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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即是法律本位。关于民法的本位,通说分为古代、近代、现代三个阶段。民法本位是民法的根本指归,有义务说和权利说等不同观点,现代民法典的编订也应该先定好民法的本位及其决定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以之为前提,架构民法典的体系。本文就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关系问题阐述几点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