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楚简新出字的“同字异词”看《说文解字》中的“重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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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为一种字书的编纂体例,《说文解字》“重出字”颇值关注,然而却一直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关的研究也不是很多。楚简新出字是真正意义上的战国时期楚国文字。将楚简新出字中的“同字异词”现象与《说文解字》“重出字”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 《说文解字》“重出字”,究其实质,就是地域性造(用)字差异所形成的“同字异词”现象。许慎编纂《说文解字》,借助“重出字”这一体例,要解决的是古文字材料中地域性文字差异或者说是战国时期国别性文字差异中的“同字异词”现象。
  关键词楚简新出字 《说文解字》重出字
  一、 引言
  许慎《说文解字》(以下简称《说文》)中的“重出字”,是指在同部或隔部的正篆中,或重文(古文、籀文、或体)中重复出现的构形相同的字,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称为“复见”的字,王筠《说文释例》称之为“两见之字”。就数量而言,《说文》中的“重出字”不多,[1]但作为一种字书的编纂体例却颇值关注,然而却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关的研究也不是很多。在既有的研究中,学者多泥于孰字当删、孰字当留的考辨与争论,而于这一编纂体例背后的文字现象则缺少必要的研究与分析。[2]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说文》中的文字重出现象?撇开其中后人传抄过程中所误改、误增的成分不论,[3]作为一种字书的编纂,如果只是无意义的相同形体文字同部或隔部的重出,显然不应该是“五经无双”的许慎耗时二十二年编纂《说文》所应该出现的低级错误。如果不是无意义的重出,许慎如此编排又有何深意?这一编纂体例背后的文字现象究竟是什么呢?鉴于此,本文拟以楚简新出字中的“同字异词”现象为例进行比较讨论,以就教方家。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用的楚简新出字材料,是依据华东师范大学中国文字研究与应用中心编制的《楚文字数据库》,[4]借助已有的楚简文字材料考释成果,对楚简材料进行了穷尽性的清理后而得。就数据库所涵盖的出土楚简文献材料而言,只要是出现了此前古文字材料如甲骨文、金文等中没有出现过的相同结构的文字,我们均视作楚简新出字。依据这一标准,我们共清理出楚简新出字3532例。在对其中异体字的特点进行分析讨论的时候,我们注意到这样的一种“同字异词”现象: 即同一个文字形体(形),在不同区域的楚简文字中所记录的词(义)并不同,又分别与其他的文字形体构成异体字关系。例如,楚简中,“”“”二字的字用有二——“胙”与“作”。用作“胙”的“”“”只见于《包山楚简》(以下简称《包》),而用作“作”的则散见于其他如《郭店楚简》(以下简称《郭》)、《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以下简称《上博》)等楚简材料中,区别非常清楚:
  (1) 東周之客許歸(胙)於栽郢之歲。(《包》简58)
  (2) 東周之客許歸(胙)於栽郢之歲。(《包》简207)
  (3) 萬物(作)而弗始也,爲而弗恃也。(《郭·老甲》简17)
  (4) 氣是自生,亙莫生氣。氣是自生自(作)。(《上博三·亙》简2)
  就《包》简中的“”“”二字而言,又与“”“”“”诸字构成异体字关系,均用作“胙”,无例外。而其他楚简中的“”“”二字则与“乍”“迮”“”等字为异体字,均用作“作”。
  又如“”字,在《包》简中只用作“躬”,而在《郭》简中只用作“窮”,地域性差异很清楚:
  (1) 盡集歲,(躬)身尚毋有咎。(《包》简232)
  (2) 大盈若盅,其用不(窮)。(《郭·老乙》简14)
