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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保险行业特征、保险合同特征、保险产品功能、保险行业及保险法的发展四个方面论证了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必要性。
关键词诚信建设 保险合同 保险产品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60-01
万物皆有死,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是日常生活中行为的城市与交流的信用的总称。也就是说,待人接物要做到诚实,诚恳,有信,守信,一诺千金,一言九鼎。
诚信建设需要的法治保障。诚信已经不仅仅是道德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的问题。在我国的商事立法中,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一个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商事活动和商事立法、执法、守法的全过程。保险法是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保险业是以保障风险为经营目标的行业。保险,尽管可以发挥分散风险的作用,但其本身也充满了各种各样的风险。而且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因此,诚信在保险活动中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质,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程度的要求,比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更为严格。事实上,保险法中之所以确定最大诚信原则,这反映了我国保险法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法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如下:
一、从保险行业的特征来看
保险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现如今,在国民经济中,保险被誉为“社会稳定器”,已经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保险经营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第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业的运作原理就是由各个投保人以交纳保险费的方式来分担受害的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投保人越多,就能使保险人能收取更多的保险费,拥有更雄厚保险基金,保险分摊就会更为合理,保险经营就会更为安全,从而是保险人具有更大的可能性盈利。但是,如果保险人缺乏信用,投保人就会对其敬而远之,保险公司则会因缺少客户而难以维持下去;第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保险行业特别要求稳健经营,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我国立法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第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资金实质上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特别是保险性质的保险,到期必须按固定金额清偿。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是利润上缴,而是只有充分予以利用,以确保其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
二、从保险合同的特征来看
保险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不能预见保险合同的发生与否、何时发生、事故发生时的损失状况。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要远远超过他们所收取的保险费;但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保险人则无须支付赔偿的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可能会夸大他们的损失,以便获得最高赔偿金额,但作为赔偿义务人的保险人则可能最大限度的逃避或减少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减少他们的赔偿金额。此外,较普通的商业合同,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一般是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业管理机关预先拟定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和责任免除条款。可以看出,为保障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双方当事人在行使求偿权利、履行赔偿义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三、从保险产品的功能来看
保险合同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功能,即安全保障、经济补偿和获得利益。这些功能的存在,使保险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投保人之所以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正是出于对保险人的信赖,以避免或减少日常生产或生活中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而以营利为目的保险公司如果想更多地出售他们的保险产品,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就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基础,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企业形象。因此,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四、从保险业及保险法的发展来看
保险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最初的海上保险中,由于通讯手段极不发达,作为保险标的船舶或货物经常航行在数千英里之外,保险人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保险合同如何订立往往仅能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材料来确定,如果投保人提供的材料有失真实,保险人将遭受严重的损害。同样,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卸责任、拒绝赔偿,也将严重影响被保险人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保险行业创立之初最大诚信原则就被认为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在现代社会的生产力空前发展,经济全球化趨势的不断加强,国际间协作范围更加广泛,交易量与日俱增,交易风险愈加突出,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会引起连锁反应,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当代保险随之变得种类繁多,标的复杂,数额巨大,期限漫长,风险范围广泛,保险经营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和重要。不言而喻,现代保险对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
综上所述,诚信是保险行业的根本,是保险业的基础,是保险业生命力的源泉,是保险业顺利发展的保障。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行业的部门法律,更应当强调诚实信用,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本立法原则之一!
参考文献:
[1]雷云汉.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中国法律信息网.
[2]魏君涛.保险法上最大诚信原则到诚信原则的嬗变.雅典学园.
[3]刘群彦.简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律师网.
关键词诚信建设 保险合同 保险产品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60-01
万物皆有死,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是日常生活中行为的城市与交流的信用的总称。也就是说,待人接物要做到诚实,诚恳,有信,守信,一诺千金,一言九鼎。
诚信建设需要的法治保障。诚信已经不仅仅是道德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的问题。在我国的商事立法中,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一个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商事活动和商事立法、执法、守法的全过程。保险法是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保险业是以保障风险为经营目标的行业。保险,尽管可以发挥分散风险的作用,但其本身也充满了各种各样的风险。而且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因此,诚信在保险活动中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质,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程度的要求,比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更为严格。事实上,保险法中之所以确定最大诚信原则,这反映了我国保险法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法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如下:
一、从保险行业的特征来看
保险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现如今,在国民经济中,保险被誉为“社会稳定器”,已经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保险经营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第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业的运作原理就是由各个投保人以交纳保险费的方式来分担受害的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投保人越多,就能使保险人能收取更多的保险费,拥有更雄厚保险基金,保险分摊就会更为合理,保险经营就会更为安全,从而是保险人具有更大的可能性盈利。但是,如果保险人缺乏信用,投保人就会对其敬而远之,保险公司则会因缺少客户而难以维持下去;第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保险行业特别要求稳健经营,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我国立法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第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资金实质上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特别是保险性质的保险,到期必须按固定金额清偿。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是利润上缴,而是只有充分予以利用,以确保其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
二、从保险合同的特征来看
保险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不能预见保险合同的发生与否、何时发生、事故发生时的损失状况。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要远远超过他们所收取的保险费;但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保险人则无须支付赔偿的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可能会夸大他们的损失,以便获得最高赔偿金额,但作为赔偿义务人的保险人则可能最大限度的逃避或减少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减少他们的赔偿金额。此外,较普通的商业合同,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一般是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业管理机关预先拟定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和责任免除条款。可以看出,为保障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双方当事人在行使求偿权利、履行赔偿义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三、从保险产品的功能来看
保险合同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功能,即安全保障、经济补偿和获得利益。这些功能的存在,使保险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投保人之所以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正是出于对保险人的信赖,以避免或减少日常生产或生活中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而以营利为目的保险公司如果想更多地出售他们的保险产品,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就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基础,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企业形象。因此,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四、从保险业及保险法的发展来看
保险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最初的海上保险中,由于通讯手段极不发达,作为保险标的船舶或货物经常航行在数千英里之外,保险人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保险合同如何订立往往仅能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材料来确定,如果投保人提供的材料有失真实,保险人将遭受严重的损害。同样,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卸责任、拒绝赔偿,也将严重影响被保险人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保险行业创立之初最大诚信原则就被认为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在现代社会的生产力空前发展,经济全球化趨势的不断加强,国际间协作范围更加广泛,交易量与日俱增,交易风险愈加突出,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会引起连锁反应,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当代保险随之变得种类繁多,标的复杂,数额巨大,期限漫长,风险范围广泛,保险经营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和重要。不言而喻,现代保险对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
综上所述,诚信是保险行业的根本,是保险业的基础,是保险业生命力的源泉,是保险业顺利发展的保障。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行业的部门法律,更应当强调诚实信用,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本立法原则之一!
参考文献:
[1]雷云汉.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中国法律信息网.
[2]魏君涛.保险法上最大诚信原则到诚信原则的嬗变.雅典学园.
[3]刘群彦.简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