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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购买业务,《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损益确认上有不同的规定,造成了在初始入账时、资产使用期、信用期三个时期内,固定资产、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价值和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着差异。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确定长期应付款的计税基础,确定其计税基础要以账面余额为基础,惟其如此,企业才能正确计算和缴纳各期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