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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型的公益组织,非公募基金会具有自身结构特征,从而导致了基本矛盾的产生,即私人属性与公益待遇之间,基金会的控制人可能滥用公益待遇。非公募基金会基本矛盾的成因可归为:性恶论与慈善失灵。基本矛盾的解决需要借助于法律。我国未来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律制度应以性恶论作为基础,以防范、惩处滥用行为为内容。