  就《包》简中的“”字而言,又与“躳”“”诸字构成异体字关系,而《郭》简中的“”则与“竆”为异体字。
  值得注意的是,楚简新出字中的异体字是楚简文字在共时层面上使用情况的反映,虽然与传世文字中的异体字同属汉字系统,但由于存在局部与整体、共时与历时的差异,在具有传世文字中的异体字所具有的共同属性的同时,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中因地域用字差异而形成的“同字异词”与通常所说的文字通假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文字现象。文字通假属用字范畴,是因为字音相同或相近而临时借用,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写别字。而“同字异词”则属文字学范畴,是指不同区域的人为不同的词造字时选择了相同的构件而形成构形完全相同的字。“同字异词”与同形字亦有区别。同形字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构形相同而音义没有关系的字,而“同字异词”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构形相同、音同或音近而词义有别的字。
  楚简新出字中异体字的这种地域性差异的“同字异词”现象对我们考察《说文》“重出字”背后的文字现象很有启发。许慎编纂《说文》,借助于相同文字形体在同部或不同部的正篆或重文中重复出现的这一体例,其所要解决的是不是也是一种地域性文字差异或者说是国别性文字差异的“同字异词”现象呢?我们试做分析讨论如下。为方便印刷,楚简引文尽量使用宽式隶定。
  二、 许慎《说文》编纂体例中的地域性因素
  我们先从《说文》的编纂体例说起。
  关于《说文》的编纂体例,许慎在《说文·叙》中是这样说的:“今叙篆文,合以古、籀,博采通人,至于小大,信而有证,稽撰其说,将以理群类、解谬误、晓学者、达神恉,分别部居,不相杂厕,万物咸睹,靡不兼载。”这一段文字涉及了篆文、古文、籀文等几种不同的文字字体。表面上看,篆文、古文、籀文等是文字字体的不同,或为异体字关系,而究其实质,其背后实际上是文字地域性差异的表现。
  首先,所谓的“篆文”,亦即“秦篆”。《说文·叙》云:“秦始皇帝初兼天下,丞相李斯乃奏同之,罢其不与秦文合者。斯作《仓颉篇》,中车府令赵高作《爰历篇》,太史令胡毋敬作《博学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颇省改,所谓小篆者也。”换句话说,《说文》中的“篆文”皆源自于史籀大篆,或颇省改。也正因为此,王国维(1959: 305)在其《观堂集林卷七·战国时秦用籀文六国用古文说》一文就说:“所谓‘秦文’,即籀文也。”   其次,关于《说文》中的“籀文”“古文”,王国维(1959: 305)在其《观堂集林卷七·战国时秦用籀文六国用古文说》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论断,即“战国时,秦用籀文,六国用古文”。《说文》中的古文系战国时期东方六国文字,这已成为学界的共识,且也已为诸多出土古文字材料所印证。《说文》中的籀文,虽说有关其年代的问题,目前学界依然意见不一,但作为一种文字形体,战国时期主要通行于西方的秦国,即所谓的“秦居宗周故地,其文字犹有丰镐之遗”(王国维语),这是没有多少疑问的。
  再次,至于《说文》中的“或体”,我们曾以楚简新出字为例对其做了初步考察,认为其主要还是源自战国时期的东方六国文字。在将楚简新出字与《说文》“或体”进行比较讨论的基础上,我们认为,从历时层面看,见于楚简新出字的“或体”即“古文”;从共时层面看,《说文》中的“或体”与“古文”表明的是许慎收字时所依据的文献材料的不同,即“古文”是依据战国时期“古文”所写的文献材料,“或体”是依据秦汉时篆书(小篆)所写的文献材料。
  基于上述粗略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许慎《说文·叙》中的“叙篆文、合古籀”之编纂体例本身即涵盖了文字传承、发展过程中的地域性(或者说国别性)因素。
  三、 《说文》“重出字”字例所表现出的地域性差异
  从字体之间的关系来看,《说文》中的“重出字”大致有五种情形: 两个正篆相同、两个正篆下的古文相同、正篆与另一正篆下的古文相同、正篆与另一正篆下的籀文相同、正篆与另一正篆下的或体相同。我们分别举例讨论:
