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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和信用关系的发展,现代各国抵押权制度从重视担保功能转移到更中关注发挥物的多重经济效用。《担保法》中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效力的限制性规定显然与担保物权法所追求的公平、自由、效益与交易安全的立法价值取向不相符合。《担保法》应当遵守抵押权的担保物权性质,明确抵押权作为支配权所应有的追及力和代位性,进而确立抵押人对其所有的抵押物的自主转让权,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立法应当为抵押物受让人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模式,保护交易安全。这样,在充分保障债权实现的前提下,以公平和效益为价值目标,衡平抵押物转让关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