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企业经常遭遇两类危机,一是无预警的危机事项,其发生具有不可预知性,二是可预警的危机事项,其具有可预知的特点。不同危机事项信息传递路径表现不一,可预警危机事项信息传递表现出明显的滞后和差序的特征,不仅使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更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和秩序。
【关键词】危机 危机事项 信息传递
一、引言
危机威胁着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然而遭遇危机是企业的一种普遍现象。国外的专家对世界500家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的调查显示,80%以上认为,现代企业面临的危机就像人类面临死亡一样不可避免,企业无法避免随时可能发生的产品、价格、人才、信息、财务、信誉等种种危机,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除了涉及危机事项的具体处理外,还有义务向投资者传递危机事项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且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并用列举的方式说明了20种重大事项的类别和信息披露标准。
危机事项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可能是巨大的。2011年3月15日,“瘦肉精”事件使双汇发展受到沉重的打击,当日跌停,次日停牌,复牌后股价跌去35%,投资者损失巨大,从这个角度说,危机事项构成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信息,应按照证监会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危机事项的相关信息。
二、危机事项
(一)危机
罗森塔尔(Rosenthal)和皮内泊格(Pijnenburg)认为,危机是指具有严重威胁、不确定性和有危机感的情境。龙泽正雄认为危机有五种内涵,分别为事故、事故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事故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危险性的结合、预期和结果的变动(1991),巴顿(1993)认为,危机是会引起潜在负面影响的具有不确定性的大事件,这种事件及其后果可能对组织及其员工、产品、服务、资产和声誉造成巨大的损害[1]。苏伟伦(2001)认为危机本质上是旧机制,危机根植于旧机制中。米特若夫(2004)对于危机的界定是:危机是一个实际威胁或潜在威胁到组织整体的事件,它植根于社会的经纬中。众多学者尚未对危机的概念有统一的认识[2]。
(二)危机事项
危机具有突发性、破坏性、不确定性及紧迫性四个特点。笔者认为,危机事项可以界定为发生情景不确定的、对组织和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产生威胁的、必须在短期缺乏资源的条件下快速处理的重大事件,危机事项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可持续经营的能力,危机事项信息直接掌握者一般是上市公司代表大股东利益的高管人员,所以,危机事项信息传递时间、渠道将直接影响到中小投资者切身利益。
巴顿(2009)做过调查问卷,显示高级管理者认为组织中最严重的事件依次为:职场暴力、产品召回、恶劣天气、违反职业道德被检举、火灾、流行病毒、恐怖主义、工业事故[3]。朱德武(2002)根据源头不同危机分为两类,一类是外部来源,包括自然灾害,政治法律因素导致的灾难,社会因素引发的危机,技术环境的变化带来的危机,另一类是内部来源,包括生产过程中的危机,人力资源管理不当造成的危机、财务管理不当导致的危机、竞争导致的危机[4]。
(三)危机事项的分类
危机事项一般表现为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由于有些危机发生可预警,有些危机发生不可预警,所以,笔者提出,上市公司应从是否可预警角度区分这些危机事项,将危机事项分为两类,一类是无预警的危机事项,如地震、海啸、战争、暴力等,第二类是可预警的危机事项,如过度负债、对外担保、员工报复、产品质量与安全、违法违规、金融危机、贸易摩擦、竞争与并购、技术更新等。以上分类有助于分析理解危机事项信息的传递路径。
表1 上市公司危机事项分类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双汇发展危机事项属于典型的可预警的危机事项。上市公司管理层应当知道“瘦肉精”的来龙去脉,也应当知道“瘦肉精”对消费者的危害,及其潜在的对公司可持续经营的威胁。
三、危机事项信息的传递
危机事项信息传递是指危机事项信息在何时(WHEN)何地(WHERE)以何种方式(WAY)传递何种内容(WHAT)给何人(WHOM)的过程。危机事项分为两类,无预警危机事项多由不可控因素造成,信息传递问题不大,而可预警危机事项由于已经隐藏于内部,上市公司高管、大股东完全有先知的可能性,所以该类信息传递路径研究非常必要。
(一)无预警危机事项信息传递
无预警危机事项具有难以预知、不可控以及难以避免的特征。遭遇这类危机时,危机事项信息传递路径是企业不可控的,通常由媒体、网络替代上市公司首先将危机事项信息传递给公众,如汶川地震对很多在川渝地区或主营在川渝地区的上市公司造成巨大危机,此类危机事项信息传递基本具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
(二)可预警危机事项信息传递
可预警危机事项具有可预知、可控以及可以避免的特征。可预警危机多源自企业内部环境,也就是说,此类事件的危机雷达早就开启,只是领导者忽视或不愿承认危机的存在,或心照不宣。遭遇这类危机时,危机事项信息传递或多或少地带有“滞后”和“差序”的特征。
1.危机事项信息传递具有“滞后”性。危机事项信息传递还没有达到及时地、同时地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的程度。长城电工(600192)对外提供担保使得公司于2008年、2009年共计偿付3500万元,直接导致净利润下降。这一危机事项直到2010年4月13日才公告。*ST金城(000820)于2002年对外提供多笔贷款担保,金额高达1.5亿,占其净资产的29%,这一危机事项直至2010年6月才予以公告。同样,*ST天目(600671)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金额过亿元。“滞后”的危机事项信息传递使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
