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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致力于公共事务的讨论而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不会危及媒体在促进民主进程中所获得的尊严;新闻界如果能守护通过新闻自由参与公共事务讨论的美德,致力于社会利益,就能对此做出特殊的贡献,并由此维护新闻界的尊严
学界通常认为,1890年Warren与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合作发表《隐私权》一文,为隐私权理论之滥觞。该文强调生命的权利就是享受生命的权利,也就是不受干扰之权利(the rights to be let alone)。因此,密室细语不应变成屋顶上的洪钟之鸣,个人事务应避免受到不合理的公众关注。尽管此后的实务和学说对这篇文章的立论基础和论证有不少修正和发展,但基本立场是一致的,这就是承认存在某些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事务。这些个人事务作为个人隐私,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几乎从隐私权创立之时起,有关隐私的界定就是模糊不清的。因为隐私权学者在界定隐私时,通常采取的是排除性的界定,即那些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务,应作为个人隐私得到保护。这个界定确定了隐私与公共利益两个概念的相邻关系,为如何确定隐私指示了方向和一般原则。但是,以公共利益来排除性地界定个人事务,却给个人事务的认定增加了双重的不确定性。因为公共利益和个人事务都是不确定的概念。而对公共利益的判断,通常与人们的伦理政治立场密切相关。 一般说来,民众的伦理—政治立场越一致,隐私权的边界也就越确定;社会越多元,对公共利益的理解的分歧也就越多,隐私的界限就越模糊,越容易引起频繁而激烈的争论。
隐私边界的这种不确定性,对于个人与媒体同样不幸。由于缺乏确定性,个人与媒体对于何谓隐私、何谓公共利益,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断;个人认为是隐私的事务,很可能在媒体看来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这就难免出现冲突。需要强调的是,只要隐私权必须通过公共利益来界定,而公共利益由于价值多元,在理解上鲜能达至共识,两者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如何解决这一冲突,在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其中,重视个人尊严者主张优先保护隐私权。毫无疑问,当个人信息被新闻媒体公之于众时,通常会让当事人极端痛苦。一些信息让人厌恶,甚至会被视为“残忍”,引起社会的公愤。这些可以理解的反应,在很多时候很容易转化为支持限制新闻自由的民情。
因此,在此或许有必要指出,感情上的痛苦与道德上的厌恶,虽然会侵害Warren与Brandeis所说的享受生命的幸福,但这种情感反应并没有被美国最高法院当做限制新闻自由的正当理由。因为公开个人信息,通常都会让当事人包括一些民众产生感情上的痛苦或伦理上的厌恶;以当事人的痛苦或一般人的厌恶作为审查标准,很可能会过度限制媒体报道个人信息,反过来损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因此,他们坚持判断媒体是否侵犯隐私权的标准,不是感情反应,而是媒体所报道的个人信息是否事关公共利益。即使媒体是故意通过公开个人信息而引起他人痛苦的,他们也拒绝这样做。
主张隐私权优先,还面临着一个难题,就是隐私权自身难以消除的内在困境:要保护隐私权,就必须确定什么是隐私,隐私又只能通过公共利益来界定;在多元社会中,公共利益又必须诉诸公共讨论并通过公共讨论达成共识。也就是说,哪些是隐私,什么是公共利益,这些隐私权立法必须解决的基础性问题,首先必须诉诸民主讨论。保护隐私权的理论和实务,同样也只能通过公共讨论,才能确定其具体内涵,并根据社会条件进行调整。这就需要保障和促进公共讨论的制度安排。
而新闻自由,按照曾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布伦南(Brennan)的观点,保障的不仅是新闻从业人员的表达自由。新闻媒体专业化地采集和传播信息,对于公共讨论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因此,他把新闻自由当做民主制度运作必需的内在构造,是促进民主所必需的必不可少的一环。从这个角度看,新闻自由乃是确定和发展隐私权所必须倚赖的重要平台和手段。
因此,隐私权与新闻自由通过公共利益的概念联系在一起,也因为公共利益的概念而发生冲突。新闻自由致力于公共事务的公共讨论,只要它认为某些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就会将个人信息卷入其中。这一做法既可能侵害他人隐私,有时候对于公共事务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因此,两者之间的冲突,在多元社会既无法消除,也不应消除。
