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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师专业自主权主要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拥有的自由、自主的权利。本文通过进一步明确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内涵,分析影响教师专业自主权发展的内在因素,提出了如何实现教师专业自主权的途径。
[关键词]专业自主权学习型组织 专业性
[中图分类号]G64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07)03—0072—03
[作者简介]汪晓明,衢州学院教育系讲师(浙江衢州 324000)
教师专业化是世界教师教育发展的趋势和潮流,也是我国教师教育改革的必然选择和追求目标。在这样的特定形势下,如何改善教师的能力与素质、实现教师专业自主权,已成为我国教师教育改革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内涵
教师专业自主权强调教师作为主体对教育教学活动拥有的自由、自主的权利,表现为教师摆脱环境、利用环境的外在自主和教师达到对自己内心世界支配的内在自主。我们可以从师生关系、劳动关系、法律权利和专业特征来揭示教师专业自主权的特点。
1、师生的交往关系
教育的过程是师生双向互动、共同促进和提高的过程。教育改革的发展态势,要求我们深刻认识传统教育的弊端,改变“师道尊严”的教育观,建立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师生关系。但是,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并不是要贬损教师的自主性。没有教师的精神解放,就很难有学生的精神解放;没有教师的主动发展就很难有学生的主动发展。
2、教师劳动的特性
教师劳动是集个体性、复杂性、创造性和高度艺术性于一体的工作,教师只有在自由自在的背景条件下,以非强制的方式进入工作状态,才会有人格的舒展、思维的活跃,才会有创新潜能的进发及教育智慧的生成,从而较好地完成教书育人的艰巨任务。教师工作中的自主状态具体表现为:按自己的意愿利用和改造外部工作环境的自主性;依照自己的内在本体性要求去支配自身的存在和发展的自主性。当然,教师的自主是通过按照教育规律和社会规范来限制自己的意志而实现自己自由意志的结果。
3、教师权利的法定性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教师专业化发展受到了欧美国家的高度重视,在美国形成了一场旨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教师赋权运动,让他们在各自的工作中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同时在参与学校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有集体发言权。我国《教师法》也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于学校而言,有权聘任和管理教师。教师作为受聘人,有权根据本人的知识水平和实际能力选择适宜自己的工作岗位,有权自主地选择教材、组织课堂教学活动,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当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作为专业人员,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特殊的权利,这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权利,是教师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
4、教师的专业性
社会学认为,整个社会由不同层级的职业群体构成,并将那些因具备一些独特性质并能在整个职业结构中占据较上层社会位置的职业群体称为“专业”。就教育界关于专业化的论述看,其主要的理论依据是功能主义的特质模式。依据功能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专业作为社会结构中比较高级的职业形式,承担着某些独特的、重要的社会功能,并通过其功能的正常发挥来保障整个社会生活的和谐与稳定。对专业人士而言,需要掌握较高程度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这些特殊的知识和技能不仅仅依赖于传统的经验积累,更需要通过长期的、正规的渠道来实现。随着“终身教育”、“学习型社会”等思潮的兴起,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具有了更大的现实意义和现实可能性。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专业培训过程中,专业人士还必须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并逐渐养成良好的服务态度。同时,为彰显专业的价值、保障专业人员队伍的质量,专业人员在实践中还应当具有自主权,这些权利可以表现为在制定有关公共政策时的发言权、在专业责任的行使和新进人员的准入方面的控制权以及与政府关系上的自主权等。
二、教师专业自主权发展的内在因素
影响教师专业自主权发展有两个核心因素:一是教师自我专业发展的内在动机,二是教师自我专业发展的管理能力。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教师才能不断自觉地促进专业自主权的成长。
1、需求或兴趣是教师专业自主权发展的内在驱力