2.危机事项信息传递具有“差序”性。可预警的危机事项信息实质就是上市公司的内幕消息,与信息披露主体上市公司有“血缘”或“地缘”等关系的“圈内”人,能比“圈外”人优先获得上市公司的危机事项的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交易使获利或减少损失成为可能。大股东疯狂套现的ST梅雁就是很好的说明,从2007年11月7日至2011年9月9日收盘,梅雁实业累计出售所持ST梅雁2.54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减持之后,梅雁实业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570万股,包括董事长杨钦欢在内的三位董事随后宣布辞职,原因是ST梅雁隐藏许久的巨额债务危机,债务危机事项信息的传递首先在“圈内”人中展开,“圈内”人有充足的时间在“圈外”人还不知情时抛售股票获利或止损,“圈外”的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
(三)危机事项信息传递特征
不可预警的危机事项信息传递路径较为明确,危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但不存在不公平的现象。而可预警的危机事项却因为信息传递的“滞后”性与“差序”性存在,使中小投资者等多数人利益受损,少数人获得收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在信息社会中由于上市公司危机事项信息传递过程中的“滞后”和“差序”现象,无疑会空前放大对信息的优先占有而受益或对信息滞后取得而受损的效应。从另一个角度说,既然可预警的危机事项具有可控性质,上市公司高管不仅需要披露,更应预防危机爆发。
四、结论
由于危机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往往具有显著影响,危机事项信息传递路径具有较大研究意义。不可预警的危机事项信息传递路径较为直接,但可预警的危机事项信息传递却具有明显的违规现象,基于此,笔者认为应从“多渠道、少环节”等方面优化上市公司危机事项信息传递路径,缩短危机事项信息传递周期,扩大媒体传递面,挤压“圈内人”的空间范围,增加“圈外人”的范围,同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并把其纳入现正推进的退市制度中。
参考文献
[1]罗伯特·希斯著.王成等译危机管理[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1:18-19
[2]伊恩·I·米特若夫等著.危机防范与对策[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5-12
[3]劳伦斯·巴顿著,许瀞予译.危机管理[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9:3-5
[4]朱德武.危机管理:面对突发时间的抉择[M].深圳: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88-94
作者简介:惠男男(1980-),女,山东诸城人,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上市公司危机成本管理、财务分析。
【关键词】危机 危机事项 信息传递
一、引言
危机威胁着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然而遭遇危机是企业的一种普遍现象。国外的专家对世界500家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的调查显示,80%以上认为,现代企业面临的危机就像人类面临死亡一样不可避免,企业无法避免随时可能发生的产品、价格、人才、信息、财务、信誉等种种危机,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除了涉及危机事项的具体处理外,还有义务向投资者传递危机事项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且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并用列举的方式说明了20种重大事项的类别和信息披露标准。
危机事项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可能是巨大的。2011年3月15日,“瘦肉精”事件使双汇发展受到沉重的打击,当日跌停,次日停牌,复牌后股价跌去35%,投资者损失巨大,从这个角度说,危机事项构成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信息,应按照证监会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危机事项的相关信息。
二、危机事项
(一)危机
罗森塔尔(Rosenthal)和皮内泊格(Pijnenburg)认为,危机是指具有严重威胁、不确定性和有危机感的情境。龙泽正雄认为危机有五种内涵,分别为事故、事故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事故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危险性的结合、预期和结果的变动(1991),巴顿(1993)认为,危机是会引起潜在负面影响的具有不确定性的大事件,这种事件及其后果可能对组织及其员工、产品、服务、资产和声誉造成巨大的损害[1]。苏伟伦(2001)认为危机本质上是旧机制,危机根植于旧机制中。米特若夫(2004)对于危机的界定是:危机是一个实际威胁或潜在威胁到组织整体的事件,它植根于社会的经纬中。众多学者尚未对危机的概念有统一的认识[2]。
(二)危机事项
危机具有突发性、破坏性、不确定性及紧迫性四个特点。笔者认为,危机事项可以界定为发生情景不确定的、对组织和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产生威胁的、必须在短期缺乏资源的条件下快速处理的重大事件,危机事项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可持续经营的能力,危机事项信息直接掌握者一般是上市公司代表大股东利益的高管人员,所以,危机事项信息传递时间、渠道将直接影响到中小投资者切身利益。
