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迫切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正确的社会主导价值观。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从整一体上精辟概括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主导价值观。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任务,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内在要求,是推动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促进良好社会风气形成和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一、依法治国需要知荣明耻的社会道德基础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法律与道德是社会最基本的两大规范系统,在社会生活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缺一不可。道德是法治的基础,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世界各国治国的一个普遍手段。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于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1.道德是立法的基础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治国所依据的法必须是“良法”,这样才能实现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但是,如果仅仅从法律自身出发,无法判断法的良恶,也无法评价立法是否成功。只有借助社会道德规范来判断和评价,才能使制定出来的法律符合社会公众所认同的道德要求,体现正确的价值取向,真正成为“良法”。因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德基础。
2.道德是公民自觉守法的基础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他律性。这种他律性,必须立足于公民对法的认同和自觉自愿地服从法律。如果社会不能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社会成员无法在内心形成对法的认同,那么法律就难以得到真正的实施,社会也就难以维持长久稳定。只有社会成员的道德取向与法律要求相一致,他们才会相信法律,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从而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2007年9月20日是中共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第六年,近六年来,公民道德建设在继承中发展、在巩固中提高、在创新中前进内容逐步深化。形式不断丰富,影响日益扩大。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深入人心。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大大弘扬,人民群众参与热情普遍高涨,社会道德风尚发生可喜变化。热爱祖国、锐意进取、科学文明、团结互助成为社会精神风貌的主流。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发表后,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公民道德建设形成新的热潮。呈现出扎实推进、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公民道德建设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主线。贯穿于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的全过程,使之成为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荣辱观的树立。重在深入人心、重在联系实际、重在弘扬正气。深入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理论、新闻、文艺、出版工作要发挥优势、形成合力,学校、家庭、单位、社会教育要相互配合、形成联动,使社会主义荣辱观家喻户晓。成为全体公民的共识。
3.道德是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的基础
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组成部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时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它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推进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就是要加强以法制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政府自身建设,努力打造法治政府。而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又是打造法治政府的基础和关键。建设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一是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教育,切实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他们真正养成依法办事的理念和崇尚法治的品格。二是要规范工作程序,通过实行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等措施,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定程序、权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自觉性,使他们真正成为一支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者的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还要接受道德规范的调整。执法者心系人民、荣辱分明,才能防止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更好地履行职责。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能够促进政府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进而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4.道德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道德的内在精神,贯穿于司法的整个过程中,而且对司法的结果也产生影响。一个社会的道德规则体系无形之中对法律体制和法律制度发生作用,在司法活动过程中,道德起到规制的判断力。司法活动总是依赖社会对实践活动做出价值判断,并从中找到精神支柱。道德的独立地位和独特的品性有其深刻的指导性价值性意蕴。司法人员的司法实践活动不仅仅是单纯依赖法律而作出裁判,道德的底蕴和文化精神、风俗习惯的支持常常使司法公正得到更加有力的执行和遵守,这些成为司法公正在人们深层次意识中的不可或缺的动力源泉。司法公正正是从道德的信仰中找到一种依托,这种信任力度的扩张和不断深化使得司法公正成为人们追求的内在道德情结,道德上的维护是司法活动保持公正的灵魂和归宿,道德是司法公正取得最大化社会公正的理想目标的伦理保障和普通自律自觉的原则性要求。法治现代化的理想价值目标是实现社会公正,而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这最后防线裁判者的司法人员则是此防线的最后保障。可见司法人员对司法公正、法制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的能动作用。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司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关系法律权威的树立。司法人员的道德水平高,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坚持司法公正,更好地实现法律的价值。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加强道德修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公正地履行职权,维护社会公正。
二、荣辱观是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强大武器
道德是调整人际关系、行动的基本规范,是社会的粘合剂、润滑剂。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一直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是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延续以及稳定、和平作为历史主流的关键因素。但我们今天主张的“以德治国”,并不是对 封建时代“德治”的简单继承和照搬照抄。今天的德治是社会主义的德治,其中的“德”是反映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道德,其主要内容就是胡锦涛总书记概括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而且,这种德治是与法治相辅相承的德治,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德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方面要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切实落实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正如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曾指出的,“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从八个方面对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一种良好的道德规范,将有助于引导人们加强道德修养,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从而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实际上,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既体现了中华民族精神文化进步和社会主义社会和谐文明的长远发展要求,又积极针对当前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比如,为了切实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要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为了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为了切实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和谐人际关系上要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需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需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做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只有真正做到德治与法治兼备,充分发挥道德与法律两种手段的优势,才能实现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把荣辱观教育落到实处。
