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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以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为视角,从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出发,着重分析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在结语部分提出了如何处理二者关系的观点。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关系
“辱母杀人案”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山东聊城女企业家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员围堵在公司接待室,期间,母亲被催债者用下体侮辱、脱鞋捂嘴,而警察在接到报警后仅四分钟即离开现场,面对无法摆脱催债者的困局,于欢选择了持刀反抗,导致4名催债人被刺中,其中一名催债者在自行就医的过程中死亡。2017年2月15日,聊城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此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针对法院所做的判决,几乎出现了一边倒的趋势。社会大众不满法院无期徒刑的判决,认为于欢在亲眼看到母亲遭受巨大侮辱的情况下用刀保护母亲的行为是符合伦理人常的。透过本案,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我们应如何选择?之所以本案在社会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其原因在于欢案牵动了民众的痛点与共鸣,于欢为使母亲的尊严得到维护,采取了激烈的方法保护母亲,这在伦理道德上是完全得到民众认同的,但是法院的判决却与民众心目中的道德标尺背道而驰。“辱母杀人案”实质上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民众聚焦于伦理道德对于欢行为的评价,而法院却是依据法律来评判其行为。法律与道德的激烈冲突在该案呈现的淋漓尽致,那么在此情况下,我们应如何实现二者的平衡并进行价值选择?
法律与道德关系,一直贯穿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讨论。“耶林说道,“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1近代以前,法律与道德有着极高的重合度,法律的内容和形式几乎与道德不分离;而近代以后,人们开始更多的关注法律与道德分离,从而割裂二者以更纯粹的研究法律。但是围绕法律与道德的争论从未停止,并导致了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直接对立,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哈特与富勒的关于法律与道德有无必然联系的论战。哈特主张法律与道德分离,二者并无必然联系,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来源于其本身,主张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法律的好坏是另一回事,即恶法亦法。富勒则提出了法律的道德性原则,他认为“使法律成为可能”的合法性诸原则是道德,主张合法性原则和道德性原则有着必然的联系,法律应以道德为根据,即恶法非法。结合本案,如果以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来看,于欢的行为明显是符合道德的,法院不应判处于欢如此重的刑罚;但如果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来看,于欢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二者的联系来看,法律与道德都作为一种价值选择,在某些方面是重合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的制定应包含最基本的道德原则,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才会被社会所承认,被人们所遵守。若法律的制定违背了社会道德伦理观念,将受到社会道德观念的强大阻力,那么法律的权威和效力将得不到实现,成为一纸空文,那这样的法律还有存在的必要么?法律不外乎情理,因此立法者要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律,必须将一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观念纳入到法律中来,不能割裂法律与道德关系,甚至对于某些社会影响较大的道德观念,可以直接作为法律规范来使用,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才会被承认和有效实施。
第二,从二者的区别来看,法律与道德作为不同的社会规范,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首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它的制定与公布均体现了国家意志性,并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属于制度范畴。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2是人们为了维护一定社会领域内的稳定,從而使大多数人默认的一种准则,道德属于意识范畴。其次,法律的实施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力是一种外在强制力。道德则是依靠为大众所承认的观念或者习惯来实现,主要依靠内在的强制发挥作用,通过人们内在良知发挥作用。再次,法律以权利为本位,强调人们在法律范围内行驶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的自由。而道德则以义务为本位,更多的强调个人对社会或者他人的义务。最后,法律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直接规定了人们必须怎么做或者法律禁止做什么。道德具有模糊性和理想性,它并未直接明确对人们的行为做出约束,而只是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
第三,从二者的调整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法律与道德同作为规范社会行为的手段,道德所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宽泛。道德所调整的范围涉及人们行为的方方面面,渗透到了社会生活领域的各个方面,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其调整范围一般涉及的是政治或者经济方面。在法律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就需要依靠道德来约束和评价人们的行为,以更好的维持社会秩序。
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来看,二者是相互交叉和渗透的,只要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同样也是道德所排斥的行为;只要是法律规定应该做的行为,同样也是道德所倡导的行为。总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现代法治社会应将二者结合起来,以道德调整为基础,法律调整为主导。
参考文献:
[1]罗科斯?庞德.法律与道德[M].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21-122
[2]葛海义.法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76
注:
1 罗科斯·庞德.法律与道德[M].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p121-122
2 葛海义.法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 76 页.
