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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制度存在概念不明确、范围模糊、效力等级不清晰、未处理好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等问题。有人提出船舶留置权应全面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但如果船舶留置权全面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扩大船舶留置权范围,简化债权人船舶留置权实现程序,允许留置债务人无处分权的船舶,将会对整个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公共安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甚至法治社会建设产生较大冲击。应当限制船舶留置权的范围,强化全面占有船舶的条件,规范被留置权人的主体,建立船舶留置权异议制度和债权数额与船舶价值比例留置权制度,以公开方式实现船舶留置权,进一步明确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