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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晚年极力倡导的"检察长法律监督制度"突破了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使检察权从一般的国家权力中剥离出来成为继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后的第四种相对独立的权力[1]并在战后社会主义国家中得到广泛采用。在民事审判领域,中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与笼统化,而使检察机关很难真正参与到民事审判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