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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在的产品竞争集中在产品成本,产品研发时期是成本控制的最佳时期。汽车产品投入大、周期长,成本控制更为重要。本文介绍了一种汽车研发过程中的成本管理方法。
关键词:成本控制 研发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1、背景
2008年的金融危席卷全球,经济危机全球蔓延,汽车产业受到重创,如何能摆脱当前不利环境的影响,是每个汽车企业面临的难题。
传统汽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主要技术的差异性已经不明显,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产品的竞争从集中化、差异化向价格优上转变,汽车的价格直接影响其市场竞争力。
企业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大家都知道“利润=价格-成本”这个公式,成本的减少直接转化为利润;在价格降低的情况下,要保持利润不变,必须降低成本。产品的价格由市场定,企业能够控制的只有成本。
2、成本管理的基本理论
成本管理源自20世纪日本兴起的成本企划。成本管理作为企业利益管理的一环,设定对企业稳定发展所必要的成本目标,通过为达成目标的推进计划的制定及检查,进行持续的成本节减以及改善的所有管理活动。
2.1目标成本
成本管理其实是目标管理的一种,成本管理的起点是成本目标,这个目标就是目标成本。目标成本的设定对于成本管理至关重要,目标成本设定的合理与否直接导致成本管理的好坏,当然目标成本的设定也有规律可循。
依据“利润=价格-成本”,推导出“成本=价格-利润”,每个产品的利润公司都会有明确的要求,由此可以看出价格是设定成本的关键。产品的价格由市场决定,影响价格的市场因素有很多,产品的市场定位,竞争产品的价格,产品的市场容量,与竞争产品的差异等等都是需要进行详细分析的方面。
2.2成本构成
成本管理的对象不同,管理的方法会有所不同,成本的不同构成,管理的方法和侧重点也会不一样。
产品成本由材料费、劳务费、制造经费、一般管理费等四部分组成(如表2.1所示)。直接成本指对特征成本对象发生的成本的物量跟踪可以进行, 因果关系相对分明的认知的成本(材料费、直接劳务费等)。间接成本指物量跟踪有困难和具有个别性,具体的因果关系的识别不可能的成本(间接劳务费、保险费)。
2.3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
(1)对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对缺陷汽车产品拒不召回的汽车生产商在约谈无效的情况下,要加大惩罚的力度与标准,根据法定情节的轻重依法执行不同的处罚标准。(2)当消费者遇到汽车产品方面纠纷时,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不断探索服务行政发展的新形势,创新监管与服务方面的新形式,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要加强对新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宣传与后续研究工作,不断完善消费者对汽车产品投诉的程序规定,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一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要及时公布相关的汽车产品缺陷方面行政处罚信息,搞好必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和普通消费者的正当合理诉求。同时,要增强汽车制造商的诚信法律意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汽车厂商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履行召回义务。(4)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和不断提高我国的汽车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建立规范的汽车行业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和汽车质量环保标准,不断提高汽车产业的准入门槛,提高公共检测机构的服务能力,通过法律明确我国在汽车质量监管与服务监督的主管部门,强化因汽车产品缺陷造成重大损害的责任追究机制。(5)要健全汽车企业安全质量监控体系,督促汽车企业自身不断提高汽车产品性能和质量安全标准。同時,政府还要积极扶持汽车行业的自律性社会组织,促使这些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自我监督的作用,不断提高汽车行业的自身产品安全保障水平。(6)政府的约谈在使用上应该合理、适度、有效。约谈的使用不是越多越好,当政府进行的约谈无法取得一定的执法效果时,就应该及时转变执法方式,依法对相关汽车企业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这样才能更好地承担起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
3、现行对汽车产品缺陷的制度规定与问题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和欧洲各国纷纷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我国在汽车产品缺陷方面的立法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早在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的实行使中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正式拉开了帷幕,我国在针对汽车产品缺陷方面的执法有了必要的法律依据,汽车召回制度的实行使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起数和辆数都有了很快增长。2000年7月8日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随着我国近几年汽车产品缺陷问题监管方面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经充分的调研与立法准备,2010年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对起草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规定:批量汽车产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由其生产者实施召回,并及时发布产品缺陷信息。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消除缺陷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费用由生产者承担。该《条例》还对生产者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在处罚幅度上也不断加重。
