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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太平天国在前期会有全般废除私有财产制度,包括不许自由经营工商业的企图。佚名《金陵被难记》说太平天国颁布过“百姓条例”,其内容为“不要钱漕,但百姓之田皆系天王之田,收取子粒,全归天王。每年大口给米一石,小口減半,以作养生。……店铺照常买卖,但本利皆归天王,不许百姓使用”。何时发布,未见记载。《金陵被难记》和上元锋镝余生《金陵述略》都说当太平天国初克天京传集民众听讲道理时已宣布此项政策。又都说“百姓条例”是当时太平天国所刊发的各种“书诏文告”之一,所以可能在未克天京前已经刊行。曾国藩在《讨粤匪檄》中有“农不能自耕以纳赋,而谓田皆天主之田;商不能自賈以取息,而谓货皆天主之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