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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你好!我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在一次外出联系业务的途中发生车祸,由于救治不及时,导致右腿变瘸,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伤愈后,我向公司要求调到后勤部门从事办公室工作,但公司没有同意。此时,正好公司效益不好,生产经营有了比较大的困难,开始合并部门、裁减人员,我也在被裁减人员之列,随之被解除劳动合同。我找领导理论,获得的答复是“公司效益不好就可以裁员”。请问:我是因为工作负伤的,公司能把我裁掉吗?
孙先生
孙先生:
公司不能以效益不好、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如果发生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过法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即通常所说的经济性裁员,但是这一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制的。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不适用经济性裁员的若干情形,其中就包括工伤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因此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考虑到你的实际状况,如果劳动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或者你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可以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公司主张赔偿金。
你好!我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在一次外出联系业务的途中发生车祸,由于救治不及时,导致右腿变瘸,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伤愈后,我向公司要求调到后勤部门从事办公室工作,但公司没有同意。此时,正好公司效益不好,生产经营有了比较大的困难,开始合并部门、裁减人员,我也在被裁减人员之列,随之被解除劳动合同。我找领导理论,获得的答复是“公司效益不好就可以裁员”。请问:我是因为工作负伤的,公司能把我裁掉吗?
孙先生
孙先生:
公司不能以效益不好、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如果发生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过法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即通常所说的经济性裁员,但是这一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制的。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不适用经济性裁员的若干情形,其中就包括工伤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因此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考虑到你的实际状况,如果劳动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或者你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可以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公司主张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