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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各阶层间的矛盾不断加剧,使得基层政府在社会管理中面临新的挑战。如何促使基层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履行其良好的倡导责任,是对当前社会问题进行平衡利益的关键,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分析基层政府在社会管理责任中所面临的问题入手,提出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责任创新中的对策,加强基层政府主导、社会多元参与的社会管理责任,构建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社会管理;基层政府;责任;建设
中图分类号:D6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59-01
一、基层政府责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政府履行行政责任时“重经济、轻民生”。
我国长期以来都是把经济的发展放在首要位置,社会的事务的发展走向也都是遵循经济的发展,所以在很大程度上疏忽了社会管理以及社会事务在国家长远发展中的重要性,工作重心的偏移也导致基层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严重不足,积极行政责任只是部分履行甚至得不到履行。一些基层政府把发展片面的理解为经济的发展,导致工作重心偏移,把主要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到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上,过于重视GDP数据和形象工程,过多的用经济政策取代社会政策,资源配置失衡,忽略民众需求,对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在地方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清。
虽然,我国的国际地位伴随着经济数据的提升也在不断提升,现在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群众并没有真正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相反,空气、河流的污染、资源的枯竭、生态环境的恶化、贫富差距的拉大都严重违背了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同时也充分说明基层政府在政绩和民生方面做选择是,政绩更为重要,保障社会公众基本生活的积极行政责任往往被忽略。
(二)基层政府伦理责任履行能力不足。
伦理责任也成为道德责任,它包括积极伦理责任和消极伦理责任。积极伦理责任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遵循伦理道德并引导社会道德风尚的发展方向,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新型伦理道德体系的职能;消极伦理责任则是指政府一起工作人员在社会管理活动中对其自身言语不当或者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后果。当前基层政府伦理责任履行过程中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无论是积极伦理责任承担还是消极伦理责任承担都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执法不公、权力寻租、诚信缺失、滥用职权、平庸无为、追责缺位等问题在政府相关部门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依然存在,非道德的行政行为充斥于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相关的政府伦理责任追究机制并没有建立。这些行为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执政基础动摇。
(三)基层政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界定不清。
基层政府履行积极法律责任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更多的是一种口号,依法行政并没有被真正落到实处。在建设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下,基层政府不仅要治人,也要治于人,政府也要像自然人和法人一样必须限定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违反法律就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对政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但缺少的是具体地可操作性,而且法律责任的设定多是框架性的条款,过于简单,缺乏实用性。现行法律还缺少消极法律责任追究的启动机制,对相关程序也没有具体规定,这些法律自身存在的问题便导致了法律责任的虚化,很难真正发挥约束政府行政行为和制裁违法行政行为的作用。在实践中,某些基层政府或官员,便利用这些法律上存在的模糊性,钻法律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行使公共权力时有法不依、滥用权力,严重损害公众权益而不受追究
二、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责任创新中的对策研究
(一)完善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责任监督机制。
要构建完善的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责任监督机制,要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首先是要强化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关系,理清工作关系和监督关系之间的责任,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要真正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监督机构或者是其他监督主体反映,让监督职能真正落实,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要更加可观,不能有姑息养奸的想法,对于责任主体要依法从严给与处罚。其次要将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职责独立出来,消除两个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保证期在工作过程中能独立自主的履行监督职责。最后是政府内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长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于加强自身监督、提高政府问题自查效率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二是要完善外部监督机制。首先要强化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职能。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监督权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当前对于人大监督职能履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面对人大监督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人大对政府监督中所拥有的权力、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后果处理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二)完善现有法律体系,推进责任政府建设。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施政方略有效开展的基础,也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前提。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利于规范基层政府在履行社会管理责任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对于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及时纠正,相关当事人或者单位可以依法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要实现这一目标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要修改和完善现有与政府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应该完善地方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虽然这两部法律对政府责任做一些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大多流于形式,缺乏可操作性,形同摆设。二是要建立健全专门的《政府责任法》。要将相关的责任给予明确的界定,对于相关责任的追究也要细化,从立法主体、程序、时效、范围、责任追究、救济途径等方面全方位做出规定,防止出现因为法律条款的模糊导致的法律漏洞。这一法律的出台有利于将基层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责任的行为规范和问题追究法治化,使基层政府在履行职责时有明确的法律参照,防止基层政府在行驶职责的过程中“越位”或者“失位”,同时便于社会公众对基层政府的行政行为有效监督。
综上所述,要构建完善的基层政府责任追究体系,须将完善的法律体系、全面的责任监督体系相结合,二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共同作用,发挥最大合力。将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责任履行、责任监督、责任追究过程置于法律体系,监督机制,二者共同构建的监督体系之下。为构建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沈广和.政府扁平化:概念、问题与展望[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3)
[2]董政丰.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以温州模式为例[J].商业时代.2013(33)
