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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首先分析了全国双创工作的开展情况,介绍了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情况,并简要介绍了我市双创工作的开展情况。正文从精确把握立法精神和具体措施;强化宣传引导形成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加强政府行政法规规章等法律实施配套措施的制定实施与监督;利用财政支出政府采购;加强政府对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相关规定落到实处这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推行《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相关措施,以实现促进创新创业大力发展的最终目标。
关键词 《科学技术进步法》 创新创业 支持力度 落实政策
作者简介:谢悦,天津大学经济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088
2014年9月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向全国、全世界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拉开了党和国家及各级政府向“创新要发展”的又一历史大幕。创新创业活动的大规模涌现和发展,使得创新经济成为了最为根本的驱动力量。在经济新常态的发展背景下,天津也步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正在经历从制造经济向创新经济的艰难转型。为了进一步做好天津的创业创新引领工作,天津市委市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政策,特别是“创新创业津十条”的颁布,提出了建设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以及相应的财政扶持等多项举措。但从整体来看,天津的创新与创业仍存在着数量少、成本高、风险高、成功率低、创业层次低、科技含量低的“一少两高三低”格局。面临着“缺平台、缺创客、缺服务、缺资金、缺成果、缺生态”的“六缺”局面。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被称为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具有较高的纲领性和概括性。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分别从总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但是,从整体来看《科技进步法》的宣传力度还有待提高,其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对法条本身还并不熟悉,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政策仍然并不完善,对其法律精神的渗透还不完全深入。因此,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宣传与适用仍然存在着必要与空间。
一、精确把握《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措施
在2015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成推进中国经济继续前行的“双引擎”之一。为了更好地推进天津的创新创业开展,我们应发挥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推动作用,精确把握《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立法精神与具体措施。《科学技术进步法》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应用进行了全面规定,既强调基础研究的原始创新,也强调产业发展中的集成创新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既强调科学技术自身的持续发展,也强调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从《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主要内容来看,可以分为:关于激励自主创新、关于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关于整合科技资源、关于科研人员四个方面。从立法精神上看,法条体现了:创新为主线,强调科学发展;明确政府工作职责;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强化对科技创新主体的激励措施;推进公共科技资源的社会共享等五大立法精神。
二、强化《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宣传引导形成创新创业良好氛围
唯物史观认为: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律对社会具有规范作用。抽象来看,法的规范作用可以体现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不断强化《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宣传,有利于营造天津自主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与氛围。首先,在天津已经建成的106家创客空间中,要形成良好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宣传平台,让创客们能够了解法律、用好法律开展维权,切实实现《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力落地。其次,在天津的各大高等院校广泛开展《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宣传指导工作,实现对科研人员知识产权归属及宽容失败的法律措施。最后,要动员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全社会科技进步。在关键的时间节点及重点地区,有步骤有重点的开展《科学技术进步法》培训。在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团体等各类组织中形成广泛共识,使得科技界、经济界充分掌握和正确运用《科技进步法》的活动规范和扶持措施。
三、加强政府行政法规规章等法律实施配套措施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为了做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行政法法规规章配套工作,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12月29日正式通过了《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并自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但是,通过初步走访调研,在以天津市研究科技法学高校教师、高校科研人员、主管科技的政府官员、法学会领导及广大科技企业为主的天津科技领域,有学者通过问卷调查,获得了反馈结果。在对52份抽样调查中,有百分之25%的人表示对《条例》一无所知,各单位对于《条例》的普及程度不高。虽然此调研结果为2013年产生,但是在《条例》条例刚刚通过的几年内,其影响力与知晓率应为逐渐下降趋势。而且在现一阶段,《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也存在着需要改进的空间。
其一,应进一步加强《条例》对科研人员的吸引力度。在《条例》第29条中,对科研人员的安家资助、配偶子女就业就学、享有荣誉称号等环节进行了规定。但是,随着全国经济水平的发展与对创新人才引进工作的重视,各地政府为吸引科技人才、形成创新动力都在各显其能。天津《条例》中的措施,与各地相比就略显简单。
其二,应进一步明晰科研知识产权归属。在《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0条中列明:“如果利用财政行资金设立的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将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人。但是在天津《条例》中并没有对国家出资情况下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知识产权进行明确界定。科研成果的归属问题,是科研人员最为关注、对其工作积极性影响对大的问题之一,但天津的《条例》完全没有提及与细化。 其三,应进一步加大科研院校的管理力度。在《条例》的第二章节与第三章节,分别从科技企业主体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等多个主体对科技创新进行了法律规制。但在科研创新最为集中的大学院校,却没有进行单独而明确的规制。
其四,应充分建立宽容失败制度。《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6条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但在天津《规定》中,既没有涉及到宽容失败的具体措施,也没有涉及对政府支出科研资金的使用与监督。
四、 利用财政支出政府采购,加强政府对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