  藍
  “藍”,今简化作“蓝”,小篆作,两个相同的篆文“藍”字均见于《说文·艸部》。
  《说文·艸部》:“蓝,染青艸(草)也。从艸,監声。”又,“蓝,瓜菹也。从艸,監声”。就篆文而言,两个“藍”字的字形、读音相同而意义不同。文字隶定楷化后,“瓜菹”之“藍”增一“水”旁写作“蘫”,从而将二字区分开来。《广韵·谈部》:“藍,染草。”“蘫,瓜菹。”《玉篇·艸部》:“蓝,染草。”又,《水部》:“灆,葅也。”由后世字韵书的训释可知“藍”字所记录的是两个词,《说文》所收不误。换句话说,篆文时代,两个“藍”字实为“同字异词”。
  《说文·人部》“保”与《皿部》“孟”的古文均作“”。
  《说文·人部》:“保,养也。从人,从省。,古文保。”又,《皿部》:“孟,长也。从子,皿声。,古文孟。”“”为“保”字古文这是没有疑问的,学者怀疑的是“孟”字古文作“”。商承祚(1983)《〈说文〉中之古文考》云:“(),古文‘保’如此作,则此非‘孟’可知。”所以,就有学者认为“孟”字下的古文当删。其实,金文中的“孟”字或从从皿写作(《陈子子匜》),《说文》“孟”字下的古文“”或即金文“”之省。金文“”的存在,或可证明《说文》“孟”字下的古文所收不误,所以,马叙伦(1985)《说文解字六书疏证》卷二十八就说:“古文经‘孟’‘保’两字或皆作,故《八篇》‘保’之古文亦作。”据此,《说文》收字所依据的古文材料中的两个“”字亦属“同字异词”。
  劃
  “劃”,今简化作“划”,字分别见于《说文·刀部》的正篆与《画部》的古文。
  《说文·刀部》:“划,锥刀曰划。从刀,从画,画亦声。”此“划”意为用尖利物把东西划开。段注“锥刀”作“锥刀画”,并注云:“锥刀之末所画谓之划也。”又,《说文·画部》:“画,界也。象田四界,聿所以画之。,古文画省;划,亦古文画。”此“划”为“画”的古文,意为界限或划分界限。《玉篇·书部》:“画,分也;界也。”《左传·襄公四年》:“芒芒禹迹,画为九州。”杜预注:“画,分也。”今“画分”一词也写作“划分”,组成汉字点、横、直、钩、撇、捺等的“笔划”与“笔画”的混用,可以说是《说文》正篆“划”与古文“划”“同字异词”的历史遗留。
  孌
  “孌”,今简化作“娈”,字分别见于《说文·女部》的正篆与籀文。
  《说文·女部》:“娈,慕也。从女,声。”这一词义后世文字作“戀”,简化后作“恋”。又,《说文·女部》:“,顺也。从女,声。《诗》曰:‘婉兮兮。’娈,籀文。”依据《说文》,“娈”既是“恋”的古字,又是“”的籀文。
  段注“娈”下云:“此篆在籀文为,顺也;在小篆为今之恋,慕也。凡许书复见之篆皆不得议删。《广韵》卅三线曰:‘恋,慕也。’娈、恋为古今字。”又于“”下云:“今《毛诗》作娈,正用籀文。”王国维《史籀篇疏证》:“娈,《说文解字·女部》:‘,顺也。从女,声。《诗》曰: 婉兮兮。娈,籀文。’案: 《女部》正篆又有‘娈’字,云:‘慕也。从女,声。’盖籀篆同字。籀以为字,篆以为恋慕字也。”《说文》“娈”字的篆文、籀文之构形相同而表词有别,显然构成了“同字异词”的关系。
  院
  “院”字分别见于《说文·阜部》的正篆与《说文·宀部》的或体。
  《说文·阜部》:“院,坚也。从阜,完声。”此“院”为坚固之意,字亦写作“完”。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云:“《荀子·王制》‘尚完利’、《庄子·天地》‘不以物挫志之谓完’,皆以‘完’为之。按: 与‘寏’之或体‘院’训‘周垣者’别。”又,《说文·宀部》:“寏,周垣也。从宀,奐声。院,寏或从阜。”此“院”为“寏”的或体,意为院墙、围墙。桂馥《说文解字义证》云:“周垣也者,四面屏蔽也。亦谓之院落。”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云:“寏,今所谓围墙也。”《玉篇·宀部》:“寏,周垣也。或作院。”又《阜部》:“院,周垣也。亦作寏。”《广雅·释宫》:“院,垣也。”《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巷相直为院,宇相直者不为院。”很显然,《说文》“院”字的篆文、或体之别,也构成了“同字异词”的关系。
