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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观作为神圣的信仰之地,其产业的买卖租佃关系到多方利益,其中,僧道对寺观拥有经理的权利,而施主或地方士绅因捐献或寺观本身的地域性特征也对寺观产业的转移拥有一定的干预权。地方官员则以是否有利于维护风教为宗旨,或打击没收寺观产业,或支持宽容寺观的存在。涉及寺庙产业的诉讼案件充分展示了官、民、僧道之间的判与罚、背离与合作的相互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中制衡社会秩序稳定的制度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