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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现将《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附件: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附件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林业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资金)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下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林业计划机构是林业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他业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大中型项目,即总投资为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小型项目,即总投资为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建设条件分析、项目建设的依据、项目布局与资源条件分析、建设方案与内容、环境保护、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分析与评价、项目建设保障措施、结论与建议、必要的附件、附表与附图等。
第七条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单纯购置类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
第八条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九条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项目(下称直属单位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或初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项目(下称地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其中,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林业局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小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林业局审批。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部门审批;直属单位的小型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地方小型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章项目建设内容及概算变更管理
第十条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增加或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需要调整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的百分之十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重新批准后,按新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编制初步设计,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由于建设地点变更以及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三)因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在总投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总投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并已成事实的,国家林业局不受理事后概算调整申请,所超概算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章项目招标管理
第十三条林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二) 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五条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对达不到招标标准的基建项目及设备(材料)采购,要由计财、纪检、审计、设备(材料)使用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建设项目管理或设备(材料)采购小组,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第六章项目建设监理
第十七条列入国家规定监理范围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含有监理费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控制。
第十九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要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要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实施信息反馈制度,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反馈林业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并于每年6月、12月将项目执行情况报国家林业局。
第八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细则》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章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为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建成运营后,国家林业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项目后评价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林业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资金、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等处罚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工作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导致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 管理不力,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 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五) 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对出现严重咨询、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或同一项目设计文件经两次以上修改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国家林业局将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资质做降级处理,直至取消资质。
第二十六条对工作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等问题的监理单位,国家林业局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林业(农林)主管部门及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现将《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附件: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附件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林业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资金)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下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林业计划机构是林业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他业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参与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大中型项目,即总投资为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小型项目,即总投资为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附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建设条件分析、项目建设的依据、项目布局与资源条件分析、建设方案与内容、环境保护、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分析与评价、项目建设保障措施、结论与建议、必要的附件、附表与附图等。
第七条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单纯购置类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
第八条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九条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项目(下称直属单位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或初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项目(下称地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其中,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林业局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小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林业局审批。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部门审批;直属单位的小型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地方小型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章项目建设内容及概算变更管理
第十条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增加或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需要调整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的百分之十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重新批准后,按新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编制初步设计,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由于建设地点变更以及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三)因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在总投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总投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并已成事实的,国家林业局不受理事后概算调整申请,所超概算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章项目招标管理
第十三条林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二) 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一)、(二)、(三)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五条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对达不到招标标准的基建项目及设备(材料)采购,要由计财、纪检、审计、设备(材料)使用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建设项目管理或设备(材料)采购小组,建立内部制约机制。
第六章项目建设监理
第十七条列入国家规定监理范围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含有监理费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控制。
第十九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要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要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实施信息反馈制度,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反馈林业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并于每年6月、12月将项目执行情况报国家林业局。
第八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细则》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章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为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建成运营后,国家林业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项目后评价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林业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资金、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等处罚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工作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导致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 管理不力,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 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五) 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对出现严重咨询、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或同一项目设计文件经两次以上修改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国家林业局将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资质做降级处理,直至取消资质。
第二十六条对工作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等问题的监理单位,国家林业局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林业(农林)主管部门及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