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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协议立法应当跳脱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框架,充分发掘、兼收并蓄域外法先进理念及其制度,既应扩张婚姻协议的约定事项范围,充分发挥约定财产制的权利配置和资源配置功能,又应加强对婚姻协议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的规制,保障当事人审慎权衡缔约的法律后果,同时确立蕴涵实效性平等含义的公平原则,保护弱势配偶利益。婚姻协议登记制度的增设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