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8年10月28日晚,林栋一家8人到杭州西湖边某著名酒店经过事先预订的餐饮包厢就餐,其间总共消费了1830元,结账的时候,被告之还要收取消费额15%的服务费和88元的包厢费,16元的餐具消毒费(按每人2元计算),总计2208.5元。林栋认为酒店收取服务费不合理,拒绝支付,酒店坚持要林栋支付,后酒店方面报警,在警方调解下,林栋支付了1830元后回家,没有支付服务费。2008年11月8日,酒店一纸诉状将林栋告上法院,要求林栋支付服务费用378.5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收取服务费和包厢费是餐饮行业惯例,消毒餐具是专业的服务公司提供的,消毒费用是代他们收取的,被告应该支付。林栋认为,自己消费的1830元里面已经包含了包括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自己不应该在消费的菜价以外再额外支付服务费用,原告要求的服务费用属于重复收费,包厢费和餐具消毒费没有事先告之,属于强迫消费,有欺诈的故意,自己不应该支付。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在菜单、酒店入口处以及酒店网页上都明确标明,在菜品、酒水饮料消费之外要加收15%的服务费,被告在消费之前已经明知,被告的消费行为表示被告已经接受原告的服务费用,而包厢费和餐具消毒费没有明确告之被告,被告有权拒绝支付,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274.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原告也表示认可法院判决,没有上诉。
点评:毛爱东(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酒店收取服务费用的做法大概是源于上世纪80年代,收取的酒店多是一些高档涉外酒店。餐饮行业收费不属于我国价格法规定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餐饮行业的定价实行市场指导价。应该说餐饮行业有权根据自己的市场定位和目标客户群,自由定价。这正如同一盘炒青菜,有的店只卖5元,但有的店就卖30元甚至更高,我们不能说炒青菜卖30元一份的酒店定价不合理,但消费者可以选择消费或者不消费。
具体到本案当中,原告已经通过菜单、大堂告示、公司网页明确告之,在直接消费的菜品之外要加收15%服务费用,对此被告虽然认为不合理但是表示自己确实在点菜之前就已经知道原告的这一做法。被告在明知原告要收取15%服务费的情况之下,仍然在原告处消费就餐,说明被告已经接受了原告收取服务费的条款。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原告经营的餐饮行业并不是一个垄断性的行业,被告如果对原告收取服务费的方式不满意,可以选择不到原告处就餐。原告是一个经营餐饮服务的企业,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收取服务费的情况之下,只要尽到了事先告知义务,当然就可以收取,这也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因此,原告收取被告15%服务费,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的规定,被告应该予以支付,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原告除了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外,还要求被告支付包厢费和餐具消毒费,原告认为虽然没有明确告之要收包厢费,但属于行业惯例,包厢的就餐环境和服务要比大厅优越,另外餐具消毒费是代提供消毒餐具的专业公司收取的。对此,由于事先没有明确告之消费者,事后结账的时候收取,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被告作为一名消费者当然有权拒绝支付。另外,提供卫生、安全的餐具是原告的当然法定义务,原告无论是自行收取或代他人收取,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即使事先进行了告知,消费者也有权拒绝支付,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也就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到餐馆吃饭的人也是越来越多,相应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作为餐饮行业,收费要收得明明白白,服务要热情才能减少纠纷,消费者到餐馆消费的时候,也要适当注意酒店的告示,如果对酒店的一些明示的收费方式不满意,最好是选择不消费,以避免纠纷。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收取服务费和包厢费是餐饮行业惯例,消毒餐具是专业的服务公司提供的,消毒费用是代他们收取的,被告应该支付。林栋认为,自己消费的1830元里面已经包含了包括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自己不应该在消费的菜价以外再额外支付服务费用,原告要求的服务费用属于重复收费,包厢费和餐具消毒费没有事先告之,属于强迫消费,有欺诈的故意,自己不应该支付。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在菜单、酒店入口处以及酒店网页上都明确标明,在菜品、酒水饮料消费之外要加收15%的服务费,被告在消费之前已经明知,被告的消费行为表示被告已经接受原告的服务费用,而包厢费和餐具消毒费没有明确告之被告,被告有权拒绝支付,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274.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原告也表示认可法院判决,没有上诉。
点评:毛爱东(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酒店收取服务费用的做法大概是源于上世纪80年代,收取的酒店多是一些高档涉外酒店。餐饮行业收费不属于我国价格法规定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餐饮行业的定价实行市场指导价。应该说餐饮行业有权根据自己的市场定位和目标客户群,自由定价。这正如同一盘炒青菜,有的店只卖5元,但有的店就卖30元甚至更高,我们不能说炒青菜卖30元一份的酒店定价不合理,但消费者可以选择消费或者不消费。
具体到本案当中,原告已经通过菜单、大堂告示、公司网页明确告之,在直接消费的菜品之外要加收15%服务费用,对此被告虽然认为不合理但是表示自己确实在点菜之前就已经知道原告的这一做法。被告在明知原告要收取15%服务费的情况之下,仍然在原告处消费就餐,说明被告已经接受了原告收取服务费的条款。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原告经营的餐饮行业并不是一个垄断性的行业,被告如果对原告收取服务费的方式不满意,可以选择不到原告处就餐。原告是一个经营餐饮服务的企业,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收取服务费的情况之下,只要尽到了事先告知义务,当然就可以收取,这也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因此,原告收取被告15%服务费,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的规定,被告应该予以支付,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原告除了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外,还要求被告支付包厢费和餐具消毒费,原告认为虽然没有明确告之要收包厢费,但属于行业惯例,包厢的就餐环境和服务要比大厅优越,另外餐具消毒费是代提供消毒餐具的专业公司收取的。对此,由于事先没有明确告之消费者,事后结账的时候收取,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被告作为一名消费者当然有权拒绝支付。另外,提供卫生、安全的餐具是原告的当然法定义务,原告无论是自行收取或代他人收取,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即使事先进行了告知,消费者也有权拒绝支付,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也就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到餐馆吃饭的人也是越来越多,相应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作为餐饮行业,收费要收得明明白白,服务要热情才能减少纠纷,消费者到餐馆消费的时候,也要适当注意酒店的告示,如果对酒店的一些明示的收费方式不满意,最好是选择不消费,以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