巴顿(2009)做过调查问卷,显示高级管理者认为组织中最严重的事件依次为:职场暴力、产品召回、恶劣天气、违反职业道德被检举、火灾、流行病毒、恐怖主义、工业事故[3]。朱德武(2002)根据源头不同危机分为两类,一类是外部来源,包括自然灾害,政治法律因素导致的灾难,社会因素引发的危机,技术环境的变化带来的危机,另一类是内部来源,包括生产过程中的危机,人力资源管理不当造成的危机、财务管理不当导致的危机、竞争导致的危机[4]。
(三)危机事项的分类
危机事项一般表现为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由于有些危机发生可预警,有些危机发生不可预警,所以,笔者提出,上市公司应从是否可预警角度区分这些危机事项,将危机事项分为两类,一类是无预警的危机事项,如地震、海啸、战争、暴力等,第二类是可预警的危机事项,如过度负债、对外担保、员工报复、产品质量与安全、违法违规、金融危机、贸易摩擦、竞争与并购、技术更新等。以上分类有助于分析理解危机事项信息的传递路径。
表1 上市公司危机事项分类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双汇发展危机事项属于典型的可预警的危机事项。上市公司管理层应当知道“瘦肉精”的来龙去脉,也应当知道“瘦肉精”对消费者的危害,及其潜在的对公司可持续经营的威胁。
三、危机事项信息的传递
危机事项信息传递是指危机事项信息在何时(WHEN)何地(WHERE)以何种方式(WAY)传递何种内容(WHAT)给何人(WHOM)的过程。危机事项分为两类,无预警危机事项多由不可控因素造成,信息传递问题不大,而可预警危机事项由于已经隐藏于内部,上市公司高管、大股东完全有先知的可能性,所以该类信息传递路径研究非常必要。
(一)无预警危机事项信息传递
无预警危机事项具有难以预知、不可控以及难以避免的特征。遭遇这类危机时,危机事项信息传递路径是企业不可控的,通常由媒体、网络替代上市公司首先将危机事项信息传递给公众,如汶川地震对很多在川渝地区或主营在川渝地区的上市公司造成巨大危机,此类危机事项信息传递基本具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
(二)可预警危机事项信息传递
可预警危机事项具有可预知、可控以及可以避免的特征。可预警危机多源自企业内部环境,也就是说,此类事件的危机雷达早就开启,只是领导者忽视或不愿承认危机的存在,或心照不宣。遭遇这类危机时,危机事项信息传递或多或少地带有“滞后”和“差序”的特征。
1.危机事项信息传递具有“滞后”性。危机事项信息传递还没有达到及时地、同时地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的程度。长城电工(600192)对外提供担保使得公司于2008年、2009年共计偿付3500万元,直接导致净利润下降。这一危机事项直到2010年4月13日才公告。*ST金城(000820)于2002年对外提供多笔贷款担保,金额高达1.5亿,占其净资产的29%,这一危机事项直至2010年6月才予以公告。同样,*ST天目(600671)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金额过亿元。“滞后”的危机事项信息传递使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
2.危机事项信息传递具有“差序”性。可预警的危机事项信息实质就是上市公司的内幕消息,与信息披露主体上市公司有“血缘”或“地缘”等关系的“圈内”人,能比“圈外”人优先获得上市公司的危机事项的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交易使获利或减少损失成为可能。大股东疯狂套现的ST梅雁就是很好的说明,从2007年11月7日至2011年9月9日收盘,梅雁实业累计出售所持ST梅雁2.54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减持之后,梅雁实业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570万股,包括董事长杨钦欢在内的三位董事随后宣布辞职,原因是ST梅雁隐藏许久的巨额债务危机,债务危机事项信息的传递首先在“圈内”人中展开,“圈内”人有充足的时间在“圈外”人还不知情时抛售股票获利或止损,“圈外”的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
(三)危机事项信息传递特征
不可预警的危机事项信息传递路径较为明确,危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但不存在不公平的现象。而可预警的危机事项却因为信息传递的“滞后”性与“差序”性存在,使中小投资者等多数人利益受损,少数人获得收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在信息社会中由于上市公司危机事项信息传递过程中的“滞后”和“差序”现象,无疑会空前放大对信息的优先占有而受益或对信息滞后取得而受损的效应。从另一个角度说,既然可预警的危机事项具有可控性质,上市公司高管不仅需要披露,更应预防危机爆发。
四、结论
由于危机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往往具有显著影响,危机事项信息传递路径具有较大研究意义。不可预警的危机事项信息传递路径较为直接,但可预警的危机事项信息传递却具有明显的违规现象,基于此,笔者认为应从“多渠道、少环节”等方面优化上市公司危机事项信息传递路径,缩短危机事项信息传递周期,扩大媒体传递面,挤压“圈内人”的空间范围,增加“圈外人”的范围,同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并把其纳入现正推进的退市制度中。
参考文献
[1]罗伯特·希斯著.王成等译危机管理[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1:18-19
[2]伊恩·I·米特若夫等著.危机防范与对策[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5-12
[3]劳伦斯·巴顿著,许瀞予译.危机管理[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9:3-5
[4]朱德武.危机管理:面对突发时间的抉择[M].深圳: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88-94
作者简介:惠男男(1980-),女,山东诸城人,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上市公司危机成本管理、财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