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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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职的工伤保鲜待遇怎么落实?
  
  编辑同志:
  2004年11月。我们孩子受兼职单位委派去外地参加工程初步设计审定会,由当地单位派员派车接待。由于飞机晚点。到达已是晚上。当地单位安排外出吃夜宵,称边吃边聊(即第二天开会事宜)(孩子曾提出不用外出吃饭)。在饭后回招待所的途中发生车祸,孩子在车祸中不幸罹难,孩子无责任。请问:此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
  我孩子业余兼职多年。但未与养职单通过订合同。对兼职单位,我是否可以向其主张赔偿?如何提出工伤保险赔偿?
  读者 张民
  张民读者: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您孩子所在的兼职单位应当依法为您孩子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您孩子是在因公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虽然您孩子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能出示相关的工资证明、人证即可。
  要提醒您的是,超过工伤保险申请的1年期限后。原则上不得认定为工伤。也失去了向人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赔偿的胜诉权利。如果您希望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话,应该先提起劳动仲裁,然后再进行民事诉讼。
  江苏省连云港市天翔集团46号 王利平
  
  烈属待遇能否转移?
  
  编辑同志:
  我母亲是一位烈士遗属,去世的时候79岁。从1980年政府就给她发烈属抚恤金。从每月9元,到后来每月198元。母亲在前夫牺牲后改嫁给我父亲,生有三个子女,她与前夫的女儿也带过来与我父亲一起生活(当时她只有六七个月大)。后来兄弟姐妹都成家各自独立,唯有我与母亲一起生活。母亲是2001年去世的,20多年一直是我负责照顾老人家,她与前夫的女儿没有接她去过一次,病中也没有来照顾。但是母亲的1200元丧葬费她却执意全要(后来拿走600元),实际上她没有料理母亲的后事,全是我和兄弟办的。现在她把母亲的烈属证也拿走了。其实她本人已有一份,现在她手里有两份了。我想问问:丧葬费应该怎样处理?没有了烈属证,像我这样一个与母亲生活这么多年,本身又有残疾的老人(我已61岁)能否享受母亲死后的待遇?(听说还可以给些补贴)或者我能否得到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
  我不懂有关的法规定定,盼望得到您们的解答和帮助。
  读者江苏省启东市 品洲
  品洲读者:
  根据你的来信所述情况为你作些解答。关于丧葬费的使用问题,首先要搞清丧葬费的性质。即丧葬费是用于安葬死者的费用,而不是遗产,因此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丧葬费一般应用于安葬死者或补偿给为死者生前垫付了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的人。所以你们兄妹之间应当本着这个原则决定你母亲1200元丧葬费的使用。
  至于你是否还能享受你母亲烈属待遇问题。应当说不可以。因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定期抚恤金是发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遗属的:(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上述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该条例还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还有你问到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问题,各地的具体标准可能会不尽相同,但总的原则是一样的。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享受五保供养的人员范围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如果你符合上述条件,你可以向你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将依法定程序进行评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开始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郜树良 咨询电话:022-27315741 手机:1330211059Q一
  
  没有离婚证如何办结婚手续?
  
  编辑同志:
  我和前妻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法院只发给7判决书,没有发给离婚证,但我听说在办理再婚登记时,必须提供离婚证。请
  读者刘桥生
  刘桥生读者:
  没有离婚证同样可以办结婚。
  目前。在我国,当事人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由一方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另一种则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作出约定,再持离婚协议书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在法院离婚,法院只会发给判决书或调解书,而不发给离婚证,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即能起到证明离婚的作用。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民政部门则会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该规定并没有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的再婚当事人还应提供离婚证。你是被法院判决离的婚,因此,你只要出具上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或外加人民法院的生效离婚判决书,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登记,而无须提供离婚证。
  汀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谢兼明
  编辑同志:
  从小在城市长大的我非常喜欢田园风光。最近,我看中城郊农民的一幢别墅,价格较低,周围均是农田,我非常满意。但正在我准备付款时,家人却提醒,农民的别墅不能买,买了也辦不了过户手续。请问:城郊农民的别墅可不可以买?
  读者韩国升
  韩国升读者:
  建造房屋的土地。因所有权不同而分为建设用地和毛基地。城郊别墅能否购买,关键看其土质。根据《物权法》第135条、137、143条规定,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可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并以转让、抵押、出租等方式进入市场流转并获取利益。但如果别墅使用土地是农村宅基地则不能购买。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及其附属设施。”该条规定说明了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宪法》第10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一规定,进一步将宅基地确定为归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物权法》第153条规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 中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又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以,农村村民宅基地出卖的对象只能是村集体组织成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如郊区别墅使用土地为农民宅基地,处分别墅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别墅主体资格,其行为无效。今后也无法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与建设用地性质不同。你在购买郊区农民别墅时,要查清别墅土地使用权性质。如是宅基地,则不能购买。
  江苏省东台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 单鹏凌
  
  为吸毒者代买毒品也算嫌疑吗?
  
  编辑同志:
  李某在个体户林某处打工。2007年2月8日,林某让李某到邻县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并交给了李某现金30000元。李某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海洛因45克及剩余现金。有人认为,李某明知自己购买的是毒品。而采用随身携带的方法将毒品从邻县购回,虽不是为了营利,实际也并未获利,但同样构成运输毒品罪,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该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也有人认为,李某只是一名打工仔,执行的是老板林某交办的任务,自己并不能做主或抗拒,也没有获取除应得工资外的任何好处,故不构成犯罪。请问:哪种意见是正确的?
  读者康霖
  康霖读者:
  上述两种意见都是错误的,因为李某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行为人把毒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或者委托他人代为保管而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均属数量较大。本案中:一是李某明知自己非法携带的是海洛因,仍携带在身,且携带期间为其所控制,属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二是海洛因数量达45克;三是虽然法律没有要求运输毒品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但运输毒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供他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而李某购买海洛因仅是供林某吸食,故不应对李某按运输毒品罪论处;四是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已经明确规定:“为吸毒者代买用于吸食的毒品,代买者不是为了获利,……代买的数量未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数量标准的不以犯罪论处;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数量标准的,托购者、代购者应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李某的行为明显应在其列。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袁梅李玉
  编辑同志:
  2006年7月20日晚,陕西西安某高校教师钱某陪其来西安出差的湖北某市财政局的大学同学葛某去该市某歌舞厅跳舞,歌舞厅门票为每人20元。两人进入歌舞厅后,服务员询问需要什么饮料和零食,两人因吃过饭就没有点。待两人跳舞尽兴之后准备离开时,服务员向两人说明歌舞厅规定最低消费为每人38元,除门票费用外要两人再交36元。钱某以未消费任何饮料和食品为由拒绝付款,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钱某可以拒绝付款吗?
  读者郝文
  郝文读者:
  你所问是一个涉及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典型案例。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交易活动中,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购买何种服务的权利。《民法通则》第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都强调了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动中的自愿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更是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本案中。歌舞厅强迫钱某和其同学最低消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同时也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关于禁止强迫交易行为的规定。因此,消费者钱某有权拒绝付款。此外,有关部门还应责令歌舞厅停止这种违法行为。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包庄乡法律服务所 李配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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