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对本刊1998年第2期发表项剑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缴资规定之探讨》一文(以下简称项文),以及第4期发表邱永红的《当前我国外资并购立法之评析》一文(以下简称邱文)进行了评析。在指出项、邱两文对我国外资立法的积极借鉴作用的同时,也对两位作者在文章中的共同重大疏漏进行了对比检查。通过引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论证了项、邱两文的同样错误,即未全面考察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因而对外资并购中外商出资作出了不合实际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