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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