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能与日工资品迭

来源 :中国劳动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iqiuqiu1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情简介李某与鑫悦珠宝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李某月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奖金。2015年10月1日,李某根据鑫悦珠宝行工作安排加班。11月,双方因"十一"加班工资发生争议。李某主张其法定节假日根据单位要求加了班,依照法律规定,"十一"当天的工资应是当日工资加上三倍的加班工资,鑫悦珠宝行认为,李某10月份工资中已经包含了10月1日的工资,主张依据《劳动法》第44条确立的标准,其只需再支付二倍工资。
其他文献
二、夏某的情形是否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主持人:根据上述分析,案例二能否认定为视同工亡呢?市人社局的不予视同认定是否符合《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请各位嘉宾具体分析分析。
2015年,中国的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企业面临着转型升级等诸多挑战。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外来务工人员大量进入城市,为城镇地区的工业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但与此同时也引发
在分析大区域格局发展变化的基础上,以区域视角和城市发展潜力两方面重新定位任丘,寻找其核心战略资源、明确发展方式、提出发展策略;明确未来任丘城市空间结构和总体布局,并
诊断性玻璃体切除术是通过获取玻璃体、视网膜或脉络膜标本,结合相关实验室检查技术,对原因不明或传统治疗无效的眼内炎性疾病及恶性肿瘤等明确病因并指导治疗的一种有效的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