总的来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应对当前改革攻坚阶段、社会转轨时期各种尖锐矛盾和复杂问题的内在要求,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小康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的精神文明建设,是打造社会主义强大的软实力的重要保障,是增强全民族的凝聚力、战斗力、创新力的内在要求,是提升全民族的道德水平,匡正党风、政风、民风的行动纲领,关系到改革发展的全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切实抓紧抓好,必须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一、依法治国需要知荣明耻的社会道德基础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法律与道德是社会最基本的两大规范系统,在社会生活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缺一不可。道德是法治的基础,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世界各国治国的一个普遍手段。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于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1.道德是立法的基础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治国所依据的法必须是“良法”,这样才能实现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但是,如果仅仅从法律自身出发,无法判断法的良恶,也无法评价立法是否成功。只有借助社会道德规范来判断和评价,才能使制定出来的法律符合社会公众所认同的道德要求,体现正确的价值取向,真正成为“良法”。因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德基础。
2.道德是公民自觉守法的基础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他律性。这种他律性,必须立足于公民对法的认同和自觉自愿地服从法律。如果社会不能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社会成员无法在内心形成对法的认同,那么法律就难以得到真正的实施,社会也就难以维持长久稳定。只有社会成员的道德取向与法律要求相一致,他们才会相信法律,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从而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2007年9月20日是中共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第六年,近六年来,公民道德建设在继承中发展、在巩固中提高、在创新中前进内容逐步深化。形式不断丰富,影响日益扩大。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深入人心。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大大弘扬,人民群众参与热情普遍高涨,社会道德风尚发生可喜变化。热爱祖国、锐意进取、科学文明、团结互助成为社会精神风貌的主流。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发表后,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公民道德建设形成新的热潮。呈现出扎实推进、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公民道德建设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主线。贯穿于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的全过程,使之成为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荣辱观的树立。重在深入人心、重在联系实际、重在弘扬正气。深入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理论、新闻、文艺、出版工作要发挥优势、形成合力,学校、家庭、单位、社会教育要相互配合、形成联动,使社会主义荣辱观家喻户晓。成为全体公民的共识。
3.道德是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的基础
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组成部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时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它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推进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就是要加强以法制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政府自身建设,努力打造法治政府。而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又是打造法治政府的基础和关键。建设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一是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教育,切实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他们真正养成依法办事的理念和崇尚法治的品格。二是要规范工作程序,通过实行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等措施,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不断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定程序、权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自觉性,使他们真正成为一支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者的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还要接受道德规范的调整。执法者心系人民、荣辱分明,才能防止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更好地履行职责。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能够促进政府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进而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4.道德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道德的内在精神,贯穿于司法的整个过程中,而且对司法的结果也产生影响。一个社会的道德规则体系无形之中对法律体制和法律制度发生作用,在司法活动过程中,道德起到规制的判断力。司法活动总是依赖社会对实践活动做出价值判断,并从中找到精神支柱。道德的独立地位和独特的品性有其深刻的指导性价值性意蕴。司法人员的司法实践活动不仅仅是单纯依赖法律而作出裁判,道德的底蕴和文化精神、风俗习惯的支持常常使司法公正得到更加有力的执行和遵守,这些成为司法公正在人们深层次意识中的不可或缺的动力源泉。司法公正正是从道德的信仰中找到一种依托,这种信任力度的扩张和不断深化使得司法公正成为人们追求的内在道德情结,道德上的维护是司法活动保持公正的灵魂和归宿,道德是司法公正取得最大化社会公正的理想目标的伦理保障和普通自律自觉的原则性要求。法治现代化的理想价值目标是实现社会公正,而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这最后防线裁判者的司法人员则是此防线的最后保障。可见司法人员对司法公正、法制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的能动作用。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司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关系法律权威的树立。司法人员的道德水平高,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坚持司法公正,更好地实现法律的价值。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加强道德修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公正地履行职权,维护社会公正。
二、荣辱观是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强大武器
道德是调整人际关系、行动的基本规范,是社会的粘合剂、润滑剂。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一直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是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延续以及稳定、和平作为历史主流的关键因素。但我们今天主张的“以德治国”,并不是对 封建时代“德治”的简单继承和照搬照抄。今天的德治是社会主义的德治,其中的“德”是反映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道德,其主要内容就是胡锦涛总书记概括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而且,这种德治是与法治相辅相承的德治,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德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方面要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切实落实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正如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曾指出的,“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从八个方面对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一种良好的道德规范,将有助于引导人们加强道德修养,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从而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实际上,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既体现了中华民族精神文化进步和社会主义社会和谐文明的长远发展要求,又积极针对当前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比如,为了切实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要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为了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为了切实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和谐人际关系上要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需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需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做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只有真正做到德治与法治兼备,充分发挥道德与法律两种手段的优势,才能实现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把荣辱观教育落到实处。
总的来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应对当前改革攻坚阶段、社会转轨时期各种尖锐矛盾和复杂问题的内在要求,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小康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的精神文明建设,是打造社会主义强大的软实力的重要保障,是增强全民族的凝聚力、战斗力、创新力的内在要求,是提升全民族的道德水平,匡正党风、政风、民风的行动纲领,关系到改革发展的全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切实抓紧抓好,必须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