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船东互保协会的法律地位是其制度中一个具有根本性的问题,却长期存在争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的背景下研究这一问题更富意义。从解析确定法律地位所需回答的相关问题出发,对目前船东互保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地位进行反思,指出其不合法、不合理之处。在中国现行法下,船东互保协会应尽力获得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未来应制定、完善合作社法,以便船东互保协会设立人自主选择采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