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证券法违反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的股东失权制度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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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有价证券交易法》第44条规定了违反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的股东失权制度,对该项制裁措施的要件构成和效力范围、效果作出了明确规制.然而,股东失权制度在德国广受不符合比例原则、不能有效警慑义务违反行为和不利于法安定性而广受批评,关于股东失权的过错程度要件是否门槛过低、股东失权的范围和效果是否合比例、失权导致的滥诉等外部效应是否被有效避免,德国学界和实务界已历经多年讨论,可供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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