2007年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采购自主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与服务,以及首购和订购的规定。但在发达国家的压力下,科技部和财政部2011年7月宣布停止执行《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四个文件,并要求各省市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政策进行全面清理,使得中国政府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处于停滞状态。
我认为,财政体系下的政府采购是一个比增加科研财政支出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发展的有效途径。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对能够满足需求的产品、服务或者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进行政府采购,不仅是对新型企业、创新技术从资金层面的支持,也是政府层面对新技术、新成果的官方认可,更是从社会各个层面形成使用创新产品的引导性作用。无论是从实体经济的上下游产业链发展来看,还是从对创新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景而言,运用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都是增强中国经济实力的妙计良方。如果我们近因为西方国家的压力,而停止了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无异于将需要培育的新科技产品市场让与国际竞争对手,并将自己的优秀产业扼杀于萌芽。
天津在制定政府采购名录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对自主创新品牌的关注力度,有针对性的引导各级政府机关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更多的向自主创新品牌或本土企业倾斜。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科学技术进步法》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6条规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投资于中小型高新企业的创投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此外,《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发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但是,在各地所执行的税收政策中,对相关企业的税收征收方法可谓参差不齐。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制定对创新型科技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先缴后退的政策却迟迟不见退款,这一系列的做法都对企业的研发创新造成了损害。企业的科技研发,其根本动力是能够取得更高的经济收益。如果政府对其科技创新的税收保障措施不能落实到位,将极大程度上挫伤企业的动力与积极性。
在《科学技术进步法》颁布多年后,我们的法律内部,特别是一些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仍然存在着许多有意或者无意的冲突。为了能够确保创新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到位,我建议针对各部门规章、各地地方性法规开展有条件的筛查调整工作。切实调整法律法规内部冲突,以实现创新创业工作在“法治社会”理念下顺利开展。
通过上述种种,不难看出我国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几个方面工作仍然存在着缺憾与不足。为了更好的推动创新创业的大力开展,真正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需要我们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不断强化依法行政的理念与意识,认真推行《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相关政策,真正促进我国科技创新与创业就业的大力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学勇.深入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自主创新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出版信息不详.
[2]薛智胜、李佳青.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实施状况分析.出版信息不详.
[3]宋河发、张思重.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系统构建与发展研究.创新科技.2015(5).
关键词 《科学技术进步法》 创新创业 支持力度 落实政策
作者简介:谢悦,天津大学经济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088
2014年9月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向全国、全世界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拉开了党和国家及各级政府向“创新要发展”的又一历史大幕。创新创业活动的大规模涌现和发展,使得创新经济成为了最为根本的驱动力量。在经济新常态的发展背景下,天津也步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正在经历从制造经济向创新经济的艰难转型。为了进一步做好天津的创业创新引领工作,天津市委市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政策,特别是“创新创业津十条”的颁布,提出了建设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以及相应的财政扶持等多项举措。但从整体来看,天津的创新与创业仍存在着数量少、成本高、风险高、成功率低、创业层次低、科技含量低的“一少两高三低”格局。面临着“缺平台、缺创客、缺服务、缺资金、缺成果、缺生态”的“六缺”局面。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被称为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具有较高的纲领性和概括性。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分别从总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但是,从整体来看《科技进步法》的宣传力度还有待提高,其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对法条本身还并不熟悉,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政策仍然并不完善,对其法律精神的渗透还不完全深入。因此,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宣传与适用仍然存在着必要与空间。
一、精确把握《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措施
在2015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成推进中国经济继续前行的“双引擎”之一。为了更好地推进天津的创新创业开展,我们应发挥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推动作用,精确把握《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立法精神与具体措施。《科学技术进步法》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应用进行了全面规定,既强调基础研究的原始创新,也强调产业发展中的集成创新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既强调科学技术自身的持续发展,也强调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从《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主要内容来看,可以分为:关于激励自主创新、关于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关于整合科技资源、关于科研人员四个方面。从立法精神上看,法条体现了:创新为主线,强调科学发展;明确政府工作职责;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强化对科技创新主体的激励措施;推进公共科技资源的社会共享等五大立法精神。
二、强化《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宣传引导形成创新创业良好氛围