作者简介:
张凤 女 (1992-),山西交城县人,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在读,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理学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关系
“辱母杀人案”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山东聊城女企业家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员围堵在公司接待室,期间,母亲被催债者用下体侮辱、脱鞋捂嘴,而警察在接到报警后仅四分钟即离开现场,面对无法摆脱催债者的困局,于欢选择了持刀反抗,导致4名催债人被刺中,其中一名催债者在自行就医的过程中死亡。2017年2月15日,聊城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此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针对法院所做的判决,几乎出现了一边倒的趋势。社会大众不满法院无期徒刑的判决,认为于欢在亲眼看到母亲遭受巨大侮辱的情况下用刀保护母亲的行为是符合伦理人常的。透过本案,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我们应如何选择?之所以本案在社会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其原因在于欢案牵动了民众的痛点与共鸣,于欢为使母亲的尊严得到维护,采取了激烈的方法保护母亲,这在伦理道德上是完全得到民众认同的,但是法院的判决却与民众心目中的道德标尺背道而驰。“辱母杀人案”实质上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民众聚焦于伦理道德对于欢行为的评价,而法院却是依据法律来评判其行为。法律与道德的激烈冲突在该案呈现的淋漓尽致,那么在此情况下,我们应如何实现二者的平衡并进行价值选择?
法律与道德关系,一直贯穿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讨论。“耶林说道,“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1近代以前,法律与道德有着极高的重合度,法律的内容和形式几乎与道德不分离;而近代以后,人们开始更多的关注法律与道德分离,从而割裂二者以更纯粹的研究法律。但是围绕法律与道德的争论从未停止,并导致了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直接对立,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哈特与富勒的关于法律与道德有无必然联系的论战。哈特主张法律与道德分离,二者并无必然联系,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来源于其本身,主张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法律的好坏是另一回事,即恶法亦法。富勒则提出了法律的道德性原则,他认为“使法律成为可能”的合法性诸原则是道德,主张合法性原则和道德性原则有着必然的联系,法律应以道德为根据,即恶法非法。结合本案,如果以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来看,于欢的行为明显是符合道德的,法院不应判处于欢如此重的刑罚;但如果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来看,于欢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二者的联系来看,法律与道德都作为一种价值选择,在某些方面是重合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的制定应包含最基本的道德原则,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才会被社会所承认,被人们所遵守。若法律的制定违背了社会道德伦理观念,将受到社会道德观念的强大阻力,那么法律的权威和效力将得不到实现,成为一纸空文,那这样的法律还有存在的必要么?法律不外乎情理,因此立法者要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律,必须将一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观念纳入到法律中来,不能割裂法律与道德关系,甚至对于某些社会影响较大的道德观念,可以直接作为法律规范来使用,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才会被承认和有效实施。
第二,从二者的区别来看,法律与道德作为不同的社会规范,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首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它的制定与公布均体现了国家意志性,并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属于制度范畴。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2是人们为了维护一定社会领域内的稳定,從而使大多数人默认的一种准则,道德属于意识范畴。其次,法律的实施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力是一种外在强制力。道德则是依靠为大众所承认的观念或者习惯来实现,主要依靠内在的强制发挥作用,通过人们内在良知发挥作用。再次,法律以权利为本位,强调人们在法律范围内行驶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的自由。而道德则以义务为本位,更多的强调个人对社会或者他人的义务。最后,法律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直接规定了人们必须怎么做或者法律禁止做什么。道德具有模糊性和理想性,它并未直接明确对人们的行为做出约束,而只是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
第三,从二者的调整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法律与道德同作为规范社会行为的手段,道德所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宽泛。道德所调整的范围涉及人们行为的方方面面,渗透到了社会生活领域的各个方面,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其调整范围一般涉及的是政治或者经济方面。在法律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就需要依靠道德来约束和评价人们的行为,以更好的维持社会秩序。
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来看,二者是相互交叉和渗透的,只要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同样也是道德所排斥的行为;只要是法律规定应该做的行为,同样也是道德所倡导的行为。总之,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现代法治社会应将二者结合起来,以道德调整为基础,法律调整为主导。
参考文献:
[1]罗科斯?庞德.法律与道德[M].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21-122
[2]葛海义.法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76
注:
1 罗科斯·庞德.法律与道德[M].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p121-122
2 葛海义.法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 76 页.
作者简介:
张凤 女 (1992-),山西交城县人,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在读,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