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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但对"实际发生"缺乏正面的解释,导致征纳双方在涉税实践中产生争议。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预售商品房而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税金,应按实际预缴并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这一做法并不违背"权责发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