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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作为一种债的保全制度,其法律效果的归属问题,是代位权法律规定的关键,目前的观点主要有“直接受偿规则”和“入库规则”,按照我国《合同法》及最高法相关解释,我国采纳的是“直接受偿规则",这对我国的法学理论界有很大的冲击,对司法上的实际操作影响也很大。因此,本文试通过将两种不同的效果归属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说明我国这一规定只可作为权宜之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还应奉行传统理论的“入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