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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刘某是某县大金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1998年9月取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0.38公顷。2006年因高速公路经过该村,占用了第一村民小组部分土地。2006年7月,村委会制定了调整承包地方案,经第一村民小组群众代表签字,报送乡政府批准后,于2006年9月将土地集中进行了重新分配。对此刘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调整承包地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