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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承担着打击、保护、规范、调节、引导、监督等重要职能。人民法院的工作如何,直接影响到党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国家的水平,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地位。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强调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标准,转变到现在主张案结事了,坚持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强调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兼顾的新标准,这一审判标准的变化,是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三个至上思想在审判工作上的最好体现,因此,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发挥好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才能促进审判工作新发展。
一、坚持三个至上思想,努力实现三个转变
三个至上思想落实在审判工作中,就是要求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体现出党性、人民性和法律性,三者缺一不可,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党性要求我们主动接受党的领导,自觉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服从服务于大局,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性要求我们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审判工作的首要位置,把实现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望作为当前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衡量标准,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法律性要求我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维护法律权威,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审判工作中我们必须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由单纯的法律思维转变为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并举,既注重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也注重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既要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更要服务服从于党和国家大局的需要。二是由单一发挥法律智慧转变为发挥法律智慧与发挥政治智慧并重,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实际问题靠法律,判断形势、审时度势、把握方向靠政治,在法律实践中体现政治性,在政治建设中依靠法律作保障。三是由法官建设法学专家化转变为既是法学家又是政治家,法官应具备法学专家的知识、能力,又具有政治家的眼光、意识和胸怀,从而实现审判标准的变化,更好地在审判工作中体现党性、人民性和法律性。
二、努力实现审判工作的党性、人民性、法律性,树立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新标准
要在审判工作中实现党性、人民性、法律性,实现三个转变,必须在以下五方面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实现突破。
一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可盲目崇拜西方司法制度,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道路,不断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是坚持审判工作的党性,更好地服务大局。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把法院工作放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谋划、思考、推进,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三是牢固树立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标准。切实在审判工作中体现人民性,切实维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了解人民意愿,坚持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民主。
四是建立新的审判模式。要冲破西方发达国家审判模式对我们思想的束缚,一切从实际出发,从我国国情出发,改变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坐堂办案的审判模式,将必要的当事人主义与适当的职权主义结合起来。对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要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加强释明、引导和提示,做好法律解释和答疑工作。
五是正确处理好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的关系。法律思维是基础,每一位审判人员必须坚持法律思维,忠实于法律,坚持依法办案,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政治思维是宗旨,是对每一位审判人员的更高要求,法律是党和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在审判工作中坚持政治思维既是党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愿望。通过充分发挥法律智慧与政治智慧,实现审判工作中法律思维和政治思维的完美统一,实现党和政府满意,人民群众拥护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审判制度、机制建设大力提升一审案件质量
提高一审案件质量,关键要加强审判制度建设,强化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遏制涉法上访案件,实现案结事了。
(一)强化院庭长的审判质量管理。院庭长是法院管理的核心环节,强化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能,是管控一审案件质量的关键。一是要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的签发权,详细规定各类文书由哪一级人员签发,实行谁签发谁负责,实行责任制和追究制,从文书签发权管控审判质量,防止差错出现,提高一审案件质量。二是坚持院庭长主办案件。对院庭长主办案件进行量化考核,规定院庭长每年主办案件的数量,副庭长以办案为主,通过院庭长主办案件,让他们深入审判一线,更加了解审判情况,发现问题,更好指导审判实践工作,加强审判管理。三是建立院庭长旁听案件制度。规定院庭长每季度旁听案件的数量,对一些重大案件、敏感案件要求院庭长必须旁听,从而准确紧握审判人员的庭审能力,了解案件审理的详细情况,管控案件审判质量。四是强化院庭长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规定院庭长结合分管工作,每年选择1—2个课题,通过调研、分析、学习,撰写调研文章和司法统计分析,进一步提高理论研究水平,结合实际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审判管理水平。