相反,这种冲突也是值得珍视的社会自我演进的一项重要机制。如果媒体因为对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判断错误而侵害他人隐私权,它在法律上固然会得到消极评价,但这也是多元社会条件下媒体参与公共讨论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这些侵权行为本身以及围绕这些行为所展开的争论,通常也是促进社会共识的反思;而且可以肯定的是,这些因致力于公共事务的讨论而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不会危及媒体在促进民主进程中所获得的尊严。相反,在参与公共讨论时,在可能出现判断错误时敢于坚持自己的立场,正是民主所需要的美德。
但是,媒体的另一类侵权行为,正在把自己拖入到深渊。布伦南法官在论及媒体的作用时,曾经区分了媒体从业人员发表自己的言论时所扮演的言论角色,以及促进民主时所担任的结构角色。他没想到的是,媒体还有另一种角色,即它由资本设立,受资本的支配,因而也是资本的代理人。资本的目的是追逐利润。法律保护个人隐私,然而禁止的同时也生产出了窥视的欲望,为资本逐利提供了机会。近些年来,媒体通过跟踪、偷拍等手段,大肆发掘和兜售他人隐私以牟利。资本的这些行为,严重伤害了当事人,也引起了社会的普遍不满,这不仅让媒体失去了公众的尊重,还会激发公众要求通过立法来限制新闻自由的呼吁,反过来危及新闻自由本身。
尤其令人忧虑的是,借助于各种现代技术和宣传策略,一些媒体不仅热衷于满足民众既有的窥视欲望,还积极塑造消费者的爱好,创造出对他们而言有利可图的消费欲望,甚至试图消解或重构他们的伦理与政治立场。其恶果之一,很可能就是让公众和媒体同时丧失了对严肃而重大的公共问题的兴趣,也失去了通过参与讨论才能培育出的对公共问题的反思能力。
资本之所以这样胆大妄为,根本原因还是因为隐私权通常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在多元社会中,公共利益本身又难以确定,总是存在一个弹性地带。这个弹性地带,对公共讨论具有重要意义,也给资本乘虚而入提供了机会。新闻自由的冲突问题,从而变得异常棘手,需要复杂的权衡。基于对资本的义愤而简单地限制新闻自由的做法,尤其值得提防。新闻界如果能珍惜宪法保障的新闻自由的权利,守护通过新闻自由参与公共事務讨论的美德,致力于社会利益,就能对此做出特殊的贡献,并由此维护新闻界的尊严。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本刊研究员
学界通常认为,1890年Warren与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合作发表《隐私权》一文,为隐私权理论之滥觞。该文强调生命的权利就是享受生命的权利,也就是不受干扰之权利(the rights to be let alone)。因此,密室细语不应变成屋顶上的洪钟之鸣,个人事务应避免受到不合理的公众关注。尽管此后的实务和学说对这篇文章的立论基础和论证有不少修正和发展,但基本立场是一致的,这就是承认存在某些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事务。这些个人事务作为个人隐私,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几乎从隐私权创立之时起,有关隐私的界定就是模糊不清的。因为隐私权学者在界定隐私时,通常采取的是排除性的界定,即那些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务,应作为个人隐私得到保护。这个界定确定了隐私与公共利益两个概念的相邻关系,为如何确定隐私指示了方向和一般原则。但是,以公共利益来排除性地界定个人事务,却给个人事务的认定增加了双重的不确定性。因为公共利益和个人事务都是不确定的概念。而对公共利益的判断,通常与人们的伦理政治立场密切相关。 一般说来,民众的伦理—政治立场越一致,隐私权的边界也就越确定;社会越多元,对公共利益的理解的分歧也就越多,隐私的界限就越模糊,越容易引起频繁而激烈的争论。
隐私边界的这种不确定性,对于个人与媒体同样不幸。由于缺乏确定性,个人与媒体对于何谓隐私、何谓公共利益,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断;个人认为是隐私的事务,很可能在媒体看来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这就难免出现冲突。需要强调的是,只要隐私权必须通过公共利益来界定,而公共利益由于价值多元,在理解上鲜能达至共识,两者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如何解决这一冲突,在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其中,重视个人尊严者主张优先保护隐私权。毫无疑问,当个人信息被新闻媒体公之于众时,通常会让当事人极端痛苦。一些信息让人厌恶,甚至会被视为“残忍”,引起社会的公愤。这些可以理解的反应,在很多时候很容易转化为支持限制新闻自由的民情。