  综上所论,无论是两个正篆“藍”、两个古文“”的重出,还是正篆与重文(古文、籀文、或体)之间“劃”“孌”“院”的重出,表面上来看,好像只是正篆与重文之间字体的不同。其实,这种字体间不同的背后隐含的是文字使用上的地域性差异,也就是前文讨论时所说《说文》“叙篆文、合古籀”的编纂体例本身就涵盖了文字传承、发展过程中的地域性因素。而这又恰恰与我们目前所能看到的出土的战国时期古文献上的文字使用情况非常吻合。战国时期文字的一大特点就是地域性差异很大,即所谓的“文字异形”。这种地域性差异,不仅体现在国与国之间,也反映在同一国别文字内部;不仅表现在文字的构形上,也反映在文字的使用上,前文所列楚简新出字中的“”“”“”诸字之字用即其例;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会出现后来的秦始皇“书同文”。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说文》中的“重出字”,其实就是先秦时期地域性用字差异或国别性用字差异的遗留。   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我们再讨论两例以往学者未曾注意到的《说文》“重出字”字例,并与楚简新出字做一比较。
  “”字分别见于《说文·歹部》的正篆与《说文·辛部》的古文。
  《说文·歺部》:“,枯也。从歺,古声。”此“”《广韵》苦胡切,今音kū,意为枯、干。《广雅·释诂二》:“,干也。”《广韵·模韵》:“,瘁。”《玉篇·歹部》:“,干。”
  又,《说文·辛部》:“辜,罪也。从辛,古声。,古文辜从死。”古文字构形从歺、从死同义。《说文·歺部》:“死,澌也。人所离也。从歺,从人。”此“”为“辜”的古文,构形从死,实际上就是从歺之“”的一字之异体,《集韵·模韵》就写作“”:“辜,《说文》:‘罪也。’古作。”段注:“辜本非常重罪,引申之凡有罪皆曰辜。”《书·大禹谟》:“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孔传:“辜,罪也。”
  “”字的楚简原篆作(《包》简248)、(《包》简217),构形从死或从歺,古声,与《说文·辛部》“辜”之古文相同,简文用同“辜”。如:
  (1) 甶攻解於不。(《包》简217)
  (2) 甶攻解日月與不。(《包》简248)
  《包》简注云:“不,字作,与《说文》辜字古文相同,也读作不辜。鬼名。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 ‘人生子未能行而死,恒然,是不辜鬼处之。’”
  又,“”字亦见于战国时期的《中山王圆壶》,其铭文云:“憂氒民之隹不。”何琳仪(1998)《战国古文字典》云:“,从死,古声。辜之异文。《说文》辜古文作。又疑为之繁文。”
  关于“不”一词,徐中舒、伍仕谦(1979)《中山三器释文及宫堂图说明》云:“(辜),从死,古声。《说文》古文辜作,与此同。不辜,谓不当其罪而受罚也。”戴家祥(1995)《金文大字典》云:“,壺,《说文》‘辜,罪也’。古文从死,与此铭下正同,不辜即无罪,在句子中用作冤屈之意。长沙马王堆帛书经法亡论有‘三不辜’,义与此同。”
  通过与楚简新出字的构形、字用比较可知,《说文·辛部》“辜”字下所收的古文不误。换句话说,在先秦古文字材料中,篆文之“”与古文之“”,如《说文》所训释,的确存在着因地域性用字差异而形成的“同字异词”关系。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辜”字下云:“《说文》有古文从死。按当为之古文。今移至下。”今据楚简文字知朱误。
  字分别见于《说文·部》的正篆与《说文·言部》的古文。
  《说文·部》:“,治也。幺子相乱,治之也。读若乱同。一曰理也。,古文。” 段注:“此与《乙部》‘乱’字音义皆同。”《说文·乙部》:“乱,治也。从乙。乙,治之也。从。”
  又,《说文·言部》:“,乱也。一曰治也,一曰不绝也。从言丝。,古文。”段注:“与《爪部》、《乙部》‘亂’音义皆同。”林义光《文源》:“不治之乱,古以为之。从言丝谓言如丝之棼。”《玉篇·言部》:“,力官、力全二切。乱也,理也,不绝也。”
  按: 《说文·部》篆文之“”,与《说文·言部》“”字古文“”,构形相同,当为一字之异体。
  《汗简》“”作、“乱”字作、、等形;《古文四声韵》收《石经》“”字作,收《古文尚书》“乱”作、,《道德经》“乱”字作,均可证《说文》“”字古文“”与“”古本一字。
