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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违约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损失,理论界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反思质疑着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通过判断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理顺保险合同中第三人侵权与违约的竞合关系,得出保险人因第三人违约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之结论。为了增强保险合同中代位受偿权的规范性,在行使要件与方式上分为以下三个层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第三人承担保险事故责任并且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