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下人工智能系统的法律地位

来源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p198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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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人工智能系统已经“创造”了包括音乐、小说、食谱等作品和潜在的可授予专利的发明。然而各国知识产权法却并不承认非人类作者或发明人的法律地位。为了实现知识产权法的目的,知识产权法应适时承认人工智能具有作者和发明人的身份。其条件是人工智能创造物符合知识产权的客体要件,而且人工智能在作品的发展或发明的创造中存在因果关系。对于符合这两个要件的人工智能创造物,应通过借鉴现有的职务作品或职务发明的分配机制,将其知识产权分配给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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