教师的需求或兴趣,是专业发展的内在动机。教师专业发展的主体应该是广大一线的教师,但近年来教师专业发展的推动力量都是来自于教师外部的,在教师专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工程化”和“行政化”倾向,这些都忽略了教师专业化的主体性。因此,要使教师的专业发展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还要依靠教师本身的自觉意识。近年来,我国教师的专业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学历驱动型”、“行政驱动型”和“功利驱动型”几种,缺乏一种教师内在驱动成长的动力。如果教师的主动性不够,就不能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去研究课堂、研究教学、研究学生,去追求内在的“自我实现”。那种提高教师个体的、内在的专业化模式才是持久的、最具有激情和创造性的教师专业发展模式。
2、学习型组织是教师专业自主权的组织形式
我国教育虽然在努力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但是传统的应试教育模式存在惯性,教科书、考试与教师的地位连成一串、密不可分的现状并没有多大改变。如教师习惯于依照固定的教科书上课,补充的教材则一律以考试为依据,传统教学模式就是考试主导教学的写照。即使在新课程改革实施的今天,许多教师仍然在等待、观望。我们现在谈论教育弊端。视线仍只集中在学生负担过重上,而忽视扼杀创新能力的致命缺陷。要教会学生获取、加工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要使学生有创新的能力,教师就应该首先具有创造性思维能力。在学习型学校中,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发挥应扎根于该类组织的主动学习文化之中,该组织的一切成员都应能够实现主体式学习。由此看来,学习型学校要能够培养教师的自主学习和团体学习能力,形成学校的学习气氛,进而充分发挥教师的创造性思维能力,为实现学校的共同愿景而进行创造性的工作,从而更好地发挥教师的自主权。
3、专业化是教师专业自主权的特征
高度专业化是专业自主权的必备条件,如果缺乏专业化的基础,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则难以体现。利伯曼曾指出了专业工作的八项特征:(1)提供独特、明确、重要的服务;(2)运用高度的理智性技术;(3)需要长期的专门训练;(4)从业者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均具有广泛的自律性;(5)在专业的自律范围内,直接负有作出判断、采取行动的责任; (6)非营利、以服务为动机;(7)形成了综合性的自治组织;(8)拥有应用方式具体化了的伦理纲领。如果用以上八条标准来衡量,就会发现我们的教师队伍专业化的程度还远远不够。自主性充分与否固然会影响专业化程度的高低,但是专业化程度也会反过来影响自主性。一般而言,越专业化的团体,越有能力自主。一旦教师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提高了,则“自主”必然会往健康的方向发展。总之,“自主性”与“专业化”互动互补,缺一不可。
4、和谐的师生关系是专业自主权发展的桥梁
教师的专业性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现出来的,只有在和谐的师生关系中,才能有真正的自主性。教师的专业自主是在交往中实现的,这种自主性意味着教师价值的实现,意味着教师尊严的维护。所以,强调教师尊重学生,决不排除学生应尊重教师。师生交往的需要是作为人的主观需要而客观存在的。人际关系在师生关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学生会因博取教师的喜爱、获取与教师交往的满足而努力完成学习任务;教师也会因学生对他的爱戴、尊敬,而更加倾心于教育工作。师生间良好的人际关系意味着学生在心理上趋向于教师,教师和学生的交往在时间频率上的增加和在空间距离上的缩短,易于使学生模仿教师的思想行为和接受教师的暗示,这不仅有助于学生形成某种行为准则,而且对学生的个性诸如价值定向、性格特征的形成和发展等。都能发挥较大的作用。
三、教师专业自主权的法律保护
1、改革僵化的教育行政管理模式,切实保障教师的教育自主权
长期以来,我国对教育组织的管理是统一的教育目标、统一的课程目标、统一的教材、统一的管理体制、统一的教育评价模式等,个人的自主权受到了严重限制。目前,我国教育行政部门除了对重大的教育目标和教育政策进行控制以外,对那些基于行政权威而加诸学校和教师的种种限制,应予解除和松绑,使学校的自主性与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得到充分的支持与尊重,让校长和教师有权以其专业素养从事教育工作。此外,教育行政机关对于与教育工作无关的非专业性工作的指派则应完全避免,以保障教师的专业自主权。这主要应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是修正那些限制教师专业自主权的法令或条例。过去教师在教学上之所以不敢作主,缺乏专业自主行为,主要原因是处处听命于学校的指示,而学校则听命于上级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制度。鉴于我国的《教育法》和《教师法》已经赋予教师专业自主权,根据教师职业的专业化特点,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该将影响或违反教师专业自主权的相关法规逐一进行检查,该废止的立即废止,该修正的尽快修正,以确保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发挥。二是减少各级行政人员或教研人员的不当干预。教育部门的行政人员或学校行政人员的主要任务在于协助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进而达成教育目标。各级教育行政人员如果对教师工作过多地介入或不当干预,不仅影响到教师的专业自主,也会影响到教育教学的效果,进而影响学生的发展。除非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偏离了教育目标,违反了教育政策或法规,损害了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权益,否则行政人员应该对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加以尊重。
