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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裁判要旨:矿业权与股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如果仅转让公司股权而不导致矿业权主体的变更,则不属于矿业权转让,转让合同无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迟延履行生效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以迟延履行期间国家政策变化为由主张情事变更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