  又,楚简文字中的“”(乱)字异体繁多,其主体构形则作(《上博三·亙》简8)、(《上博一·孔》简22),与《说文·言部》“”字古文“”相同;构形或省爪作(《上博二·从甲》简9)、(《上博五·鲍》简8),又进一步将所从四口省为两竖作(《郭·老甲》简26);构形或不省爪,只将所从四口省为两竖作(《上博六·用》简11),则与《说文·部》篆文“”的构形完全相同。由楚简文字中“”(乱)字的不同构形亦可知,《说文·部》篆文之“”与《说文·言部》“”字古文“”实属一字。很显然,许慎是因篆文、古文中的字用不同而将“”“”分别归于不同的字头,而究其实质,“”“”也属于地域性差异的“同字异词”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楚简文中的“”(乱)字均用同《说文·言部》“”字古文“”,字后世作“亂”,简化作“乱”。如:“是故小人(亂)天常以逆大道,君子治人伦以顺天德。”(《郭·成》简32—33)这在证明许慎“”字古文所收不误的同时,实亦传递出一条重要信息,即在先秦古文字材料中,篆文、古文的字用的确存在着地域性差异,而这又恰可与《说文》中的文字重出现象相印证。
  又,楚简文字中的“”字用作姓,字后世作“欒”,简化作“栾”;或用作“鸞”,简化作“鸾”,均与《说文·言部》“”字有别。如:
  (1) 上新都人蔡讼新都南陵大宰。(《包》简102)
  (2) 一(鸾)刀,二鼎,一鉤一錎。(《汇·信二》简15)
  何琳仪《战国古文字典》(1998):“楚器,读栾,姓氏。唐叔虞之后。晋靖侯孙宾食采栾邑,因氏焉,望出西河。见《元和姓纂》。”“信阳简‘刀’,读‘鸾刀’,有铃之刀。《诗·小雅·信南山》‘执其鸾刀’,传: ‘鸾刀,刀有鸾者,言割中节也。’”
  楚简文字“”与《说文》篆文“”的字用不同,则可进一步说明篆文、古文的地域性差异。
  四、 《说文》非重出字中的正篆与重文之间所残存的地域性用字差异的痕迹
  借助楚简新出字中异体字的“同字异词”字例与《说文》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在《说文》非重出字中的正篆与重文之间仍残存古文字材料中某些地域性用字差异的痕迹。例如:
  楚简文字中“”字使用情况的地域性差异在《说文》所收的古文字材料也有所反映。
  “”字从心,母声,构形与《说文·心部》篆文“悔”字相近。《说文·心部》:“悔,悔恨也。从心,每声。”每、母古音相近。《说文·屮部》:“每,艸盛上出也。从屮,母声。”古文字构形从每、从母常常相混。楚简文字中的“海”字均从母,“(悔)”字或从每作(《上博六·用》简12),均可为证。而《上博》楚简中的“”字多用同“悔”,由此可知,《上博》简中的“”字与《说文·心部》篆文的“悔”字当为一字之异体。   《郭》简中的“”字均用同“谋”,楚简文字中“”字的这一字用显然又与《说文·言部》“谋”之古文“”“”之间构成某种渊源关系。《说文·言部》:“谋,虑难曰谋。从言,某声。,古文谋;,亦古文谋。”“”“”“”皆从母得声,且均用同“谋”,显系一字之异体。《集韵·侯韵》:“谋,《说文》:‘虑难曰谋。’或作;或书作呣。”即视为一字之异体。
  因此,借助楚简文字中的“”字构形与字用,我们发现,《说文·心部》篆文“悔”字与《说文·言部》“谋”字古文之间显然也是古文字材料中的地域性用字差异的残留。
  值得注意的是,楚简文字中的“”字,从心,母声,原篆作(《上博四·曹》简55),构形与《说文·言部》“谋”之古文相同。然而,在简文中,“”却用同“悔”,则又进一步地将《说文·心部》篆文“悔”与《说文·言部》“谋”字古文“”“”联系了起来。
  五、 结语
  基于上述的讨论分析,关于《说文》重出字,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
  《说文》中的重出字,究其实质,就是地域性造(用)字差异所形成的“同字异词”现象,也即不同地域的造用字者为不同的词造字选择了相同的文字构件从而形成的“同字异词”现象。换句话说,许慎编纂《说文》,借助于相同文字形体在同部或不同部的正篆或重文(古文、籀文、或体)中重复出现的这一体例,要解决的就是古文字材料中地域性文字差异或者说是战国时期国别性文字差异中的“同字异词”现象。《说文》“重出字”的编纂体例,真实地记录了许慎依据不同(地域性差异)的文献材料编纂《说文》,而这又恰恰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我们关于《说文》“正篆性质及其与重文关系的讨论”: 许慎编纂《说文》依据的是不同的文献材料。
