊起来才知道她跳槽到另一家保险公司的银行部,大部分时间就在银行驻点。”
新疆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卯新存说:“尽管有客户权益告知书,但保险业务员在程序上对客户还是没有充分告知,如果客户在充分了解了他将做出选择的全部信息后会有如此多的事后争议吗?”
他表示:一般人在金融知识上与专业人员有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对于在短时间弄懂复杂的保险说明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那么在短时间他就能做出一个有违初衷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业务员的引导。
卯新存说:“我们相信大部分保险业务员有着很好的职业道德,但有没有一些人有意将信息模糊化、暧昧化,从而使客户出现对信息误读的情况?”
他认为银行也有责任,因为银行提供了场地。假设保险公司业务员不是在银行对客户做产品推介,换一个场合会让周永梅轻易做出这样的决定么?
对于储户事后的维权,卯律师认为很难:“此类情况的过错责任很难明确,没有形成证据化,但从道义的角度上保险公司和银行都有义务事前明确向储户告知所有的真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