2、完善学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的教育自主权
现代学校管理的核心,一是在某种管理制度下每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否最大限度发挥,一是看一个人在管理制度下生活得是否有尊严和价值。美国著名教育家阿瑟·W·库姆斯认为,在以人为本思想指导下,校长工作很大程度上是对人际关系的处理,包括处理与教师的利益关系。科恩(COHEN)认为,学校组织是一种“组织起来的无序状态”。学校发展条件,不仅需要物质方面的,更重要的是精神方面的,其主要表现就是底蕴深厚的学校文化,包括学校的办学理念、团队精神、校园文化中的核心价值观念和校长对教师的积极影响力。目前许多学校管理者不注意构建学校文化,学校管理无特色。作为领导者的校长,在学校里应该发挥引领和服务作用,应该把学校作为一个具有共享价值观念和信念的学习共同体去建设、服务和奉献。吸纳和谐观念和集体价值观的人本主义管理文化是21世纪管理文化的主流,学校要融合公正、平等、人道、效率、民主原则和集体价值观的管理文化,学校管理者要学会倾听、宽容和理解,要与教师处于平等的地位,有问题互相协商。
长期以来,我国对教育的管理是集权式的,学校的内部机构设置、课程的安排、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都存在千篇一律的现象。虽然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校长负责制,把权力下移给基层学校,但是校长并没有把权利授权给一般教师。在个别地方,随着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和教师聘任制度的改革,反而出现了越来越集权的现象,表面上给予教师专业自主权,可是教师却不敢行使,因为他们害怕“秋后算账”。从而导致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和自主性受到制约,学校组织缺乏创造性。
由于教师在本质上是“被雇佣的职业技术劳动者”,学校代表国家对教师行使监控权、管理权和处置权,因此,教师的权力无疑要小于学校的权力。在学校这一特定环境下,教师承载多种权力关系意味着教师义务的增加,因为各种权力主体之间一旦发生冲突,教师本身就成为矛盾的焦点,而无论是矛盾还是纠纷,抑或是各种冲突,都是教师所无力解决的。这样,教师成了教育关系中的“弱势利益主体”。我们应通过健全和完善教师任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教师聘用的期限、考核评估、职务晋升等方面作出明晰的规定,明确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确立教师任用的制度和准则,完善教师申诉制度,拓宽教师权利的救济途径。
3、继续完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突出教师的专业性特征
任何一个专业性团体,为了维持其较高品质和水准,其成员都会经过严格的资格考试。我国从1996年开始实施教师资格证书,这促进了我国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有利于建立教师的专业权威。但是在实施中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教师资格证书的获得程序不能反映最新的教师职业要求,也就是说教师资格证书对申请者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伦理的考核不到位,往往是注重申请者的专业知识考核,忽视申请者实际教学技能和专业伦理的考核;二是教师资格证书动态管理的力度不够,对于教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往往依据教师是否违反相关的规章制度,而不是着重考察教师在实际教育教学中的业绩和工作能力,基本上一个人获得了教师资格证书。就是终生的了;三是对获得资格证书人员继续教育的考察流于形式,没有切实地从考察教师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出发。因此,该资格证书不能得到社会成员的高度认同,自然会影响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发挥和认可。因此,我们应继续完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促进教师专业权威和专业自主权的发展。
4、建立健全教师专业权威性组织,推进教师行业的内部自律
与其他专业一样,教学工作者应广泛建立自己的专业组织。如在美国,1966年就有1400多个独立的教育协会。一般来讲,教育专业组织的基本功能是:维护和发展高度的道德标准、专业标准、教育标准、社会服务标准及教师工作环境。虽然在我国也建立了广泛的专业组织,有全国性的、区域性的、单个学校组织的,但是与其他专业组织相比,其专业组织的权威性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缺乏专业组织的自治权。教师专业组织的权力主要包括教师资格的审核、鉴定、注册权,课程、教法、教学水平的评鉴权,专业道德水准的制定和判定权等,但是这些权力基本上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下属的“行政化”的事业单位所控制的。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将权力下放,让教师专业组织发挥它应有的职能,树立专业组织的权威性,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教师的专业自主权。