  《说文》对后世的影响是深远的。受《说文》的影响,后世的字韵书在收字、编纂等方面多效仿《说文》,也存在文字重出的现象。如《集韵》的“”字,既是“谟”的古文,又同时是“谋”的或体。《集韵·模韵》卷二:“谟,《说文》:‘议谋也。’引《虞书》‘咎繇谟’。古作。”又,《集韵·侯韵》卷四:“谋,《说文》:‘虑难曰谋。’亦姓。或作。”后世字韵书中的这种文字重出现象,其性质与《说文》中的重出字是相同的,表面上看,这种现象只是真实地记录了编纂时依据的文献资料的差异,而其背后,则显然是借助文字的重出解决文字系统因地域性用字差异而出现的“同字异词”现象。以往的研究者,由于忽略了汉字传承、发展过程中的地域性因素,且囿于文字的一形一义,而对《说文》重出字背后的文字现象缺少应有的研究与分析。因此,这就对我们提出了一个要求: 我们在清理历史汉字中的异体字时,必须要考虑到其中的地域性因素。
  附注
  [1]据学者的研究统计,《说文》中的“重出字”凡38例,其实际字例恐不止。今据楚简文字可知,《说文》“”字古文“”与“”字古文“”实为一字;“辜”字古文“”与《歹部》正篆“”字亦属一字,均当属“重出字”,而以往的学者均未计入其数。
  [2]徐铉于重出字下只较简单地说“此重出”;王筠《说文释例·删篆》则云:“《说文》两见之字,大徐概以部分在后者为重出,何其不审也。许君于会意字,必列于主义所在之部,后人检之不得,辄增于从义所在之部,此其所以重出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于“孌”字下注云:“凡许书复见之篆皆不得议删。”然其在有些重出字下又云“宜删”,如《又部》“右”字下注云:“《口部》有此字,云助也,从口又,主谓以口助也,不当入此谓手助口,宜删。”自乱其例。叶德辉《说文各部重见字及有部无属从字例》云:“《说文解字》一书,所以合古文大小篆、扬雄、甄豐之旧说以集文字之大成者也,其中师说各异,故训不同,本非一家之私言,又非一人之作者。许君但有折衷,初无删渻。凡各部所有重见字,历六朝唐宋人抄刻,经众手校定而未尝毅然删定,岂不以众本具在銕案难移,故遂相沿而不敢擅改欤。”“古人用字例多通假,字同而义不同,如各部字于正解下别出一曰是也。”“汉人用字假借为多,后校注《说文》动谓此类字重复,宜删。然则或体字之重出字亦径可删乎?是不然矣。”(转引自丁福保编纂.说文解字诂林.北京: 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一册第872—873页)今人张峰、孙丽娜《〈说文解字〉重出字研究》一文则认为“《说文解字》因为后人在传抄中的误改或误增,以致产生很多重出字”,并对38例重出字逐一进行了考辨分析。(文载《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1期)
  [3]中华书局影印本《说文解字·言部》中“誤”“詿”二字均两见:“誤,謬也。从言、吴声。詿,誤也。从言、圭声。”(上册55页)又,“詿,誤也。从言、佳省声。誤,謬也。从言、吴声。”(上册56页)检之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及《玉篇·言部》,均无后者,知后者系《说文》在传抄的过程中后人误增而重出,宜删。
  [4]华东师范大学中国文字研究与应用中心编制的《楚文字数据库》共收集战国楚简帛文字材料如《曾侯乙墓》《包山楚简》《郭店楚墓竹简》《九店楚简》《长沙子弹库战国楚帛书研究》《战国楚竹简汇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六)》(《上一~六》)《新蔡》等十余种,总字数为70388(字迹不清及残泐者除外),几乎涵盖了目前所有已公开发表的楚简帛文字资料。这些出土的楚简帛文字材料断代明确,而且能够确定比较具体的书写年代;时间跨越战国早、中、晚期;内容包括了儒道典籍、神话传说、天文音律、关税交通、占祷记录,记事及遣册,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基本上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这一历史时期楚文字的用字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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