(二)加强法官职业培训,提高法官职业技能。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中之重。要努力创建学习型法院,下大力气加强法院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提高广大法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法官职业技能。一是更新学习观念。结合我们当前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科学的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注重人的全面发展。法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把学习作为工作的第一要务和生活的第一需要,让学习与工作高度融合,做到工作中学习,学习中工作。二是提高培训层次。由于每个人理解能力各不相同,难免对同一法律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作出不同的裁判。邀请专家、学者、教授和资深法官进行培训,能帮助法官准确理解立法的本意,走出法律适用中的误区,了解各家学派之争鸣,掌握将来发展之动向,提高培训层次,拓宽知识面。三是加强调查研究。现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存在许多弹性条款,无疑增加了法官执法的难度。审结一件案子,不仅是完成一份工作任务,而且是一次法理上的思索,要在理论上有所收获。这就要求法官们坚持调查研究,对审判实践进行思考、研究、探索、总结。将共性的法律与个性的案件事实加以结合。建立法官会议制度,彼此来加强法官间交流沟通,这是丰富法官认知、强化法官理性思维的有效手段,是提高一审案件质量的重要保证。
(三)增强法官职业意识,培养法官职业道德。职业意识是法官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 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统筹兼顾,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主动更新为大局服务的价值取向;增强独立审判意识和中立意识,在办案中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是法治的重要原则,是审判工作最根本、最基础性的规律;增强平等意识,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要按照最高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积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自身修养,培养爱憎分明、刚正不阿、敬业进取、清正廉洁的品格,自觉遵守各项司法礼仪,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模范遵守法庭规则,约束业外活动,以良好的品行和个人声誉,庄重文明、正直善良、无私无欲的道德操守取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尊重。
(四)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维护法官职业尊荣。法官的身份和物质保障是法官独立审判的关键。法官只有获得良好的社会地位和职业保障,才能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一是建立法官职业身份保障制度。法官身份保障主要指法官在任职和行使职务权力方面受法律保障。最高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了对法官进行定编的问题,这是实行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前奏,定编后的法官将有比目前更加优厚的物质保障和可靠的身份保障,法官一经任命,非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强行予以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二是建立法官职业物质保障制度。实行法官任职高薪制,使法官的待遇高于公务员待遇;法官职业待遇的级别平衡,使法官级别主要反映业务素质和荣誉,允许不同级别法官待遇有差别但限度应合理;法官职业的区域要相对平衡:建立合理的法官豁免制度,保证法官在审判时毫无顾虑,不必担心因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处于不利的地位,免受外界干扰,确保公正司法。
(五)建立法官惩戒制度,完善法官职业监督。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官惩戒机构,现行的法院监察制度,由监察部门行使对违法违纪法官进行追究处理的主要职能,专业特点不鲜明。笔者认为。应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带有鲜明专业特点的法官惩戒制度,把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作为重点,着眼于涉及程序的有关行为,不仅要约束法官业内行为,还要约束法官业外行为,要把有关《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有关业内和业外行为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同时,要加强法官职业监督,积极探索建立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进一步健全法官自律机制。严格案件监督检查制度,坚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能及时有效的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能结合实际针对薄弱环节加强质量监管。还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监督,积极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审判权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踪在哪里,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继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
(六)增强法官做调解工作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这是贯彻三个至上思想、体现审判工作人民性的具体表现,是提高一审案件质量的新思路。过去过分强调法官坐堂办案,走当事人主义之路。丢掉了一些好的传统和做法,不适合中国国情,在审判实践中行不通。我们要在坚持以庭审为中心的原则下,兼顾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倡导法官深入基层、深入社区、深入一线,更好了解社情民意,多方听取意见。使我们作出的判决更符合实际。我们在审理一些重大、分歧大的案件时,法官都要深入现场、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为准确下判、依法判决提供有力支持,会有较好的效果,使判决更符合民意,贴近民心。
增强法官调解的能力和辩法析理的能力。善于把握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冲突,善于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努力做好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中和解,提高案件调解率,不断丰富调解形式,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始终,通过多种形式,提高调解效率,促进调解成功。宣判后,要做好当事人、被告人的法制宣传和释明答疑工作,减少当事人、被告人上诉。如我们法官长期坚持做好被告人的息诉服判和法制宣传工作,使我们一审案件的上诉率、重审改判率降低,树立了很好的司法权威。
(七)坚持严立案、热情接访,积极与相关部门建立解决矛盾纠纷平台,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这样能有效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是实现和谐审判的新探索。在立案工作中要坚持严格立案、慎重立案,认真执行有关立案的规定,对法院不能受理的案件坚决不立。许多案件法院受理后并不能有效解决,或者法院没有能力解决,要通过党委、政府、人大协调进行解决。同时,法院要热情接待每一位当事人,平息当事人的矛盾冲突,化解对立情绪,许多纠纷都能在接访中得到解决,在诉前就能化解,促进社会和谐。要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交流沟通,建立解决矛盾纠纷的平台,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调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诉前,做到双方都满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目前,法院各项工作正处于不断深化、扎实推进的时期,面对新的任务,新的机遇和挑战,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为法院各项工作长足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打下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十一五”规划的奋斗目标,努力推进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创新思路,谋划新的发展,实现新的跨越。