因此,在此或许有必要指出,感情上的痛苦与道德上的厌恶,虽然会侵害Warren与Brandeis所说的享受生命的幸福,但这种情感反应并没有被美国最高法院当做限制新闻自由的正当理由。因为公开个人信息,通常都会让当事人包括一些民众产生感情上的痛苦或伦理上的厌恶;以当事人的痛苦或一般人的厌恶作为审查标准,很可能会过度限制媒体报道个人信息,反过来损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因此,他们坚持判断媒体是否侵犯隐私权的标准,不是感情反应,而是媒体所报道的个人信息是否事关公共利益。即使媒体是故意通过公开个人信息而引起他人痛苦的,他们也拒绝这样做。
主张隐私权优先,还面临着一个难题,就是隐私权自身难以消除的内在困境:要保护隐私权,就必须确定什么是隐私,隐私又只能通过公共利益来界定;在多元社会中,公共利益又必须诉诸公共讨论并通过公共讨论达成共识。也就是说,哪些是隐私,什么是公共利益,这些隐私权立法必须解决的基础性问题,首先必须诉诸民主讨论。保护隐私权的理论和实务,同样也只能通过公共讨论,才能确定其具体内涵,并根据社会条件进行调整。这就需要保障和促进公共讨论的制度安排。
而新闻自由,按照曾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布伦南(Brennan)的观点,保障的不仅是新闻从业人员的表达自由。新闻媒体专业化地采集和传播信息,对于公共讨论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因此,他把新闻自由当做民主制度运作必需的内在构造,是促进民主所必需的必不可少的一环。从这个角度看,新闻自由乃是确定和发展隐私权所必须倚赖的重要平台和手段。
因此,隐私权与新闻自由通过公共利益的概念联系在一起,也因为公共利益的概念而发生冲突。新闻自由致力于公共事务的公共讨论,只要它认为某些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就会将个人信息卷入其中。这一做法既可能侵害他人隐私,有时候对于公共事务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因此,两者之间的冲突,在多元社会既无法消除,也不应消除。
相反,这种冲突也是值得珍视的社会自我演进的一项重要机制。如果媒体因为对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判断错误而侵害他人隐私权,它在法律上固然会得到消极评价,但这也是多元社会条件下媒体参与公共讨论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这些侵权行为本身以及围绕这些行为所展开的争论,通常也是促进社会共识的反思;而且可以肯定的是,这些因致力于公共事务的讨论而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不会危及媒体在促进民主进程中所获得的尊严。相反,在参与公共讨论时,在可能出现判断错误时敢于坚持自己的立场,正是民主所需要的美德。
但是,媒体的另一类侵权行为,正在把自己拖入到深渊。布伦南法官在论及媒体的作用时,曾经区分了媒体从业人员发表自己的言论时所扮演的言论角色,以及促进民主时所担任的结构角色。他没想到的是,媒体还有另一种角色,即它由资本设立,受资本的支配,因而也是资本的代理人。资本的目的是追逐利润。法律保护个人隐私,然而禁止的同时也生产出了窥视的欲望,为资本逐利提供了机会。近些年来,媒体通过跟踪、偷拍等手段,大肆发掘和兜售他人隐私以牟利。资本的这些行为,严重伤害了当事人,也引起了社会的普遍不满,这不仅让媒体失去了公众的尊重,还会激发公众要求通过立法来限制新闻自由的呼吁,反过来危及新闻自由本身。
尤其令人忧虑的是,借助于各种现代技术和宣传策略,一些媒体不仅热衷于满足民众既有的窥视欲望,还积极塑造消费者的爱好,创造出对他们而言有利可图的消费欲望,甚至试图消解或重构他们的伦理与政治立场。其恶果之一,很可能就是让公众和媒体同时丧失了对严肃而重大的公共问题的兴趣,也失去了通过参与讨论才能培育出的对公共问题的反思能力。
资本之所以这样胆大妄为,根本原因还是因为隐私权通常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在多元社会中,公共利益本身又难以确定,总是存在一个弹性地带。这个弹性地带,对公共讨论具有重要意义,也给资本乘虚而入提供了机会。新闻自由的冲突问题,从而变得异常棘手,需要复杂的权衡。基于对资本的义愤而简单地限制新闻自由的做法,尤其值得提防。新闻界如果能珍惜宪法保障的新闻自由的权利,守护通过新闻自由参与公共事務讨论的美德,致力于社会利益,就能对此做出特殊的贡献,并由此维护新闻界的尊严。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本刊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