责任编辑 王庆玲
[关键词]专业自主权学习型组织 专业性
[中图分类号]G64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07)03—0072—03
[作者简介]汪晓明,衢州学院教育系讲师(浙江衢州 324000)
教师专业化是世界教师教育发展的趋势和潮流,也是我国教师教育改革的必然选择和追求目标。在这样的特定形势下,如何改善教师的能力与素质、实现教师专业自主权,已成为我国教师教育改革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内涵
教师专业自主权强调教师作为主体对教育教学活动拥有的自由、自主的权利,表现为教师摆脱环境、利用环境的外在自主和教师达到对自己内心世界支配的内在自主。我们可以从师生关系、劳动关系、法律权利和专业特征来揭示教师专业自主权的特点。
1、师生的交往关系
教育的过程是师生双向互动、共同促进和提高的过程。教育改革的发展态势,要求我们深刻认识传统教育的弊端,改变“师道尊严”的教育观,建立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师生关系。但是,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并不是要贬损教师的自主性。没有教师的精神解放,就很难有学生的精神解放;没有教师的主动发展就很难有学生的主动发展。
2、教师劳动的特性
教师劳动是集个体性、复杂性、创造性和高度艺术性于一体的工作,教师只有在自由自在的背景条件下,以非强制的方式进入工作状态,才会有人格的舒展、思维的活跃,才会有创新潜能的进发及教育智慧的生成,从而较好地完成教书育人的艰巨任务。教师工作中的自主状态具体表现为:按自己的意愿利用和改造外部工作环境的自主性;依照自己的内在本体性要求去支配自身的存在和发展的自主性。当然,教师的自主是通过按照教育规律和社会规范来限制自己的意志而实现自己自由意志的结果。
3、教师权利的法定性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教师专业化发展受到了欧美国家的高度重视,在美国形成了一场旨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教师赋权运动,让他们在各自的工作中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同时在参与学校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有集体发言权。我国《教师法》也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于学校而言,有权聘任和管理教师。教师作为受聘人,有权根据本人的知识水平和实际能力选择适宜自己的工作岗位,有权自主地选择教材、组织课堂教学活动,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当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作为专业人员,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特殊的权利,这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权利,是教师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
4、教师的专业性
社会学认为,整个社会由不同层级的职业群体构成,并将那些因具备一些独特性质并能在整个职业结构中占据较上层社会位置的职业群体称为“专业”。就教育界关于专业化的论述看,其主要的理论依据是功能主义的特质模式。依据功能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专业作为社会结构中比较高级的职业形式,承担着某些独特的、重要的社会功能,并通过其功能的正常发挥来保障整个社会生活的和谐与稳定。对专业人士而言,需要掌握较高程度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这些特殊的知识和技能不仅仅依赖于传统的经验积累,更需要通过长期的、正规的渠道来实现。随着“终身教育”、“学习型社会”等思潮的兴起,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具有了更大的现实意义和现实可能性。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专业培训过程中,专业人士还必须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并逐渐养成良好的服务态度。同时,为彰显专业的价值、保障专业人员队伍的质量,专业人员在实践中还应当具有自主权,这些权利可以表现为在制定有关公共政策时的发言权、在专业责任的行使和新进人员的准入方面的控制权以及与政府关系上的自主权等。
二、教师专业自主权发展的内在因素
影响教师专业自主权发展有两个核心因素:一是教师自我专业发展的内在动机,二是教师自我专业发展的管理能力。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教师才能不断自觉地促进专业自主权的成长。
1、需求或兴趣是教师专业自主权发展的内在驱力