虽然,我国对汽车产品缺陷方面的制度监督体系在不断完善,但我国在对汽车缺陷产品的及时召回、对生产商隐瞒行为的快速查处等方面仍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这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主动召回率不高;二是召回处理措施不够完善,国内制造商以召回方式消除缺陷的意识不强,大部分制造商甚至没有完成过一次召回,而更倾向于通过“技术服务”等方式处理质量问题;三是国内自主品牌汽车虽产销量不断提升,但其召回观念与国际化的汽车企业相比差距较大。而且,召回多为社会各方压力下的被动召回,且以合资品牌为主,自主品牌汽车召回尚处于起步阶段。由此带来以下三方面亟待加强的突出问题:一是新颁布的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执行力度仍需要加大,政府在对特定汽车企业的约谈次数上缺乏合理限制。新的国务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本身属于行政法规,而且在我国还有《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等国家的基本法律来进行民事方面的规范保障,当下面临的问题是虽然有了新法,但仍要加大制度执行力度,重在新法的依法执行与实际效度。而且,当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面临即将发生的损失时,应依法慎用约谈这一形式;二是一些地方在对汽车产品缺陷进行处罚之后没有进行必要的及时的信息公开。这样不仅使公众很难知晓相关的详细细节,也不利于新颁布的国务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有效实施,也为以后消费者与汽车生产商、销售者产生产品消费纠纷留下空间;三是政府在对汽车产品生产与销售的监管上仍有缺位现象,特别是在汽车产品的购销过程中,政府在主动督促汽车企业提高汽车售后服务和解决汽车产品缺陷纠纷方面仍有不少工作需要加强。
4小结
成本竞争的今天,成本管理是每个企业都需要开展的工作。成本管理作为一个系统的管理方法,尤其像汽车这样复杂的产品,更需要充分的发挥各相关方的协同。
参考文献
[1]杨雄胜.现代成本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
[2]王洪谟.成本会计[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
[3]丹尼斯洛克.项目管理[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成本控制 研发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1、背景
2008年的金融危席卷全球,经济危机全球蔓延,汽车产业受到重创,如何能摆脱当前不利环境的影响,是每个汽车企业面临的难题。
传统汽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主要技术的差异性已经不明显,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产品的竞争从集中化、差异化向价格优上转变,汽车的价格直接影响其市场竞争力。
企业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大家都知道“利润=价格-成本”这个公式,成本的减少直接转化为利润;在价格降低的情况下,要保持利润不变,必须降低成本。产品的价格由市场定,企业能够控制的只有成本。
2、成本管理的基本理论
成本管理源自20世纪日本兴起的成本企划。成本管理作为企业利益管理的一环,设定对企业稳定发展所必要的成本目标,通过为达成目标的推进计划的制定及检查,进行持续的成本节减以及改善的所有管理活动。
2.1目标成本
成本管理其实是目标管理的一种,成本管理的起点是成本目标,这个目标就是目标成本。目标成本的设定对于成本管理至关重要,目标成本设定的合理与否直接导致成本管理的好坏,当然目标成本的设定也有规律可循。
依据“利润=价格-成本”,推导出“成本=价格-利润”,每个产品的利润公司都会有明确的要求,由此可以看出价格是设定成本的关键。产品的价格由市场决定,影响价格的市场因素有很多,产品的市场定位,竞争产品的价格,产品的市场容量,与竞争产品的差异等等都是需要进行详细分析的方面。
2.2成本构成
成本管理的对象不同,管理的方法会有所不同,成本的不同构成,管理的方法和侧重点也会不一样。
产品成本由材料费、劳务费、制造经费、一般管理费等四部分组成(如表2.1所示)。直接成本指对特征成本对象发生的成本的物量跟踪可以进行, 因果关系相对分明的认知的成本(材料费、直接劳务费等)。间接成本指物量跟踪有困难和具有个别性,具体的因果关系的识别不可能的成本(间接劳务费、保险费)。
2.3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
