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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民事立法的滞后,设置科学的举证时限制度还只是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理想.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只能坐视举证时限问题上暴露出来的尴尬与无奈.利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期间制度的规定为举证时限问题暂寻一个理性归宿--举证期间制度,应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失效主义"过渡期间的一种恰当的替代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