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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体系在现代社会正日益面临开放性的困境,尤其是物权和债权的二分法越来越难以应对新型私权,比如对股权、信托权利、知识产权等的解释捉襟见肘。民法制度和体系的困境体现了反思抽象概念方法的必要,它涉及到规范与事实的关系问题,而这一点恰恰被抽象概念方法所忽视。抽象概念方法是民法生成一般规范的手段,最终目的是将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事实之中。因此,民法制度和体系不可能由单纯的抽象概念和规则组成,必须考虑到规范中的事实因素,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就是重要方面,它在善意取得制度和一物二卖现象中体现得尤其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