(1)对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对缺陷汽车产品拒不召回的汽车生产商在约谈无效的情况下,要加大惩罚的力度与标准,根据法定情节的轻重依法执行不同的处罚标准。(2)当消费者遇到汽车产品方面纠纷时,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不断探索服务行政发展的新形势,创新监管与服务方面的新形式,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要加强对新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宣传与后续研究工作,不断完善消费者对汽车产品投诉的程序规定,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一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要及时公布相关的汽车产品缺陷方面行政处罚信息,搞好必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和普通消费者的正当合理诉求。同时,要增强汽车制造商的诚信法律意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汽车厂商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履行召回义务。(4)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和不断提高我国的汽车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建立规范的汽车行业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和汽车质量环保标准,不断提高汽车产业的准入门槛,提高公共检测机构的服务能力,通过法律明确我国在汽车质量监管与服务监督的主管部门,强化因汽车产品缺陷造成重大损害的责任追究机制。(5)要健全汽车企业安全质量监控体系,督促汽车企业自身不断提高汽车产品性能和质量安全标准。同時,政府还要积极扶持汽车行业的自律性社会组织,促使这些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自我监督的作用,不断提高汽车行业的自身产品安全保障水平。(6)政府的约谈在使用上应该合理、适度、有效。约谈的使用不是越多越好,当政府进行的约谈无法取得一定的执法效果时,就应该及时转变执法方式,依法对相关汽车企业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这样才能更好地承担起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
3、现行对汽车产品缺陷的制度规定与问题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和欧洲各国纷纷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我国在汽车产品缺陷方面的立法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早在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的实行使中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正式拉开了帷幕,我国在针对汽车产品缺陷方面的执法有了必要的法律依据,汽车召回制度的实行使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起数和辆数都有了很快增长。2000年7月8日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随着我国近几年汽车产品缺陷问题监管方面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经充分的调研与立法准备,2010年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对起草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规定:批量汽车产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由其生产者实施召回,并及时发布产品缺陷信息。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消除缺陷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费用由生产者承担。该《条例》还对生产者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在处罚幅度上也不断加重。
虽然,我国对汽车产品缺陷方面的制度监督体系在不断完善,但我国在对汽车缺陷产品的及时召回、对生产商隐瞒行为的快速查处等方面仍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这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主动召回率不高;二是召回处理措施不够完善,国内制造商以召回方式消除缺陷的意识不强,大部分制造商甚至没有完成过一次召回,而更倾向于通过“技术服务”等方式处理质量问题;三是国内自主品牌汽车虽产销量不断提升,但其召回观念与国际化的汽车企业相比差距较大。而且,召回多为社会各方压力下的被动召回,且以合资品牌为主,自主品牌汽车召回尚处于起步阶段。由此带来以下三方面亟待加强的突出问题:一是新颁布的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执行力度仍需要加大,政府在对特定汽车企业的约谈次数上缺乏合理限制。新的国务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本身属于行政法规,而且在我国还有《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等国家的基本法律来进行民事方面的规范保障,当下面临的问题是虽然有了新法,但仍要加大制度执行力度,重在新法的依法执行与实际效度。而且,当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面临即将发生的损失时,应依法慎用约谈这一形式;二是一些地方在对汽车产品缺陷进行处罚之后没有进行必要的及时的信息公开。这样不仅使公众很难知晓相关的详细细节,也不利于新颁布的国务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有效实施,也为以后消费者与汽车生产商、销售者产生产品消费纠纷留下空间;三是政府在对汽车产品生产与销售的监管上仍有缺位现象,特别是在汽车产品的购销过程中,政府在主动督促汽车企业提高汽车售后服务和解决汽车产品缺陷纠纷方面仍有不少工作需要加强。
4小结
成本竞争的今天,成本管理是每个企业都需要开展的工作。成本管理作为一个系统的管理方法,尤其像汽车这样复杂的产品,更需要充分的发挥各相关方的协同。
参考文献
[1]杨雄胜.现代成本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
[2]王洪谟.成本会计[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
[3]丹尼斯洛克.项目管理[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