教师的需求或兴趣,是专业发展的内在动机。教师专业发展的主体应该是广大一线的教师,但近年来教师专业发展的推动力量都是来自于教师外部的,在教师专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工程化”和“行政化”倾向,这些都忽略了教师专业化的主体性。因此,要使教师的专业发展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还要依靠教师本身的自觉意识。近年来,我国教师的专业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学历驱动型”、“行政驱动型”和“功利驱动型”几种,缺乏一种教师内在驱动成长的动力。如果教师的主动性不够,就不能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去研究课堂、研究教学、研究学生,去追求内在的“自我实现”。那种提高教师个体的、内在的专业化模式才是持久的、最具有激情和创造性的教师专业发展模式。
2、学习型组织是教师专业自主权的组织形式
我国教育虽然在努力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但是传统的应试教育模式存在惯性,教科书、考试与教师的地位连成一串、密不可分的现状并没有多大改变。如教师习惯于依照固定的教科书上课,补充的教材则一律以考试为依据,传统教学模式就是考试主导教学的写照。即使在新课程改革实施的今天,许多教师仍然在等待、观望。我们现在谈论教育弊端。视线仍只集中在学生负担过重上,而忽视扼杀创新能力的致命缺陷。要教会学生获取、加工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要使学生有创新的能力,教师就应该首先具有创造性思维能力。在学习型学校中,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发挥应扎根于该类组织的主动学习文化之中,该组织的一切成员都应能够实现主体式学习。由此看来,学习型学校要能够培养教师的自主学习和团体学习能力,形成学校的学习气氛,进而充分发挥教师的创造性思维能力,为实现学校的共同愿景而进行创造性的工作,从而更好地发挥教师的自主权。
3、专业化是教师专业自主权的特征
高度专业化是专业自主权的必备条件,如果缺乏专业化的基础,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则难以体现。利伯曼曾指出了专业工作的八项特征:(1)提供独特、明确、重要的服务;(2)运用高度的理智性技术;(3)需要长期的专门训练;(4)从业者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均具有广泛的自律性;(5)在专业的自律范围内,直接负有作出判断、采取行动的责任; (6)非营利、以服务为动机;(7)形成了综合性的自治组织;(8)拥有应用方式具体化了的伦理纲领。如果用以上八条标准来衡量,就会发现我们的教师队伍专业化的程度还远远不够。自主性充分与否固然会影响专业化程度的高低,但是专业化程度也会反过来影响自主性。一般而言,越专业化的团体,越有能力自主。一旦教师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提高了,则“自主”必然会往健康的方向发展。总之,“自主性”与“专业化”互动互补,缺一不可。
4、和谐的师生关系是专业自主权发展的桥梁
教师的专业性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现出来的,只有在和谐的师生关系中,才能有真正的自主性。教师的专业自主是在交往中实现的,这种自主性意味着教师价值的实现,意味着教师尊严的维护。所以,强调教师尊重学生,决不排除学生应尊重教师。师生交往的需要是作为人的主观需要而客观存在的。人际关系在师生关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学生会因博取教师的喜爱、获取与教师交往的满足而努力完成学习任务;教师也会因学生对他的爱戴、尊敬,而更加倾心于教育工作。师生间良好的人际关系意味着学生在心理上趋向于教师,教师和学生的交往在时间频率上的增加和在空间距离上的缩短,易于使学生模仿教师的思想行为和接受教师的暗示,这不仅有助于学生形成某种行为准则,而且对学生的个性诸如价值定向、性格特征的形成和发展等。都能发挥较大的作用。
三、教师专业自主权的法律保护
1、改革僵化的教育行政管理模式,切实保障教师的教育自主权
长期以来,我国对教育组织的管理是统一的教育目标、统一的课程目标、统一的教材、统一的管理体制、统一的教育评价模式等,个人的自主权受到了严重限制。目前,我国教育行政部门除了对重大的教育目标和教育政策进行控制以外,对那些基于行政权威而加诸学校和教师的种种限制,应予解除和松绑,使学校的自主性与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得到充分的支持与尊重,让校长和教师有权以其专业素养从事教育工作。此外,教育行政机关对于与教育工作无关的非专业性工作的指派则应完全避免,以保障教师的专业自主权。这主要应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是修正那些限制教师专业自主权的法令或条例。过去教师在教学上之所以不敢作主,缺乏专业自主行为,主要原因是处处听命于学校的指示,而学校则听命于上级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制度。鉴于我国的《教育法》和《教师法》已经赋予教师专业自主权,根据教师职业的专业化特点,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该将影响或违反教师专业自主权的相关法规逐一进行检查,该废止的立即废止,该修正的尽快修正,以确保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发挥。二是减少各级行政人员或教研人员的不当干预。教育部门的行政人员或学校行政人员的主要任务在于协助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进而达成教育目标。各级教育行政人员如果对教师工作过多地介入或不当干预,不仅影响到教师的专业自主,也会影响到教育教学的效果,进而影响学生的发展。除非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偏离了教育目标,违反了教育政策或法规,损害了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权益,否则行政人员应该对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加以尊重。
