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机关环境公益诉权配置的困境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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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是在行政命令措施基础上创新而来,虽能保护更大范围的环境公共利益,但与程序的民事属性不一致。行政机关的民事诉权实施面临着冲突:一方面,行政机关诉权的实施与环境民事程序的证据规则不尽相符,被告人抗辩权难以得到公平保护;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原告资格要兼顾经济性、生态性诉求,二者对诉权的差异化要求易引起行政机关的身份混乱。根本原因并非行政机关不能拥有诉权,而在于将诉权授予了环保监管部门。因此,应依诉权、执法权分授不同部门的思路,区分行政机关的国家所有权、执法权、民事诉权角色,优化其公益诉权设计,实现公益保护与民事程序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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