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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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关于纵向价格垄断的案件时有发生,但由于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纵向价格垄断是否应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结果要件的规定尚不完善,致使相关的执法司法实践中争论不止.因此,为探求符合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状况的纵向价格垄断认定方法,本文结合纵向价格垄断本身的特性,就我国现有法律、域外立法司法、我国市场经济现状、司法实践与社会文化等五个角度进行分析,最终得出我国在规制纵向价格垄断上应以排除、限制竞争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结论,并提出补齐我国反垄断法现存空位的一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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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关于纵向价格垄断的案件时有发生,但由于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纵向价格垄断是否应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结果要件的规定尚不完善,致使相关的执法司法实践中争论不止.因此,为探求符合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状况的纵向价格垄断认定方法,本文结合纵向价格垄断本身的特性,就我国现有法律、域外立法司法、我国市场经济现状、司法实践与社会文化等五个角度进行分析,最终得出我国在规制纵向价格垄断上应以排除、限制竞争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结论,并提出补齐我国反垄断法现存空位的一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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