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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期间的财产该如何分割?
编辑同志:
我和吴某于1998年结婚,几年后他和李某勾搭成奸,2002年他俩用假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有关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以夫妻的名义公开生活。在我的起诉下,法院因重婚罪判了他们刑。之后我和吴某协议离婚,但在财产的处理上有了分歧。吴某认为,他与李某重婚期间的财产是属于他与李某的,我不能分得其中的财产。吴某的大部分收入都用来和李某购买房子、电器等,如果按这样处理财产我觉得很吃亏,请问:对重婚期间的财产依法该怎么分割呢?
读者 :王楠
王楠读者: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对重婚的婚姻无效有明确规定,吴某与李某的婚姻因重婚而导致了其婚姻关系无效。
对于无效婚姻财产的分割,《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由此可见,吴某与李某重婚导致婚姻无效,对于他们重婚期间的财产处理,无论是他们协商还是由法院判决,都不应当侵害你与吴某合法婚姻的财产。
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你与吴某结婚后,依法共有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而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吴某在与李某同居期间,未将其收入交给你,显然侵犯了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吴某与李某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要首先将重婚的财产作为你与吴某的共同财产,依照法律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像吴某所言重婚期间所得财产都是重婚所有财产而属于吴某和李某。只有分割后依法属于吴某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才属于重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而分割后属于你的财产,则不属于他们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在掌握了以上法律规定后,你可以理直气壮地与吴某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东台市台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单国胜)
新婚后发现丈夫隐瞒性病史,我能否申请婚姻关系无效?
编辑老师:
我和李某结婚才半月,就觉得身体不适,两家权威医院都确诊我患了“非淋”,这是一种严重的性病。在我的再三逼问下,李某承认说,早在5年前他就感染了性病,他一直在治疗,但始终没有治好。后来,我想尽办法找到了一份他的病历,果然像他所说的那样。现在我对他已经恩断义绝,请问我能否申请婚姻关系无效?
读者:刘菲
刘菲:
你可以申请婚姻关系无效。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因为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情形,其中第三种为:“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没有痊愈的。该疾病包括传染病、精神病等卫生管理部门及卫生法规规定的疾病。”
关于哪些疾病属于“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该法第三十八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刘菲读者,李某隐瞒性病史与你结婚,你们的婚姻是典型的无效婚姻。你可以持下列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李某5年前患有性病的材料,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婚姻关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宣告你们的婚姻无效,解除你们的婚姻关系。
(江苏省东台市台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单国胜)
编辑同志:
我和吴某于1998年结婚,几年后他和李某勾搭成奸,2002年他俩用假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有关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以夫妻的名义公开生活。在我的起诉下,法院因重婚罪判了他们刑。之后我和吴某协议离婚,但在财产的处理上有了分歧。吴某认为,他与李某重婚期间的财产是属于他与李某的,我不能分得其中的财产。吴某的大部分收入都用来和李某购买房子、电器等,如果按这样处理财产我觉得很吃亏,请问:对重婚期间的财产依法该怎么分割呢?
读者 :王楠
王楠读者: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对重婚的婚姻无效有明确规定,吴某与李某的婚姻因重婚而导致了其婚姻关系无效。
对于无效婚姻财产的分割,《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由此可见,吴某与李某重婚导致婚姻无效,对于他们重婚期间的财产处理,无论是他们协商还是由法院判决,都不应当侵害你与吴某合法婚姻的财产。
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你与吴某结婚后,依法共有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而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吴某在与李某同居期间,未将其收入交给你,显然侵犯了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吴某与李某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要首先将重婚的财产作为你与吴某的共同财产,依照法律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像吴某所言重婚期间所得财产都是重婚所有财产而属于吴某和李某。只有分割后依法属于吴某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才属于重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而分割后属于你的财产,则不属于他们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在掌握了以上法律规定后,你可以理直气壮地与吴某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东台市台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单国胜)
新婚后发现丈夫隐瞒性病史,我能否申请婚姻关系无效?
编辑老师:
我和李某结婚才半月,就觉得身体不适,两家权威医院都确诊我患了“非淋”,这是一种严重的性病。在我的再三逼问下,李某承认说,早在5年前他就感染了性病,他一直在治疗,但始终没有治好。后来,我想尽办法找到了一份他的病历,果然像他所说的那样。现在我对他已经恩断义绝,请问我能否申请婚姻关系无效?
读者:刘菲
刘菲:
你可以申请婚姻关系无效。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因为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情形,其中第三种为:“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没有痊愈的。该疾病包括传染病、精神病等卫生管理部门及卫生法规规定的疾病。”
关于哪些疾病属于“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该法第三十八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刘菲读者,李某隐瞒性病史与你结婚,你们的婚姻是典型的无效婚姻。你可以持下列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李某5年前患有性病的材料,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婚姻关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宣告你们的婚姻无效,解除你们的婚姻关系。
(江苏省东台市台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单国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