[3]尤琳.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中的乡村关系研究[J].求实.2013(06)
作者简介:睢斯威,男,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政府,中共河北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员,研究方向:政治学。
关键词:社会管理;基层政府;责任;建设
中图分类号:D6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59-01
一、基层政府责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政府履行行政责任时“重经济、轻民生”。
我国长期以来都是把经济的发展放在首要位置,社会的事务的发展走向也都是遵循经济的发展,所以在很大程度上疏忽了社会管理以及社会事务在国家长远发展中的重要性,工作重心的偏移也导致基层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严重不足,积极行政责任只是部分履行甚至得不到履行。一些基层政府把发展片面的理解为经济的发展,导致工作重心偏移,把主要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到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上,过于重视GDP数据和形象工程,过多的用经济政策取代社会政策,资源配置失衡,忽略民众需求,对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在地方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清。
虽然,我国的国际地位伴随着经济数据的提升也在不断提升,现在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群众并没有真正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相反,空气、河流的污染、资源的枯竭、生态环境的恶化、贫富差距的拉大都严重违背了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同时也充分说明基层政府在政绩和民生方面做选择是,政绩更为重要,保障社会公众基本生活的积极行政责任往往被忽略。
(二)基层政府伦理责任履行能力不足。
伦理责任也成为道德责任,它包括积极伦理责任和消极伦理责任。积极伦理责任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遵循伦理道德并引导社会道德风尚的发展方向,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新型伦理道德体系的职能;消极伦理责任则是指政府一起工作人员在社会管理活动中对其自身言语不当或者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后果。当前基层政府伦理责任履行过程中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无论是积极伦理责任承担还是消极伦理责任承担都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执法不公、权力寻租、诚信缺失、滥用职权、平庸无为、追责缺位等问题在政府相关部门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依然存在,非道德的行政行为充斥于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相关的政府伦理责任追究机制并没有建立。这些行为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执政基础动摇。
(三)基层政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界定不清。
基层政府履行积极法律责任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更多的是一种口号,依法行政并没有被真正落到实处。在建设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下,基层政府不仅要治人,也要治于人,政府也要像自然人和法人一样必须限定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违反法律就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对政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但缺少的是具体地可操作性,而且法律责任的设定多是框架性的条款,过于简单,缺乏实用性。现行法律还缺少消极法律责任追究的启动机制,对相关程序也没有具体规定,这些法律自身存在的问题便导致了法律责任的虚化,很难真正发挥约束政府行政行为和制裁违法行政行为的作用。在实践中,某些基层政府或官员,便利用这些法律上存在的模糊性,钻法律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行使公共权力时有法不依、滥用权力,严重损害公众权益而不受追究
二、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责任创新中的对策研究
(一)完善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责任监督机制。
要构建完善的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责任监督机制,要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首先是要强化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关系,理清工作关系和监督关系之间的责任,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要真正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监督机构或者是其他监督主体反映,让监督职能真正落实,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要更加可观,不能有姑息养奸的想法,对于责任主体要依法从严给与处罚。其次要将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职责独立出来,消除两个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保证期在工作过程中能独立自主的履行监督职责。最后是政府内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长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于加强自身监督、提高政府问题自查效率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二是要完善外部监督机制。首先要强化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职能。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监督权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当前对于人大监督职能履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面对人大监督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人大对政府监督中所拥有的权力、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后果处理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二)完善现有法律体系,推进责任政府建设。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施政方略有效开展的基础,也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前提。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利于规范基层政府在履行社会管理责任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对于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及时纠正,相关当事人或者单位可以依法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要实现这一目标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要修改和完善现有与政府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应该完善地方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虽然这两部法律对政府责任做一些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大多流于形式,缺乏可操作性,形同摆设。二是要建立健全专门的《政府责任法》。要将相关的责任给予明确的界定,对于相关责任的追究也要细化,从立法主体、程序、时效、范围、责任追究、救济途径等方面全方位做出规定,防止出现因为法律条款的模糊导致的法律漏洞。这一法律的出台有利于将基层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责任的行为规范和问题追究法治化,使基层政府在履行职责时有明确的法律参照,防止基层政府在行驶职责的过程中“越位”或者“失位”,同时便于社会公众对基层政府的行政行为有效监督。
综上所述,要构建完善的基层政府责任追究体系,须将完善的法律体系、全面的责任监督体系相结合,二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共同作用,发挥最大合力。将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责任履行、责任监督、责任追究过程置于法律体系,监督机制,二者共同构建的监督体系之下。为构建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沈广和.政府扁平化:概念、问题与展望[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3)
[2]董政丰.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以温州模式为例[J].商业时代.2013(33)
[3]尤琳.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中的乡村关系研究[J].求实.2013(06)
作者简介:睢斯威,男,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政府,中共河北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员,研究方向:政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