一、坚持三个至上思想,努力实现三个转变
三个至上思想落实在审判工作中,就是要求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体现出党性、人民性和法律性,三者缺一不可,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党性要求我们主动接受党的领导,自觉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服从服务于大局,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性要求我们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审判工作的首要位置,把实现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望作为当前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衡量标准,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法律性要求我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维护法律权威,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审判工作中我们必须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由单纯的法律思维转变为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并举,既注重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也注重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既要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更要服务服从于党和国家大局的需要。二是由单一发挥法律智慧转变为发挥法律智慧与发挥政治智慧并重,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实际问题靠法律,判断形势、审时度势、把握方向靠政治,在法律实践中体现政治性,在政治建设中依靠法律作保障。三是由法官建设法学专家化转变为既是法学家又是政治家,法官应具备法学专家的知识、能力,又具有政治家的眼光、意识和胸怀,从而实现审判标准的变化,更好地在审判工作中体现党性、人民性和法律性。
二、努力实现审判工作的党性、人民性、法律性,树立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新标准
要在审判工作中实现党性、人民性、法律性,实现三个转变,必须在以下五方面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实现突破。
一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可盲目崇拜西方司法制度,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道路,不断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是坚持审判工作的党性,更好地服务大局。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把法院工作放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谋划、思考、推进,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三是牢固树立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标准。切实在审判工作中体现人民性,切实维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了解人民意愿,坚持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民主。
四是建立新的审判模式。要冲破西方发达国家审判模式对我们思想的束缚,一切从实际出发,从我国国情出发,改变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坐堂办案的审判模式,将必要的当事人主义与适当的职权主义结合起来。对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要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加强释明、引导和提示,做好法律解释和答疑工作。
五是正确处理好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的关系。法律思维是基础,每一位审判人员必须坚持法律思维,忠实于法律,坚持依法办案,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政治思维是宗旨,是对每一位审判人员的更高要求,法律是党和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在审判工作中坚持政治思维既是党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愿望。通过充分发挥法律智慧与政治智慧,实现审判工作中法律思维和政治思维的完美统一,实现党和政府满意,人民群众拥护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审判制度、机制建设大力提升一审案件质量
提高一审案件质量,关键要加强审判制度建设,强化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遏制涉法上访案件,实现案结事了。
(一)强化院庭长的审判质量管理。院庭长是法院管理的核心环节,强化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能,是管控一审案件质量的关键。一是要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的签发权,详细规定各类文书由哪一级人员签发,实行谁签发谁负责,实行责任制和追究制,从文书签发权管控审判质量,防止差错出现,提高一审案件质量。二是坚持院庭长主办案件。对院庭长主办案件进行量化考核,规定院庭长每年主办案件的数量,副庭长以办案为主,通过院庭长主办案件,让他们深入审判一线,更加了解审判情况,发现问题,更好指导审判实践工作,加强审判管理。三是建立院庭长旁听案件制度。规定院庭长每季度旁听案件的数量,对一些重大案件、敏感案件要求院庭长必须旁听,从而准确紧握审判人员的庭审能力,了解案件审理的详细情况,管控案件审判质量。四是强化院庭长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规定院庭长结合分管工作,每年选择1—2个课题,通过调研、分析、学习,撰写调研文章和司法统计分析,进一步提高理论研究水平,结合实际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审判管理水平。
(二)加强法官职业培训,提高法官职业技能。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中之重。要努力创建学习型法院,下大力气加强法院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提高广大法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法官职业技能。一是更新学习观念。结合我们当前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科学的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注重人的全面发展。法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把学习作为工作的第一要务和生活的第一需要,让学习与工作高度融合,做到工作中学习,学习中工作。二是提高培训层次。由于每个人理解能力各不相同,难免对同一法律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作出不同的裁判。邀请专家、学者、教授和资深法官进行培训,能帮助法官准确理解立法的本意,走出法律适用中的误区,了解各家学派之争鸣,掌握将来发展之动向,提高培训层次,拓宽知识面。三是加强调查研究。现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存在许多弹性条款,无疑增加了法官执法的难度。审结一件案子,不仅是完成一份工作任务,而且是一次法理上的思索,要在理论上有所收获。这就要求法官们坚持调查研究,对审判实践进行思考、研究、探索、总结。将共性的法律与个性的案件事实加以结合。建立法官会议制度,彼此来加强法官间交流沟通,这是丰富法官认知、强化法官理性思维的有效手段,是提高一审案件质量的重要保证。