2、完善学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的教育自主权
现代学校管理的核心,一是在某种管理制度下每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否最大限度发挥,一是看一个人在管理制度下生活得是否有尊严和价值。美国著名教育家阿瑟·W·库姆斯认为,在以人为本思想指导下,校长工作很大程度上是对人际关系的处理,包括处理与教师的利益关系。科恩(COHEN)认为,学校组织是一种“组织起来的无序状态”。学校发展条件,不仅需要物质方面的,更重要的是精神方面的,其主要表现就是底蕴深厚的学校文化,包括学校的办学理念、团队精神、校园文化中的核心价值观念和校长对教师的积极影响力。目前许多学校管理者不注意构建学校文化,学校管理无特色。作为领导者的校长,在学校里应该发挥引领和服务作用,应该把学校作为一个具有共享价值观念和信念的学习共同体去建设、服务和奉献。吸纳和谐观念和集体价值观的人本主义管理文化是21世纪管理文化的主流,学校要融合公正、平等、人道、效率、民主原则和集体价值观的管理文化,学校管理者要学会倾听、宽容和理解,要与教师处于平等的地位,有问题互相协商。
长期以来,我国对教育的管理是集权式的,学校的内部机构设置、课程的安排、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都存在千篇一律的现象。虽然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校长负责制,把权力下移给基层学校,但是校长并没有把权利授权给一般教师。在个别地方,随着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和教师聘任制度的改革,反而出现了越来越集权的现象,表面上给予教师专业自主权,可是教师却不敢行使,因为他们害怕“秋后算账”。从而导致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和自主性受到制约,学校组织缺乏创造性。
由于教师在本质上是“被雇佣的职业技术劳动者”,学校代表国家对教师行使监控权、管理权和处置权,因此,教师的权力无疑要小于学校的权力。在学校这一特定环境下,教师承载多种权力关系意味着教师义务的增加,因为各种权力主体之间一旦发生冲突,教师本身就成为矛盾的焦点,而无论是矛盾还是纠纷,抑或是各种冲突,都是教师所无力解决的。这样,教师成了教育关系中的“弱势利益主体”。我们应通过健全和完善教师任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教师聘用的期限、考核评估、职务晋升等方面作出明晰的规定,明确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确立教师任用的制度和准则,完善教师申诉制度,拓宽教师权利的救济途径。
3、继续完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突出教师的专业性特征
任何一个专业性团体,为了维持其较高品质和水准,其成员都会经过严格的资格考试。我国从1996年开始实施教师资格证书,这促进了我国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有利于建立教师的专业权威。但是在实施中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教师资格证书的获得程序不能反映最新的教师职业要求,也就是说教师资格证书对申请者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伦理的考核不到位,往往是注重申请者的专业知识考核,忽视申请者实际教学技能和专业伦理的考核;二是教师资格证书动态管理的力度不够,对于教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往往依据教师是否违反相关的规章制度,而不是着重考察教师在实际教育教学中的业绩和工作能力,基本上一个人获得了教师资格证书。就是终生的了;三是对获得资格证书人员继续教育的考察流于形式,没有切实地从考察教师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出发。因此,该资格证书不能得到社会成员的高度认同,自然会影响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发挥和认可。因此,我们应继续完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促进教师专业权威和专业自主权的发展。
4、建立健全教师专业权威性组织,推进教师行业的内部自律
与其他专业一样,教学工作者应广泛建立自己的专业组织。如在美国,1966年就有1400多个独立的教育协会。一般来讲,教育专业组织的基本功能是:维护和发展高度的道德标准、专业标准、教育标准、社会服务标准及教师工作环境。虽然在我国也建立了广泛的专业组织,有全国性的、区域性的、单个学校组织的,但是与其他专业组织相比,其专业组织的权威性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缺乏专业组织的自治权。教师专业组织的权力主要包括教师资格的审核、鉴定、注册权,课程、教法、教学水平的评鉴权,专业道德水准的制定和判定权等,但是这些权力基本上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下属的“行政化”的事业单位所控制的。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将权力下放,让教师专业组织发挥它应有的职能,树立专业组织的权威性,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教师的专业自主权。
责任编辑 王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