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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矿山生产安全的政府职责缺少社会方面的责任;政府承担矿山生产安全的社会责任,是化解国家与社会之间矛盾的需要及化解该矛盾的组成部分。对此,需要在社会法中分类规定矿山生产安全的政府社会责任,诸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责任、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协调责任、对矿山生产安全社会主体参与的支持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