唯物史观认为: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律对社会具有规范作用。抽象来看,法的规范作用可以体现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不断强化《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宣传,有利于营造天津自主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与氛围。首先,在天津已经建成的106家创客空间中,要形成良好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宣传平台,让创客们能够了解法律、用好法律开展维权,切实实现《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力落地。其次,在天津的各大高等院校广泛开展《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宣传指导工作,实现对科研人员知识产权归属及宽容失败的法律措施。最后,要动员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全社会科技进步。在关键的时间节点及重点地区,有步骤有重点的开展《科学技术进步法》培训。在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团体等各类组织中形成广泛共识,使得科技界、经济界充分掌握和正确运用《科技进步法》的活动规范和扶持措施。
三、加强政府行政法规规章等法律实施配套措施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为了做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行政法法规规章配套工作,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12月29日正式通过了《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并自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但是,通过初步走访调研,在以天津市研究科技法学高校教师、高校科研人员、主管科技的政府官员、法学会领导及广大科技企业为主的天津科技领域,有学者通过问卷调查,获得了反馈结果。在对52份抽样调查中,有百分之25%的人表示对《条例》一无所知,各单位对于《条例》的普及程度不高。虽然此调研结果为2013年产生,但是在《条例》条例刚刚通过的几年内,其影响力与知晓率应为逐渐下降趋势。而且在现一阶段,《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也存在着需要改进的空间。
其一,应进一步加强《条例》对科研人员的吸引力度。在《条例》第29条中,对科研人员的安家资助、配偶子女就业就学、享有荣誉称号等环节进行了规定。但是,随着全国经济水平的发展与对创新人才引进工作的重视,各地政府为吸引科技人才、形成创新动力都在各显其能。天津《条例》中的措施,与各地相比就略显简单。
其二,应进一步明晰科研知识产权归属。在《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0条中列明:“如果利用财政行资金设立的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将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人。但是在天津《条例》中并没有对国家出资情况下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知识产权进行明确界定。科研成果的归属问题,是科研人员最为关注、对其工作积极性影响对大的问题之一,但天津的《条例》完全没有提及与细化。 其三,应进一步加大科研院校的管理力度。在《条例》的第二章节与第三章节,分别从科技企业主体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等多个主体对科技创新进行了法律规制。但在科研创新最为集中的大学院校,却没有进行单独而明确的规制。
其四,应充分建立宽容失败制度。《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6条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但在天津《规定》中,既没有涉及到宽容失败的具体措施,也没有涉及对政府支出科研资金的使用与监督。
四、 利用财政支出政府采购,加强政府对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
2007年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采购自主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与服务,以及首购和订购的规定。但在发达国家的压力下,科技部和财政部2011年7月宣布停止执行《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四个文件,并要求各省市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政策进行全面清理,使得中国政府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处于停滞状态。
我认为,财政体系下的政府采购是一个比增加科研财政支出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发展的有效途径。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对能够满足需求的产品、服务或者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进行政府采购,不仅是对新型企业、创新技术从资金层面的支持,也是政府层面对新技术、新成果的官方认可,更是从社会各个层面形成使用创新产品的引导性作用。无论是从实体经济的上下游产业链发展来看,还是从对创新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景而言,运用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都是增强中国经济实力的妙计良方。如果我们近因为西方国家的压力,而停止了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无异于将需要培育的新科技产品市场让与国际竞争对手,并将自己的优秀产业扼杀于萌芽。
天津在制定政府采购名录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对自主创新品牌的关注力度,有针对性的引导各级政府机关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更多的向自主创新品牌或本土企业倾斜。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科学技术进步法》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6条规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投资于中小型高新企业的创投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此外,《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发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但是,在各地所执行的税收政策中,对相关企业的税收征收方法可谓参差不齐。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制定对创新型科技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先缴后退的政策却迟迟不见退款,这一系列的做法都对企业的研发创新造成了损害。企业的科技研发,其根本动力是能够取得更高的经济收益。如果政府对其科技创新的税收保障措施不能落实到位,将极大程度上挫伤企业的动力与积极性。
在《科学技术进步法》颁布多年后,我们的法律内部,特别是一些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仍然存在着许多有意或者无意的冲突。为了能够确保创新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到位,我建议针对各部门规章、各地地方性法规开展有条件的筛查调整工作。切实调整法律法规内部冲突,以实现创新创业工作在“法治社会”理念下顺利开展。
通过上述种种,不难看出我国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几个方面工作仍然存在着缺憾与不足。为了更好的推动创新创业的大力开展,真正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需要我们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不断强化依法行政的理念与意识,认真推行《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相关政策,真正促进我国科技创新与创业就业的大力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学勇.深入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自主创新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出版信息不详.
[2]薛智胜、李佳青.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实施状况分析.出版信息不详.
[3]宋河发、张思重.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系统构建与发展研究.创新科技.2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