(三)增强法官职业意识,培养法官职业道德。职业意识是法官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 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统筹兼顾,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主动更新为大局服务的价值取向;增强独立审判意识和中立意识,在办案中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是法治的重要原则,是审判工作最根本、最基础性的规律;增强平等意识,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要按照最高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积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自身修养,培养爱憎分明、刚正不阿、敬业进取、清正廉洁的品格,自觉遵守各项司法礼仪,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模范遵守法庭规则,约束业外活动,以良好的品行和个人声誉,庄重文明、正直善良、无私无欲的道德操守取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尊重。
(四)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维护法官职业尊荣。法官的身份和物质保障是法官独立审判的关键。法官只有获得良好的社会地位和职业保障,才能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一是建立法官职业身份保障制度。法官身份保障主要指法官在任职和行使职务权力方面受法律保障。最高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了对法官进行定编的问题,这是实行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前奏,定编后的法官将有比目前更加优厚的物质保障和可靠的身份保障,法官一经任命,非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强行予以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二是建立法官职业物质保障制度。实行法官任职高薪制,使法官的待遇高于公务员待遇;法官职业待遇的级别平衡,使法官级别主要反映业务素质和荣誉,允许不同级别法官待遇有差别但限度应合理;法官职业的区域要相对平衡:建立合理的法官豁免制度,保证法官在审判时毫无顾虑,不必担心因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处于不利的地位,免受外界干扰,确保公正司法。
(五)建立法官惩戒制度,完善法官职业监督。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官惩戒机构,现行的法院监察制度,由监察部门行使对违法违纪法官进行追究处理的主要职能,专业特点不鲜明。笔者认为。应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带有鲜明专业特点的法官惩戒制度,把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作为重点,着眼于涉及程序的有关行为,不仅要约束法官业内行为,还要约束法官业外行为,要把有关《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有关业内和业外行为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同时,要加强法官职业监督,积极探索建立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进一步健全法官自律机制。严格案件监督检查制度,坚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能及时有效的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能结合实际针对薄弱环节加强质量监管。还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监督,积极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审判权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踪在哪里,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和土壤。继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
(六)增强法官做调解工作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这是贯彻三个至上思想、体现审判工作人民性的具体表现,是提高一审案件质量的新思路。过去过分强调法官坐堂办案,走当事人主义之路。丢掉了一些好的传统和做法,不适合中国国情,在审判实践中行不通。我们要在坚持以庭审为中心的原则下,兼顾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倡导法官深入基层、深入社区、深入一线,更好了解社情民意,多方听取意见。使我们作出的判决更符合实际。我们在审理一些重大、分歧大的案件时,法官都要深入现场、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为准确下判、依法判决提供有力支持,会有较好的效果,使判决更符合民意,贴近民心。
增强法官调解的能力和辩法析理的能力。善于把握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冲突,善于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努力做好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中和解,提高案件调解率,不断丰富调解形式,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始终,通过多种形式,提高调解效率,促进调解成功。宣判后,要做好当事人、被告人的法制宣传和释明答疑工作,减少当事人、被告人上诉。如我们法官长期坚持做好被告人的息诉服判和法制宣传工作,使我们一审案件的上诉率、重审改判率降低,树立了很好的司法权威。
(七)坚持严立案、热情接访,积极与相关部门建立解决矛盾纠纷平台,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这样能有效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是实现和谐审判的新探索。在立案工作中要坚持严格立案、慎重立案,认真执行有关立案的规定,对法院不能受理的案件坚决不立。许多案件法院受理后并不能有效解决,或者法院没有能力解决,要通过党委、政府、人大协调进行解决。同时,法院要热情接待每一位当事人,平息当事人的矛盾冲突,化解对立情绪,许多纠纷都能在接访中得到解决,在诉前就能化解,促进社会和谐。要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交流沟通,建立解决矛盾纠纷的平台,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调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诉前,做到双方都满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目前,法院各项工作正处于不断深化、扎实推进的时期,面对新的任务,新的机遇和挑战,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为法院各项工作长足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打下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十一五”规划的奋斗目标,努力推进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创新思路,谋划新的发展,实现新的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